博乐市高级中学考生守则
1、考生凭博乐市高级中学校徽或临时学生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既无校徽又无临时学生证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2、考生除携带考试必须的签字笔、铅笔、干净的演草纸、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禁止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存储记忆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3、考试时考生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笔迹清楚。作图可先使用铅笔画出,确定后必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描黑。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弄破、弄皱。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如果试卷上有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痕迹的以做特殊标记处理,该科成绩零分。
4、考生进入考场时要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每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笔,根据监考老师的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7、考试时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8、如有试卷不清楚要举手询问老师。
9、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博乐市高级中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博乐市高级中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作弊
1、私自调换座位者。
2、若违纪被监考老师警告两次者。
3、传递纸条者,一经发现,无论是否抄上,双方均为作弊。
4、将明令禁止的物品如手机、计算器、学习机、书本、作业本、试卷等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一经发现视作作弊。
5、找人替考者。
二、作弊处理办法:
作弊学生除扣除相应的操行分外,还要接受以下处罚:
(1)计划内学生转为计划外。
(2)计划外学生转为旁听生。
(3)实验班、重点班学生自动丧失实验班重点班学生资格同时适用于(1)。
(4)违规违纪的考生取消其单科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报政教处处分、备案。
三、博乐市高级中学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确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履行严格的请假手续(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备案)。通过对《博乐市高级中学考生守则》及《博乐市高级中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学习,本人郑重承诺:在未来三年的高中学习中,本人将自觉遵守《博乐市高级中学考生守则》的规定,若有作弊行为,自愿接受《博乐市高级中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理。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
年日
博乐市高级中学学生请假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对学生请假、消假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1、请假人到班主任处请假,由班主任填写三联请假条,第一联班主任保存、第二联交公寓楼生活老师、第三联学生自己保留作为出入校门的凭证。
2、班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病假根据校医诊断书,事假根据情况致电请假学生家长,证实其请假事由是否真实)对学生的请假事由给予审核。
3、班主任在审核无误后在学生的请假条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4、若学生的请假时间包括了午休、晚寝,请假人必须拿着班主任已签名的请假条到生活老师处登记,并由生活老师签名,以便生活老师查寝。
5、请假人将已审批的第三联请假条出示给门卫,门卫审查、核对、登记后即可放行。
6、请假人返校时,将第三联假条交门卫销假,后到生活老师、班主任处销假。
7、如遇放月假、节假日学生不能按时返校,需由家长亲自向班主任及时请假。
8、批假权限:
①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②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年级主任审批;③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包括七天)由政教处审批;④七天以上由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8、所有的请假,班主任处必须有详细的登记。
二、消假
1、请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及时到班主任、生活老师处进行消假登记。
2、不履行消假登记的按旷课处理(从应到时间开始按45分钟一节计时)。
3、在规定时间没有到校履行消假登记的,班主任应及时跟学生家长联系,弄清学生具体情况,若情况不明又没有续假的,班主任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到政教处。
三、续假
请假人若因紧急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续假的,由学生家长亲自到校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续假。
博乐市高级中学学生文明公约
一、按时到校,穿戴整齐,按学校要求着装。
二、尊敬师长,彬彬有礼,遇到老师主动问候。
三、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尊重。
四、进出教学区慢步轻声,礼让右行。
五、语言文明,举止得体,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六、珍惜校园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
七、注意卫生保洁,不乱扔废弃物,尊重他人劳动。
八、参加各种集体集会和活动时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集会秩序。
九、按时离校,不在干道、校门口逗留,遵守交通法规。
十、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