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鄂尔多斯分公司事故追查、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和公司其它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对本单位事故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在每月1-2日将本单位上一月的事故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分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视情节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各类事故可以对应细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两大类。
第六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七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队进行救援。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和灾害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的30分钟内报告分公司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分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同时通知医院做好人员抢救准备工作。凡遇灾害或人员需要救援的,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大队紧急出动,抢险救灾。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请示分公司领导后向股份公司报告,同时要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 抢险救援和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会同事故单位成立工伤抢救领导小组,每日24小时设值班领导,统一协调、指挥工伤抢救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单位建立工伤紧急抢救通道,并有明显标识,在遇到紧急抢救任务时,确保救护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六条 医院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成立由业务骨干组成的抢救小组,准备各项救治工作。
第十七条 各生产建设单位每年末要编制下一年度《应急预案》,报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根据事故性质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二十条 救护消防队到达后,根据指挥部的命令立即投入抢险救灾,集中全力营救遇难人员,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第二十一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本着“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由分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到分公司生产技术部,死亡事故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一般以下非人身伤害事故时,由分公司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必要时应报中煤能源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审批。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三违”、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伤亡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中煤鄂尔多斯分公司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相关条款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和解释权归中煤鄂尔多斯分公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