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一、参保对象
根据《赣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0%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表。(按社平工资缴费无需提供)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规定格式的花名册。
5、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审核表。
四、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1、医疗待遇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申请提供原件)。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4、工伤门诊同时提供门诊发票、病历、各种检查、化验的报告单、费用明细单。
5、工伤住院同时提供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单。
生育保险
一、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0.9%。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时待遇
1、正常生育:3个月产假工资、600元生育费用;
2、剖腹产:3.5个月产假工资、1300元生育费用;
3、小产:1个月产假工资、400元生育费用;
4、24周岁以上的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产假工资(不含小产);
5、孕期满7个足月以上,无论婴儿正常与否,均按正常标准报销。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的。
四、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材料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核准后,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生育证》或《准生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
3、出院小结, 医疗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