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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治联盛首阳山煤业

煤矿事故报告、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 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地点应当准确、事故现场的情况应当全面);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人员伤亡的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已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七)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八)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第二节 事故处理

一、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判断,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在上级主管部门未到达事故现场前,应按照煤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待上级主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时,再决定是否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三、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四、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节 事故分析调查

一、每一次事故煤矿必须组织“事故调查小组”,矿长任“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确定故责任人或事故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二、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事故调查报告。

6、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由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煤矿“事故调查小组”和干部职工积极协调配合,有义务为上一级“事故调查组”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数据及其他讯息。

7、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重特大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公司行政处罚条例进行。若与上级部门处罚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部门标准执行。

二、在一般事故中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罚标准依据“煤矿考核办法”执行。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上一月工资总额的罚金,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五节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上级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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