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农发行花都陶瓷门市(二间)承包经营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农发行的二间花都陶瓷门市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承包经营期限: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若门市能续租,乙方有意向继续经营,可按本合同续签。
三、承包经营费用的交付:2006年12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2006年12月、2007年元月、2007年2月共三个月的经营承包费捌千元整。2007年3月至5月,乙方每月向甲方交付经营承包费肆千元整。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拥有门市和库房的使用权,但不能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有权对门市经营的产品按需要进行调整,产生的费用自行负责,但不得对装修进行改变。
3、乙方应对甲方的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如电脑、传真机、彩电等)加以爱护,若有损坏,应给予及时修复,不 - 1 -
能修复,照价赔偿。
4、乐山库房内的瓷砖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销售出库后,在当日应将货款汇至甲方帐下,货物单价按公司优惠后价格结算。
5、乙方应及时缴清门市经营的所有费用(如税费、水电费等)。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将门市及门市内物品、库房内货物和宿舍内生活用品完整地退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2、乙方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整车货运,按50元/吨运费结算。
3,如遇工地提货,资金由甲方提供。提货金额低于两万有甲方无偿垫资。超过两万甲方可提总金额的3%作为佣金。
4,甲方不得无故中断乙方货源和资金。双方客户发货和售后就近原则。售后费用由销售方负责。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2006年12月日2006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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