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
(一)建立以镇党委书记为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
(二)在确定排查重点地区、重点村(单位)、重点人员的基础上,要对辖区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林权改革、医疗保险、征地拆迁、中心镇建设、大广高速修建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进行了重点排查。
(三)做到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苗头早发现、提前介入,提出预警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防止激化,确保在地区不发生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群体性及重大事件。
(四)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和重点关注相结合,每季度对居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排查一次,重大节假日之前均应对地区部稳定因素进行一次全面地排查。
(五)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应随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
《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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