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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修配总厂职工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 排查、报告、调解处理制度

(一)采取上下结合、班组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和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人事工作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单位(科室)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总厂主要领导报告。同时,报告维稳领导小组备案,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三)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职工不稳定情况,确保总厂良好的工作秩序。

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一)凡发生3人以上的集体到总公司上访或围攻冲击总公司机关等重大情况,所在单位、部门(科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向总厂领导报告。并在半小时内向总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二)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总公司分管领导及维稳办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次,到矛盾全部化解止。

(三)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10分钟内向总公司公安科报告并做好记录。同时,向公司维稳办报告。

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各方参与、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通知,责成有关单位(科室)限期调解处理,各单位(科室)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调解处理结果。同时以书面材料向总公司维稳办报告调解处理情况。

(三)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有意回避、推给上级。

考核督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领导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作为维护职工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企业稳定的,按总公司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责任追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单位(科室)领导采取先停职,再调查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⑴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擅自作出有关决定,分割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范集体上访的;

⑵单位领导不及时亲自调查了解进行处理,不研究解决本单位突出问题,致使问题频发,维稳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⑶对维稳重大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⑷在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政府上访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2 造成事态扩大的;

⑸对维稳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致使贻误时机造成职工越级、集体上访或政府上访等后果的;

⑹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上级领导作出的支持上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上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⑺拒不执行上访工作规定,被上级查处、通报的;

⑻少数上访人缠访、闹访、去政府上访,稳控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⑼对去政府的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职工长时间滞留,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⑽对非正常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职工再次越级上访的;

⑾对重大、紧急上访事项和上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⑿侵犯上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上访人的; ⒀其他不当或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予以责任追究。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科室)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查处理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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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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