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书
1、关于我登鲁上村与巫脚交争议“工代”林地一事,在土地改革时期,以代分工代山林和田给我登鲁上村管理和经营。
2、在1957年农业合作时期,我村民修建此蓄水塘,我村用于灌溉农田。
3、在1981年改革开放时三定阶段,县政府化给我村村民自留管理权属,发给自留证。
4、在1993年县土地局到此地详查过,两村发生争议。
5、争议界线,我村山林山界是:同瓜兰以梁一直上到坡顶以大梁为界一直到“工代”蓄水塘。
6、当时土地管理局到此地“工代”详查结束后,土地局负责人对巫脚领导当时讲过,限期8天给巫脚交起诉,不起诉,超期属于登鲁上村。
此致
申请人:登鲁上村
2011年2月24日
《调解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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