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6-27 【生效日期】2001-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
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发布)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东、贵州、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实行部分企业所得税继续汇缴的请示》(中车财函〔2000〕60号)。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是经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1999年汇总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其改组改制,经研究,同意该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38号)的规定汇总纳税。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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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 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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