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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放弃单位缴纳社保无效!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写下书面声明,自愿放弃办理社保,该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郑先生于去年5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岗期间没有办理社保。今年初,郑先生离业公司后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办工作期间的社保。

公司表示,去年5月5日,郑先生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因此公司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郑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先生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郑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裁决公司为郑先生补办社保,而郑先生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该区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殊不知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陆振华律师

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员工书面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小林是刚毕业后来到深圳找工作的大学生,几经周折终于在一家科技公司谋到销售员一职。由于家在农村,家境并不富裕,加上父母年老多病,因此很想多赚点钱寄回家里孝敬父母。销售员的工资税前月薪3800元,可是扣除社保费用、个人所得税后只剩不到3000元了,于是小林向单位申请并提交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林立刚于XX年XX月XX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在每月工资中以现金支付。特此承诺,请公司批准!

承诺人:林立刚2009年8月18日律师评析

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办理社会保险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办理社会保险包括两方面:第一是要办理社保的开户及登记手续;二是要依法定的数额进行足额缴纳。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签订的承诺书,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故小林和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所以小林随时有权要求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补办手续应当补缴至小林第一天到科技公司开始上班之日。此外,科技公司除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外,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企业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从外地来北京工作,与某外商投资企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社会保险条款进行协商时,辛某考虑到自己家不在北京,并且自己对于北京的工作不知是否适应,如果每个月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可能最后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社会保险的转移续接手续又非常麻烦,因此,主动提出要求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而要求企业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工资发给自己。企业考虑再三,认为是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自己没有多少责任。为了稳妥,企业要求丰某签订了书面的同意书,承诺自己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陵,企业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给李某。

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1年后,发现自己对于北京的工作生活都比较满意,因此,决定长期在北京发展,由于工作出色,有其他企业愿意高薪聘请辛某,但是,李某由于与该外贸投资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较长,并且有违约金的约定,因此,一时无法“跳槽”,为此事某十分苦恼。但是,经“高人”指点后,发现《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例是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于多数企业来讲,该案例或许是个“血”的教训,因为,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是劳动者本人,而最后劳动者却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在实践中有不少,首先,我们提醒大家,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沦何种原因,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都是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滞纳金等。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办理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如上述案例,劳动者主动提出用人单位不用办理社会保险,而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情形,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多重损失。用人单位自身所应承担社会保险费实际上已经支付,只是没有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是给了劳动者本人。但是,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监察中发现了该违法行为,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整改.并且补缴相应的费用,并要给付滞纳金。而用人单位并不能以自己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补缴或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劳动者征缴。因此,用人单位等于支付了两次社会保险费。对此该任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将社会保险费发放给了劳动者,则可以根据民法上的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劳动者返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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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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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

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

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书

承诺放弃单位缴纳社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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