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合伙人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总投资为,甲方出资,乙方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依法组成合伙单位,由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等经营所需相关手续。
第三条本合伙单位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在期满前月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合伙双方按税后利润提取作为合伙
— 1 —
人发放职工工资和其他经营所需费用,余下按投资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若因投资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平均承担费用。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伙双方为普通合伙人,由合伙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二)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合伙人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三)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存续期间,合伙双方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人经营使用。
(五)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2 —
等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双方协商同意退伙;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共同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单位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合伙单位的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单位解散:
(一)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 3 —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其他规定
(一)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伙协议经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合伙人甲:(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乙:(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