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要点---点点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
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五、历年税务稽查关注领域风险点归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六、引发税务稽查的重要财税信息体现 1.营业额大但长期亏损或微利经营; 2.长期亏损但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如不断增资、从股东或其他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不断借入款项、固定资产规模不断增大、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等); 3.营业额大且微利经营但销售对象或订单来源单一; 4.常规判断有边角料、废品等出售但无其他业务收入; 5.长期不作盘盈、盘亏处理;
6.有直接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但不进行关联往来申报; 7.税收优惠期间利润高,优惠期满后利润率下降较大; 8.施工企业营业额高但应收账款不符合正常比例;
9.增值税税负波动大或连续3个月零申报及长期税负水平低于同行业; 10.增值税税负高但所得税税负低;
11.一般常规性企业但支付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费金额较大并呈增长态势; 12.资本公积项目余额大;
13.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项目余额大; 14.预收、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 15.存货项目余额大且不断增长;
16.增值税留抵税额大但存货余额小且明显不匹配; 17.进料加工企业但内销收入增长较快的;
18.常规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强但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较低; 19.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项目关系存在错误;
20.拥有不动产(尤其是土地)的企业但进行股权转让的; 21.广告公司应付(或预付)账款项目余额大; 22.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余额大幅度下降;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 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 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 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 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 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 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
2.通过往来账隐匿或者延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通过往来账隐匿边角废料收入、价外费用等 4.混淆收入确认上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 5.分期收款销售结账日提前但不及时确认收入 6.完全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预收账款长期挂账 7.劳务、建造合同未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8.视同销售不计收入
9.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收入 10.未按规定操作的返利、回扣冲减收入
1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关联方无偿调拨资产不计收入 12.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3.不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申报纳税 14.关联方转让定价明显偏低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
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2.将基建、福利等部门耗用的料、工、费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将对外投资的货物直接计入成本、费用
3.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4.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工费用处理不当 6.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职工福利费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9.将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非公益捐赠支出和赞助支出等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11.税前列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12.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13.混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 14.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借款利息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 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8.将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 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