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从外省转移至我省或者从我省转移至外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其证明材料,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成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和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贮存、利用或处臵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需说明途径的主要公路及设区市的名称);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年检有效的工商营
1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
(四)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转移计划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章 危险废物移出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到现场核查。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向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发商请函,并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复意见后,省环境保护厅将最终转移意见告知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七条 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5日内报告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并将途径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设区市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牌号和车型,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系人、运输单位联系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环境保护厅和移出地市
2 环境保护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将途径省内各市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牌号和车型,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系人、运输单位联系人、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时告知途径市环境保护局。
第九条 分批次转移同类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必须写明转移批次和转移时间,一次批复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三章 危险废物移入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商请函后,对转移计划和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同时征求危险废物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意见。根据书面审查结果和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同时抄送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一条 经同意移入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至少3个工作日内将具体转移时间和路线报告省环境保护厅和接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移出我省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要求向环保部门告知废物转移信息的,市环境保护局不得
3 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一次性移出我省的,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督废物装车过程,核实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的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危险废物多次移出我省的,移出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保部门按转移计划抽查废物装车过程,核实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发现运输车辆与申请材料及联单不一致的,立即停止转移活动,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一次性移入我省的,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督废物入厂过程,核实废物种类、数量和运输车辆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危险废物多次移入我省的,接受地市环境保护局应自行或委托县(区)环境保护局按转移计划抽查废物入厂过程,核实废物种类、数量和运输信息是否与申请材料中及联单一致,并留存影像资料。发现废物信息与申请材料及联单不一致的,立即停止转移活动,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跨省转移的转移联单应单独建档保存,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联单第六联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