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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9 09:02:16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全院各级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干部实行廉政谈话的具体规定。

一、廉政谈话的原则

(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

(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政谈话的种类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即对所有新上任的中层以上干部在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即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提醒谈话;

(三)干部诫勉谈话:即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信访反映谈话:即对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写出整改措施。

三、廉政谈话的内容要求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廉政准则》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2、对该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3、明确该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政准则》,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干部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

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四)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1、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2、听取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4、责成被反映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廉政谈话的时间和程序

(一)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干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工作以前进行;

(二)干部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之后进行;

(三)干部诫勉谈话和信访反映谈话,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干部诫勉谈话程序:根据收集到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

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

信访反映谈话程序:根据信访反映的情况,经学院纪委和党委同意,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情况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的,向学院纪委提出申请并报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谈话。

五、谈话要求

(一)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二)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三)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六、谈话方式和责任人

(一)在对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时,也可将新上任的干部集中在一起谈话。

(二)对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和廉洁自律谈话,谈话人应是学院主管院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部;对副职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应为分管部门的院领导和部门的负责人。

(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认为须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信访谈话时,可向纪委提出建议,报党委审批同意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主管领导主谈。

(四)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五)廉政谈话须将谈话内容登记在《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作为廉政档案归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保存、管理和使用,不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七、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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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

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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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与其谈话或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组织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纪委(派出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各镇、各部门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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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谈话对象: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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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换届选举后的各镇、嘎查村干部,新提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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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上交书面材料。

(四)廉政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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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的;

3.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臵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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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干警及其他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以及中纪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从根本上保护干部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关口前移,以事前监督为主,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帮助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廉政谈话制度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廉政建设、司法公正为主要内容,本着教育为先、预防未主的方针,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分工和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和告诫的一项监督制度。

第四条廉政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在一定范围内保密。

第五条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自觉接受教育、批评和监督,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㈠职务晋升或者审判职务晋升时,要进行教育谈话;在廉政方面要肯定成绩,提出新的要求;㈡当事人反映强烈、有投诉举报信,或反映虽不强烈,但反映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于作风问题的,要进行提醒谈话;㈢当事人反映、投诉举报,不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发现苗头性问题,证据尚不充分的,要进行警示谈话;㈣经初步核实,有轻微不廉洁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政治纪律的情况;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㈢贯彻执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遵守审判、执行、财经、人事纪律的情况;㈣ 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㈤ 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和有关部门受理举报问题的情况;㈥主要领导指定要谈的情况;㈦ 其它需要教育、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及分工:除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组织实施外,其它谈话分级负责,分别进行。㈠对各庭、处、室、队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视情况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负责并组织实施;㈡ 对本庭室所属干部的廉政谈话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㈢ 职务晋升和工作调动时的谈话,由主管领导和政治处负责;㈣ 诫勉谈话统一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㈤ 需要院长谈话的,纪检监察部门经请示院长后酌定。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程序及规定:㈠纪检监察组根据信访情况与核实掌握的有关违纪线索,可以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谈话组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将谈话记录上交院监察室;㈡谈话组应当提前2—3天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㈢ 进行廉政谈话时,不得少于2人;㈣ 需要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说明(明示)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㈤被谈话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被谈话人;㈥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清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㈦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其他谈话到纪检监察室统一备案备查,但不入廉政档案;㈧ 受领导委托、指定谈话的,事后要及时将谈话情况向授权领导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对谈话人的要求:㈠ 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知被谈话人;㈡ 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㈢ 耐心倾听被谈话人的申辩,不强加于人;㈣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㈤ 不准向被谈话人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被谈话人不宜知道的其它材料给被谈话人阅看;㈥ 保护被谈话人的声誉,不得向外泄露谈话的内容;㈦ 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知被谈话人,使其放下包袱,消除顾虑,大胆工作。

第十二条对申辩的处理:对各种谈话中本人申辩的,要实事求是给予处理,一是要做好记录。二是要调查核实。申辩正确的,不够诫勉谈话的应撤销诫勉谈话并告知本人,其他应将申辩情况核实后再与本人说清。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警示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批评或作组织处理;对经两次以上谈话仍没有明显改进的被谈话人,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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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

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

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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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机关后勤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关后勤工作的开展,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此廉政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依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和《工作规划》要求,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

二、谈话对象

(一)局党组新提任的科级干部。

(二)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对新提任科级干部的谈话重点是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同时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要求。

2、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谈话程序

(一)谈话分工

1、对新提任实职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党组负责同志负责。

2、对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

3、机关纪委派员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机关党组、人事教育处可派员参加有关的廉政谈话。

(二)谈话要求

1、廉政谈话之前,主谈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三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按要求认真准备。

2、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3、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科级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五、组织领导

(一)廉政谈话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

(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分管领导和机关党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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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 2011-06-1

5根据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浙委[2005]7号),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县纪委决定建立县纪委常委同县属部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有关工作部署,以打造“勤廉遂昌”为目标,坚持“严格干部监管、提高群众认可、保障科学发展”的原则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领导干部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将预防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谈话对象

1、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2、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3、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每个谈话对象一届任期内谈话1-2次。

三、谈话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3、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勤廉遂昌”,贯彻落实《惩防体系》情况;

4、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5、本人及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抓干部作风建设及执行力建设情况;

7、对我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8、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程序

1、谈话前,由县纪委负责与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2、县纪委提前将谈话的内容、要求及谈话时间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领导根据谈话内容,在既定时间内组织开展谈话。

4、谈话联系人在谈话中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将谈话书面材料交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五、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

1、谈话对象在谈话中须如实向组织汇报和反映情况。

2、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既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又做到严肃、认真。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把握实质,讲究方法,及时提醒。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做好保密工作。

5、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附:廉政谈话情况记录单

推荐第8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全面加强“两权”监督,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本局科室负责人和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组织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三、谈话对象

各科室负责人和在职党员干部。

四、谈话方式

(一)定期谈话。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二)随时谈话。县局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或者根据群众给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随时进行谈话。

(三)征求党员干部或其他干部的意见。

五、谈话内容

(一)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认识。

(二)对区局、州局和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两权”监督在工作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遵守政治纪律情况。

(五)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制度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科室或个人对职责范围内或本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履职情况。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情况。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工作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好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事项。

推荐第9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好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物资供应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我处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廉政谈话制度。

一、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任前由处纪委和处党委组织科进行廉政谈话。

二、处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处其他党政领导也要根据工作分工每半年与下级其他党政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一次谈话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存在问题,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等,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不按期限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与新提拔的党员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政勤政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谈话主要是研究问题,提出要求;与群众有反映、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干部谈话主要是提醒、告诫、打招呼。

五、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坦诚相见的原则。对发现有不良倾向的要及时加以告诫。对存在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限期整改。

六、被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如实汇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

七、廉政谈话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做好谈话记录。

八、处属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制度,做好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工作。

九、廉政谈话制度由处党委组织科(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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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

(一)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的重点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驻所纪检员会同所人事组织实施。

(三)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

2、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教育;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

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任职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四)任职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任职后2个月内进行。

二、领导干部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是指对轻微违纪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纪检员、人事干部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建议: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或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的重大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2、对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不良苗头性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认真对待、注意改正的;

3、反映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需要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党员干部个人之间在团结方面存在问题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6、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三)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应对反映的问题做出陈述与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的态度。

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四)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副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领导、纪检员组织进行,党小组长参加;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书记或副书记组织进行,纪检监员、人事负责人参加。

(五)对受诫勉的干部要及时给子关心、教育和帮助,使其尽快改正存在的问题。

三、任期廉政谈话

(一)任期廉政谈话是指对任期内进行的廉政谈话。(二)任期廉政谈话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一般一届谈话1-2次。

(三)任期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组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对被谈话人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交谈的司题。

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年度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驻所纪检员、人事组织考评。

第12篇:廉政谈话制度(整理)

文体广播电视局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加大对广大党员的教育和监督力度,强化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政谈话包括: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晋升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廉政谈话对象的范围:

(一)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对象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提任(调任、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晋升廉政谈话对象是:拟晋升副科级干部;

(四)诫勉谈话对象是: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或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或者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和缉私民警。

第四条 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要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遵守党纪政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对加强所在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警衔晋升前的廉政谈话要点:

(一)对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提出正确对待行使权力、廉洁从政、严格遵守海关和公安机关廉政规定的要求,听取本人加强自身廉洁自律、反腐倡廉工作的设想和要求。

(二)根据新提任(调任、交流)的干部的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一岗双责”的要求。

(三)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当前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及原因。

(四)树立领导干部自觉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提出遵守党纪、政纪、警纪,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五)任职前需要注意的其他廉政内容。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要点:

(一)诫勉谈话对象自身存在的,有违反党纪、政纪、廉政纪律以及“禁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其他可能发展成为违法违纪错误的问题;

(二)执法活动中出现可能影响缉私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务的苗头性问题;

(三)举报材料举证不足或线索不清,但群众屡屡举报的问题,以及经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第七条 廉政谈话实施权限:

(一)本局局领导班子和局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局内设科室和分局领导班子以及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相关领导实施。

(三)本局正、副科长的廉政谈话,由本局党组成员、相关领导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领导干部实施。

(四)领导干部考核廉政谈话以政治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进行。

(五)对本局民警采取集体廉政谈话时由本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或受本局党组委托的党组成员、督察处主要领导实施。

(六)诫勉谈话以督察处为主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廉政谈话实施程序和要求:

(一)实施廉政谈话要严格审批程序,政治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考核、任前、晋升警衔等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给督察处;督察处负责提出拟进行诫免廉政谈话对象和有关建议,填写《拱北海关缉私局廉政谈话审批表》报本局党组审批。

(二)督察处按照本局党组关于廉政谈话的决定,研究制定谈话提纲,认真收集、汇总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提供新任领导干部、晋升警衔人员情况;提供诫免谈话的主要问题和有关事实情况等。

(三)督察处做好廉政谈话准备工作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廉政谈话实施人,保证廉政谈话的正常进行。

(四)督察处应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廉政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参加谈话,如实汇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五)负责谈话部门应做好廉政谈话记录,注意保密。谈话中形成的记录、纪要、谈话对象作出的文字说明材料,由督察处负责收回,留存备查。谈话对象亦可主动向督察处提出谈话要求或陈述廉政谈话中涉及的专门事项。

(六)廉政谈话对象汇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察处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第九条 对廉政谈话对象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线索,督察处要认真核查处理,提出的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和办理,及时反馈;对反映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各级党组织要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条 诫免谈话对象拒不参加谈话、拒不改正错误或谈话后继续违反纪律的,督察处可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做出相应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督察处负责解释,并自2011年3月23日起实行。

第13篇:廉政建设制度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党工委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参加党工委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二)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工委领导下,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14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临河回校学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监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干部管理队伍,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学校党员及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准备工作。廉政谈话之前,学校纪检委员通知主谈人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二)主谈人主持谈话,专人负责记录。

(三)谈话对象汇报。

(四)主谈人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 谈话对象汇报的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民主监督情况。

(四)本人对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条 主谈人谈话的内容:对党员、中层干部进行必要的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结合工作岗位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条 学校中层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领导负责谈话,谈话可以个别进行,也可以集体进行。

第七条 党总支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

第八条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九条 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条 对新任命的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在正式任命文件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学校纪检委员牵头,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临河回校 2015年3月

第15篇: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中心党委、纪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全体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的手段,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三、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分级进行。

四、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在职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廉政谈话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两种方式。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

五、廉政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应由中心党纪委提出建议,报经中心党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廉政谈话前,应确定廉政谈话的类型及谈话对象,确定谈话方式和主谈人以及参加谈话人员;根据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廉政谈话的主题及主要内容;提前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进行廉政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认真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中心党纪委。

八、进行廉政谈话,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九、中心党纪委要主动与各部门沟通有关情况,抓好落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十、要切实加强领导,中心党委将廉政谈话制度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纳入干部管理工作之中。

第16篇: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

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

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

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二、廉政谈话内容

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 [

三、廉政谈话方式

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

四、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

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

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17篇: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纪检委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政谈话制度如下:

一、成立镇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领导小组,进行明确分工,明确包联单位和站所。

二、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领导小组在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前,需书面征求党委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有违反党纪条规的倾向,或者明显违反了党纪条规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可以经说服教育和主动配合改正的。

五、在一年中,累计被廉政谈话2次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被廉政谈话3次的,当年考核定等为不称职。

谈话内容包括:

(一)听取分管领导和联系单位领导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听取党员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八条规定》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三)征求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分管和联系的党员干部就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提出要求。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元月25日,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召集一些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活动。当天,县委副书记廖伟福和县纪委的人员一起,召集县林业、城建、环保和南圩镇党政办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认真听取各部门各乡镇开展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提醒和教育。廖伟福要求领导干部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执行党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按照制度管好钱、管好人、管好事,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教育,对提醒告诫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警钟长鸣,既要保持自身清廉,又要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到清正廉洁做官,清清白白做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18篇: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全镇党员干部的管理,完善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谈话制度,是镇党委从全镇廉政建设的实际出发,对镇属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管,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教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应当注意的问题给予提醒,已经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的监督教育制度。通过谈话,增加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前移反腐关口。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诫勉谈话。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问题苗头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一)任前谈话由党委成员负责。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执政为民;如何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廉政勤政;如何自觉接到监督,透明办公;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进行的谈话。同时要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二)任中谈话由党委不定期进行。主要与各站所办、服务中心负责人谈话。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指示、决定情况;改进、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监督及廉政勤政;了解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

求。

(三)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和纪检人员随机进行。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在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提出诫勉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告诫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警示发展下去的后果和危害,要求应有的改错态度。对确有问题需要纠正的,责成其限期改正;对构成错误事实的,在开展批评的同时,征求其对组织处理的意见。

三、谈话程序

进行谈话前,党组成员应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的要求。

谈话对象确定后,须提前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主谈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任前谈话由党组成员主谈,分管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参加。

(二)任中谈话由党政正职主谈,或由其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工作人员进行。

(三)诫勉谈话,由分管主管领导主谈,纪检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二人。对澄清的问题,要明确告诉谈话对象,使其解除思想顾虑;对证实需要纠正的问题,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的一般性错误,要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对谈话对象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问题,由纪检组负责跟踪回访。

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结束后,要整理出谈话记录,由组织人事工作人员存档。

四、谈话要求:

(一)谈话要以关心爱护干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在诫勉谈话中,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准怀疑、追查、报复举报人。如有违纪,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谈话对象不接受谈话,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和问题,甚至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的,一经查实,按有关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第19篇: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西昌市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书

1、谢绝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礼品。

2、拒绝接受任何经销商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我院任何工作人员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格执行“五个负责制”,即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首遇负责制、首接负责制、首诉负责制,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并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5、本院总部急诊科24小时应诊,急救车24小时待命, 接到急救电话立即出车。24小时急救电话:8888120,投诉受理电话:1898156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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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我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保证。为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条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医院总体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目标管理,努力促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总支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党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

2

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对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行政领导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提出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署、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充分发挥纪检部门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腐败工作领导,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

7、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3

1、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和党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3、主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负责或受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4、组织院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指导制定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制度和措施。

5、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6、发挥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7、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院长在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医院行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协助党总支书记组织好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组织院行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医院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指导和支持监察审计工作,及时听取汇报,并指导案件的查处。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第七条 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总支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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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规章制度在分管部门贯彻落实。

3、参加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纠正和解决部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涉及科以上干部的问题或其他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5、认真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分析分管部门行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部门干部及时解决。

第八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主持医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在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的法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组织协调对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

3、结合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和检查。

4、领导院党风廉政教育、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5、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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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主任对本部门的行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本支部和本科室严格履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组织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教育学习,支部书记、科主任主持本支部、本部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定期分析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本支部、本部门廉政谈话,受院党政领导委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有关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各支部书记、各科室主任领导干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1、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责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科级干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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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1、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

2、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院党委。

3、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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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院、科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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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党的民 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我院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 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是:

1、研究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及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上级批示的重大问题;

2、研究医院体制改革、制度规章、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等问题;

3、研究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业务发展和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

4、研究本院规模较大、金额5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土地等财、物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5、研究物资设备购置、大型设备维修、项目合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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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涉及医院整体利益和全体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问题;

7、研究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和组织人事变动事项,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8、研究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医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院长或主持人可以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研究重大问题的行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该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实到会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全院职工切身利益,需要进行听证或者公示的重大事项,应当先进行听证和公示。

2、会前协调。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决定是否上会。

3、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准备上会材料,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在会前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医院办公室整理。

4、会前通知。会议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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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话通知形式,告知应到会人员。

5、议题和材料分送。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医院办公室和有关职能处室共同负责印发,提前半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6、会中讨论。会议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院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态。

7、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院行政公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行政事项的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院长作出最后决定。

8、形成纪要。院行政公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应依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其它议题须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请示院长后可应急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八条 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班子议事或会议表决或事后未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形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并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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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第九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接受市卫生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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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医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沟通思想;

(二)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查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与帮助;

(三)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

(四)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得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露。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根据上级规定,党委、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上旬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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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按照班子分工,落实分管工作的情况;

(六)上级要求召开的专题生活会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一般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待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作好会议准备。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①确定会议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根据单位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和需要解决的

一、二个突出问题。②广泛征求意见。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党支部可由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征求本支部党员群众的意见。③发出会议通知。党支部以口头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通知支部委员。党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班子成员,以便做好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2、会议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3、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4、与会人员发言,在进行自我汇报、检查的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意见转告缺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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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主持人将会前收集征求到的群众对班子或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在会上反馈。

6、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

(四)民主生活会落实阶段的工作程序。

1、落实整改。对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会后要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班子成员个人 存在的问题,也要主动整改,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

2、及时汇报。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按 照有关要求由医院组织人事科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由支部书记向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专题口头汇报。

3、民主生活会的记录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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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为了加强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搞好党内民主监督,结合医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

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三)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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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五)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

(七)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

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

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

(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

(二)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

(三)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要按德、能、勤、绩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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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

(四)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的自身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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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实行医院院务公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医院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医院,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必要前提;是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手段。为此,特制定院务公开制度:

一、在医院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医院执业许可证;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护士值班安排;服务规范;便民措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安装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

二、在医院公共场所安装电子触摸屏等免费查询系统,提供就诊程序、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医疗服务价格的查询服务。

三、为门诊患者提供处方费用清单,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

四、将单病种上报上级部门,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登报公示。

五、病人就诊疾病情况、治病原则、医疗费用,通过各科室医患沟通细则向病人说明。

六、党委的重大决策(决议);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期、改选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通报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党费缴纳情况在一定场合向党员或职工做说明或公开。

七、每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公开审议医院一年的工作报告,医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等。

八、通过院周会或院务公开栏每月公开医疗质量、护理质量、

19 询电话:18955081120 行风、纪检办。

医德医风检查、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

九、通过院务公开栏适时公开引进人才计划、年度考核与评优工作、民主评议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任免情况等。

十、通过职代会或院务公开栏适时公开医院经济收支和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收支情况、医院招待费使用情况、内部财务审计结果等。

一、适时公开基建项目的招标情况、院内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的招投标情况、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招议标情况、药品、试剂、器械的集中招投标采购情况;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使用情况等。

二、通过职代会、院务会、技术委员会适时公开重大技术项目的引进、医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重大设备的购置等。

三、对多数职工要求公开的内容及其他要求公开的事项由院务公开工作组提出报院务会议审核,适时公布。

四、严格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个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十五、建立由工会、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监督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解决和答复。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院务公开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医院院务公开各有关责任人对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医院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公开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依法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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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一.遵守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任何时候不准以冷、硬、顶、推、拖的态度对待病人。

二.坚持原则,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处方、人情假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诊断书或假报告。

三.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按病情选用恰当药物和必要检查,不得小病大治,开大处方,乱检查,增加病人或单位经济负担。

四.不收受和索取病人或家属的“红包”与礼物,不请吃,如无法谢绝,可通过组织妥善处理。

五.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熟人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不得为拉关系,把自费项目改为公费项目,或少收费、不收费。

六.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规章制度,不私自向病人销售药物或推销非医疗性商品。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或利用业余时间行医,谋取私利。

八.爱护医院仪器设备、药品及其它公共财物,不浪费、不侵吞、不损坏、不以公物做人情。

九.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或上班办私事。

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奖金外,并与评优晋级、职称评聘、学习深造等挂钩。对有投诉记录的年终不得被评为优秀,对严重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者,给予降级、取消责任医生资格、缓聘、解聘、吊销执业执照等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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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医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部分重点临床科室主任;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人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规性谈话主要是在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沟通情况,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第五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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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还要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的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规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法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上交医院纪委,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上交医院纪委审办,由其向市纪委通报。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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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上报市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医院纪委可以向党办、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用及取消评先资格的建议。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应由市卫生局纪检组领导进行。

第十三条 履新及常规性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医院党政领导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由纪委委员协助分组进行谈话,谈话以医院党政领导为主,党委、纪委可派人参加。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委具体负责,也可由医院党政领导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

第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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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

考评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树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尚,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医德医风考评标准

(一)基本标准(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5分)

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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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分)

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等医疗活动。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5分)

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扣分标准

1、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救灾、舍己救人受到赞扬的加5分。

(2)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市级表彰的加10分。

(3)被评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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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评为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加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者加10分。

(5)医德伦理和业务知识考试95分以上者加2分,100分者加3分。

(7)受到病人及家属表扬的个人加5分,表扬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1分。

(8)受到单位来信表扬或病人赠送锦旗的个人加5分,给集体的科内有关人员各加1分。

(9)拒收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券、不接受病人吃请或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并有登记为依据的加5分。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受医院表彰的加5分。

(11)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填补医院空白的加5分;填补本市空白的加10分。

(12)凡获科技成果奖且为课题完成者:区级奖加3分;市级奖加5分。

(13)论文或译文在杂志刊登或会议发表者:县、市级加2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 (1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避免重大损失的加5分。

2、扣分项目

(1)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查属实的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扣15分;性质恶劣,影响单位形象的扣20分。

(2)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工1次(天)扣10分。

(3)离岗、串岗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接受职业道德教育,每次扣2分。

(5)未能按时上交医德医风考评表者扣2分。

(6)礼貌待人,仪表整洁,戴证上岗,违者1次扣1分。

(7)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8)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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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的扣10分。

(9)与服务对象发生吵架或有冷、硬、顶、推现象,属首次且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的扣10分,屡教不改的扣20分。

(10)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众上访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11)以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或利用诊疗(工作)之机推销药械等谋取私利者扣30分。

(12)有恶劣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扣20分。

(13)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扣20分。

(14)私自外出体检、手术的扣5分。

(15)泄露病人隐私或秘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扣10分。

(16)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5分。 (17)同志间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8)学术上不尊重别人,故意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9)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者扣5分;发生较大差错者扣20分;发生严重差错属等级事故的扣30分。

(20)不遵守技术规则,对病人开假医疗证明的扣10分。

二、考评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等工作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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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考评结果:总分达95分为优秀,75—94分为良好,60—74为一般, 59分以下为较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占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要求 每年开展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归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或人事档案。

(二)奖惩规定 医德医风考评总评结果与科室、个人评先评优等奖励挂钩,作为应聘、晋升、评先的首要条件。每年对医德医风“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对医德医风“一般”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该年度的评先资格,并限期改正,暂缓晋升、聘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医院由党委、纪检、院办、人事、医务科、护理部组成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好有关职能科室和考评小组认真实施,落实责任,并结合医院不断发展的实际,及时充实和完善有关考核内容。各科室参照本方案,完善考评工作,成立考评小组,以科主任、护士长负总责,组织好本科室医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四)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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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德医风查房制度

一、组织领导

由党委、行政领导人员及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查房小组。

二、查房形式

(一)参加病区的早会、科务会、工休座谈会等,听取科室和病区有关医德医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及征求对院部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对职工或病员进行医德医风问卷调查。

(三)检查科室、病区有关政治学习情况、学习记录及学习笔记。

(四)对医护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政治学习等有关内容的考核抽查。

三、查房内容

政治学习、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敬业精神、医患沟通、廉洁行医、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科容科貌、挂牌行医等。

四、时间安排

医院医德医风查房时间原则上每季度查房一次。

五、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由各组负责归纳、整理并及时反馈科室。对医德医风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反之给予批评和惩处。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科室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报监纪委备案。检查结果与科室质量考核、评先评优挂钩。查房工作组做好相关记录,汇总和梳理有关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反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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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科室,限期整改,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滁州市市直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完善我院信访投诉接待工作,规定信访投诉接待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医疗行风建设的重要监督渠道。必须引起全院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

二、信访投诉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接待来访首问负责制,即主管处理职能科室接待群众来访,要对来访者负责到底,不得推诿、冷漠、搪塞等不负责的态度和工作作风。涉及到多个科室部门的事由,要由首问接待人员参与协调,决不能让投诉者上下跑,甚至顶着不办。发现以上情况者要按奖惩规定处罚。

四、接待来访人员,使用文明语言,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记录,合理解答、依法处理。可以直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五、重要投诉来访,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拖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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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级督办的投诉来访件要及时回复,并备份存档。

七、处理结案的投诉件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并汇总到院纪委。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举报保密制度

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受理举报应指派专人在固定场所接访,无关人员不得旁听或询问。

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封、登记、审阅、转办、呈阅等环节应严格按程序进行,防止在办理过程中失密、泄密。输载信访信息的计算机由专人操纵,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使用。

四、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调查核实问题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

五、不准私自摘抄或复印举报信件,不准在与亲友交谈中泄露信访举报的情况。

六、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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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信访投诉处理制度

为使我院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的病人投诉处理机制,保障病人在医疗服务中的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在门诊、急诊和住院部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行风办)3118134(院总值班)18955081120;在门诊服务台设立投诉接待处,有专人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

二、凡有患者或家属采用书信、电话、直访等形式向我院提出投诉意见的,均属投诉处理范围。

三、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及时受理患者任何形式的投诉。医院行风办(纪委)作为处理病人投诉常务性机构,根据投诉事项、内容由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分别进行处理。

四、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以及情况复杂、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事项,应耐心作出解释,并尽快移交院行风办(纪委),由院行风办协调有关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科室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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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诉事项或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凡患者或家属直接向院行风办(纪委)的投诉,或由科室移交的投诉,由院行风办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认真记录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根据投诉内容所涉及的部门拟定承办科室,经分管领导批转至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七、各科室对院行风办(纪委)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并将处理结果报院行风办。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公开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信访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受理后,能当场协调处理的,尽量当场协调处理;不能当场协调处理的,电话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电子邮件信箱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纸质信件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应当依法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投诉有出入的投诉事项,要做好与投诉人的沟通解释工作,取得投诉人的理解和满意。

九、院行风办(纪委)要认真做好投诉的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要督促、检查、协调各科室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重要投诉信访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按时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十、院行风办(纪委)要定期梳理、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和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及改进服务工作的建议,并在院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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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奖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功人员的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风建设,保障患者、群众(包括医院工作人员,下同)依法依纪检举、控告的权利,鼓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的有功人员,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其他财物。回扣是指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医院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及其他财物。

第三条

患者、群众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医院纪委、行风办举报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第四条 医院纪委、行风办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建立专门的登记簿,登记、受理署实名举报人的举报。

第五条 医院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并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设立举报箱,由院纪委、行风办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举报后一经查实,均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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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为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2、医院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院工作人员收取医院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

4、医院工作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

5、医院工作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等经济利益;

6、医院工作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

7、收受其它“红包”、回扣的行为;

8、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查处“红包”、回扣作出特殊贡献的。

第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向院纪委、行风办报告,并于二个工作日内上交院纪委、由其退还患者本人或家属。难以退还的,医院作为行风建设奖励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医院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红包”、回扣的,医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者,视为收受“红包”、回扣,按医院《关于对违反医德与服务规范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处理,并按照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两倍予以经济处罚,计入医院行风建设奖励基金。

第八条

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被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红包”、回扣上交的,不构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

36

对送“红包”、回扣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凡经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条

根据查证核实的被举报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举报收受“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红包”金额的20%予以奖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25%予以奖励;举报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奖励 500元。

举报收受回扣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回扣金额的15%予以奖励;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红包”、回扣问题被查证核实的,由医院负责人批准,按本办法一次性支付举报有功人员奖金。

第十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一般在医院负责人批准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院纪委负责查验核实,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举报人员遭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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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对违反医德与服务规范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对无法拒收的 “红包”、回扣,应在24小时内向院纪委报告。逾期不报告、不上交或不如数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应予以收缴,且按照收受“红包”、回扣数额的2倍予以经济处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收受“红包”、回扣不满500元的,通报批评,待岗一个月;

(2)收受“红包”、回扣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三个月;

(3)收受“红包”、回扣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六个月,取消一次有效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资格或者缓聘一年;

(4)收受“红包”、回扣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不满4000元,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待岗一年,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5)收受“红包”、回扣在4000元以上(含4000元)、不满5000元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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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受“红包”、回扣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吊销其执业证书。

2、实习生、进修生及临时聘用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实习生、进修生取消实习、进修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交所在单位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3、共产党员收受“红包”、回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充当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经营单位的代理人,在院内从事营销活动,向患者推销产品,或变相、幕后代理、参与推销业务,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以收受回扣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科室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信息,收受营销人员 “统方费”的,以收受回扣论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医院工作人员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的,当事人作书面检查,退还相关费用,全院通报批评,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费用不满500元的,通报批评,待岗一个月;

2、“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不满1000元的,待岗三个月;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费用在1000以上(含1000元),不满2000元的,待岗六个月;

4、“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者“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被二次以上查实的,待岗一年;

5、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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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提成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 医院工作人员对该收的医疗费用不收、少收或弄虚作假、先收后退的,补交费用,待岗一个月,并按照所欠费用金额的2—5倍予以经济处罚。

第九条 科室或个人以各种各义擅自收费不入医院财务账,设立“小金库”、私分钱物的,应予以收缴,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科室擅自收费不入医院财务账,私分钱物的,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免谈话。

2、医院工作人员收费不入医院财务账,中饱私囊的,以贪污论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

1、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受的“红包”、回扣及其它非法所得的;

2、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主动说清有关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讲清有关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问题的;

3、主动检举同案人,经查证属实的;

4、有其他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的;

2、索取“红包”、回扣的;

3、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屡犯或受处理后又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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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其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员录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事管理中进人的各项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滁州市人社局、卫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说明。

一、人员类别

我院在岗人员类别主要有三种,即:正式在编人员、自聘人员和临聘人员。

二、进人方式

(一)正式在编人员是指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正式职工。其进入主要是根据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用人科室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底经院党委会研究讨论由人事科以正式文的形式上报次年的医院用人总体计划。待用人计划审核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卫生局联合组织实施公开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等程序,最后由医院办理相关聘用入编手续。

(二)自聘人员是指医院自主聘用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其进入主要是根据用人科室的书面申请,经科室第一责任人签字认可报分管领导同意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报名、考试、体检、考核和公示等程序,最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临聘人员是指医院自主聘用的非在编保洁员。其进入主要是根据用人科室的书面申请,经科室第一责任人签字认可报分管领导同意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研究同意后由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报名、体检、考核和公示等程序,最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三、特殊情况

因工作关系,医院需特殊照顾部分关系进人。但进人方式仍需公开。具体步骤为:

(一)拟进人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41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详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

(三)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四)人事科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体检、考核、聘用工作。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需要,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更好地促进我院健康持续和谐发展,我院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我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责”原则,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以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为目的,通过推行竞聘上岗,在选拔中拓宽用人渠道,继续走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路线,逐步建立起一个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打造一支素质佳、水平高、能力强的医院管理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竞聘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政治责任感。

(二)热爱滁州二院,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

(三)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和经验,能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四)具备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管理知识、政治理论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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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业务能力,并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五)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清正廉洁、民主正派、乐于吃苦、甘于奉献,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六)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和批评,能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岗位工作的需要。

三、基本程序

(一)公开岗位及职数

根据科室需要,公开竞聘上岗的岗位、职数和任职资格条件。 (二)公开报名

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向人事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名。

(三)资格审查

由人事科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审定报党委会确定竞聘人选。

(四)竞聘演讲

符合条件的人员准备个人述职演讲稿。演讲内容需包括介绍本人基本情况、竞聘优势、拟任职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对竞聘者的管理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评。人事科还将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参会人员以无记名的方式为竞聘者打分。

(五)组织考察

医院党委根据竞聘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从竞聘者 43

任职优势,结合岗位需要,经充分讨论交流,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成立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资料等方法,全面、准确、清楚地了解情况。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着重掌握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实绩。考察组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结果负责。

(六)公示

在医院告示栏将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间,人事科将设立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聘任

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兑现各项相关待遇。

四、任期考核

(一)方式

按年度考核进行。被聘任者在年终进行个人述职,对其聘期内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考核。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实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任期内考核优秀的受聘者,如其他竞聘条件均符合,在下一轮时可优先聘用。任期内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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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人员调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人员调整,使其更加制度化、程序化、合理化,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调整类型

(一)临床科室调整到临床科室

(二)临床科室调整到非临床科室

二、程序和方法

(一)临床科室调整到临床科室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出科室第一责任人或护士长签署意见;

3、调入科室第一责任人或护士长签署意见;

4、主管职能科室签署意见;

5、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6、由人事科在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科室调整 手续。

(二)临床科室调整到非临床科室

1、人事科将需要人员的岗位名称、职数、条件等基本情况在院内进行公示;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3、拟调出科室第一责任人或护士长需签署意见;

4、公开竞聘;

5、由人事科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确定拟调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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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人事科在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科室调整手续。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 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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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九条 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1、药品类 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滁州市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2、医疗器械类 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3、后勤物资类 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4、基建工程类 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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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6、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7、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第十条 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1、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2、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3、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4、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5、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6、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7、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8、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9、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10、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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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12、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3、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14、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15、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16、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结果将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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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品、卫材、器械申购暂行规定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申购回避制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在职的主任医师、大科正副主任、大科护士长、附院正副院长,医务、护理、第一门诊、第二门诊、医保、药械、经管、物价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药房、药库正副主任等人员组成。分管院长为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药械科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

药管委成员不得牵头提出药品、卫材、器械申购的口头或书面请求。

二、药事监督委员会审查把关制

药事监督委员会由纪委、本院的市人大常委和市政协常委、院办、人事、财务、院感、和谐、总务、保卫、工会、老干部、科教、质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院纪委负责人为药事监督委员会主任,纪委专职干事为副主任。

药事监督委员会对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交的拟申购药品、卫材、器械清单进行审查把关,凡药事监督委员会审查未通过的品种和种类,药械科不得安排采购。

药监委成员不得牵头提出药品、卫材、器械申购的口头或书面请求。

三、药品、卫材、器械集体申请制

确属临床需要的新进药品,原则上应在省卫生厅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之内,同时是医保、农保、居保目录品种,一般要由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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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 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 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 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 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 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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