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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8: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8-09-04 09:45:00 ]作者:石会娟编辑:studa07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我国的信用担保业由于诞生较晚,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给瓶颈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日本担保业的成熟经验将为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为我国今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奠定基础。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比较 启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由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一种信用服务体系。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化解银行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服务手段。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早在1937年就建立了地方性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及商业担保机构组成。本文通过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相关方面的比较,期对建立与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所启示和借鉴。

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规范。日本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以立法形式给予肯定,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予以扶持。根据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保证协会依法为中小企业服务;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各都道府县均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目前共有 52家),进一步支撑信用保证协会,为其分担风险。

我国目前对担保机构起到一定指导和约束作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日本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我国的《担保法》是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对担保人的权益显然保护不够。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又过于原则性,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掌握,并没有深入贯彻和有效推广。所以,很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资金来源

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为资本金。地方性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是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的比例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是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保证协会的。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2%,公共资金在外部资金中所占比例相当高。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捐、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其中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

担保比例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对金融机构承诺信用保证,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一般比例为70%。信用保证协会保证额的70%-80%由信用保险公司公库再保险,一旦出现代位补偿,信用保证协会将承担20%-30%的保证责任,这部分担保余额在发生风险时最终由财政补偿。

我国对担保比例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协作银行不愿承担风险,担保机构实际上是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由于风险不能在担保机构和银行间合理分担,造成我国担保机构集中了过多的风险,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不利于担保机构作用的发挥和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担保费标准

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向委托企业征收信用保证费,担保年费率在0.7%-0.9%。1994年底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产总计为37426亿日元,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最低为35倍。单个企业的信用保证的限额为2亿日元,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根据企业的不同规定做具体规定。

我国的担保机构担保年费率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担保机构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的50%以内,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借鉴作用

健全法律、法规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向法制化、法规化方向发展。我国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主要是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而日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该国担保和代偿的法律规定得很具体,便于操作。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担保机构发展,应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出台与其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

拓宽资金来源与融资渠道

根据日本的经验,政府的财政资金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金的全部或主要来源。我国的担保业务刚刚起步,担保业务的开展还缺乏经验,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要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有力的资金支持,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同时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和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具体来说,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将扶持中小企业作为长期政策,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将担保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担保活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鼓励其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金,应给予相应的政策鼓励其融资。

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

适当的担保比例有利于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日本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其余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尽量避免全额担保,以使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共同承担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风险,防止协作银行的道德风险。对目前协作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协作银行在风险分担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在合作中促进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进行业务创新。

制定担保收费标准

我国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机构汇集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银行转嫁的大部分甚至全额信贷风险,而担保机构所获得的受益仅仅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所取得的微薄保费收入。随着我国担保机构业务品种的多样化,以前制定的“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这一收费标准已难以反映不同担保业务的合理价格,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很不相称。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按照保费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定期公布担保行业收费的国家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按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上下浮动20%左右。

参考文献:

1.余康,郭平.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北方经贸,2003(11)

2.韩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国外的比较[J].西安金融,2003

谈借鉴日本经验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研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探讨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研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路径研究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建设情况汇报

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调研报告

浅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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