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段属因公外出人员外出期间的廉政管理,防范廉政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工作在段党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由段党政纪领导、主管领导进行,党委办公室建立党员干部外出廉政谈话工作相关制度和台账、原始记录。
第三条 谈话原则。一是坚持“有出必谈”原则。因公外出人员外出前,必须主动接受组织谈话,自觉接受党性党风党纪的常态化教育。二是坚持“教育为先”原则。根据需要因公外出人员报备的外出事项,谈话人员提前做好针对性谈话准备。
第四条 谈话程序。党员领导干部及业务管理人员接到因公外出考察学习的通知----段主管领导同意签字----段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段纪委备案----党委办公室协调组织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留存党委办公室)----返回销记。
第五条 廉政谈话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提醒谈话的具体方式是:
1.段党政纪领导因公外出时互相谈话。
2.其他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时由党政纪领导谈话。
3.科室负责人、科室人员、车间人员因公外出时由纪委书记、主管领导共同谈话,党政主要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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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因公外出廉政谈话和报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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