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省、市、县)
办理条件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登记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第三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管理部门印章。
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第三条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1日;
二、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再生资源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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