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姓 名合伙人(乙方):姓 名
合伙人(丙方):姓 名合伙人(丁方):姓 名
经四方合伙人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面,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营宗旨:合伙人以自愿为原则,合作投资经营,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优势和能力,把做强做优,共同分享成果。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主要经营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日用品、药品等;
第三条 经营地址: 两家;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2010年9月起,至2020年 9月 1日止,共 10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共计人民币80万元;
2、甲方出资人民币 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0%,乙方出资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0%,丙方出资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2.5%,丁方出资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5%;
3、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合伙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50%用于各合伙人的回收出资成本,利润50%用于扩大再生产;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在经营中有时出现资金短缺,需向合伙人借款月利息按1.2分计算;
第七条 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四方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所有合伙人同意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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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三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同意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仍按原合伙人名义参加合伙事谊,其他人一般不参加合伙事谊;。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几方合伙人共同推选为合伙负责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
(3)负责召集合伙人协商重要事项;
2、几方合伙人共同推选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管理;
(1)负责日常经营费用的签批; (2)负责进货的清点和签收;
3、几方合伙人共同推选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
(1)负责日常运营与管理;
(2)采购货物;
(3)每半年向合伙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
(4)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招揽生意。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三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门店利益的活动。
5、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2、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四方合伙人担任。
(3)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4)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2、本协议确定合伙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3、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4、本合同经双方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