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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5:5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店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甲方): (身份证: )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 )

发包方基于 门店(以下简称门店)发展及管理需要,与承包方协商一致,将门店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承包方以供经营。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此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承包事项:门店与经营管理相关的所有事宜。

第二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门店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门店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费用、保证金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叁 年,即:从2016年12月01日起,至2019年12月01日止。

第五条 承包费用为每月¥16,66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整),承包期 叁 年内共计¥566,67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承包费用按照下述方式支付: 5.1 第一个经营年,全年承包费用按 10 个月计算。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预付该经营年度承包费用¥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给发包方;待双方与门店品牌的重庆总代理完成经营交接后,承包方应在次日预付该经营年度剩余承包费用¥156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给发包方。 5.2 除第一个经营年外,其他两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都按 12 个月计算。承包方应在该经营年开始前两个月预付该经营年度全部承包费用¥2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发包方,即2017年10月01日为第二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预付日期,2018年10月01日为第三个经营年的承包费用预付日期。

5.3 承包方逾期未付时,按10%月利计算滞纳金。逾期10天未付,且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时,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购进及运送、人员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门店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

第三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

7.1 发包方对《发包清查统计表》所载的原库存货物(后称原库存)、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等品牌的长寿地区经销代理权以及其他店内资产享有所有权。

7.2 发包方享有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品牌对承包经营前店面装修费返款的所有权,该返款可能在承包方的经营期间,以冲抵进货成本的方式下拨。只要承包方在经营期间获得了该返款利益,就应在获利当日按照实际冲抵的进货成本价值以现金形式偿付发包方。另外,该返款利益与承包方实际销售业绩无关。

7.3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权对原库存的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

8.1 发包方承担承包经营前发生的经营相关费用。承包经营前已发生但尚未完结的订单,由发包方承担其相关的发货、安装和售后等费用,承包方负责按期发货、安装和售后等具体实施工作。

8.2 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品牌形象的除外。 8.3 发包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门店证照和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承包方因门店经营资质不合法和场地租期届满而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视为发包方违约,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因承包方超范围或违法经营、市场经营风险、国家政策或规划变更、自然灾害发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不能正常经营,由承包方自己承担,与发包方无关。

8.4 发包方应保证承包经营期间门店品牌对承包方的正常供货和真实报价,除品牌厂家经营异常、品牌上级总代理发生异常情况、承包方违反品牌规定、市场经营风险、国家政策变更、自然灾害发生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供货中断和报价不实以外,承包方因此而蒙受损失时,视为发包方违约,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8.5 发包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组织人员清查门店库存货物、店内资产及财务状况,双方代表在《发包清查统计表》上签字后,承包方方进场。

第四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9.1 承包方有权组建门店的管理团队、聘任门店经理和各事务负责人。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2 承包方有权决定门店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

9.3 承包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货物及其他资产。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资产归承包方所有。

9.4 承包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出资改动、修缮、翻新店面。无论何时,不得要求发包方对此类费用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9.5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

9.6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门店营业执照、公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 10.1 承包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等。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门店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

10.2 承包方必须在售出原库存2日内,将原库存的成本费用支付给发包方,并且承包方售出的同品牌同型号货物,都视为优先销售原库存,直至原库存售完为止。

10.3 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逾期未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4 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或门店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

10.5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

10.6 承包方在经营期间欲将门店经营权转包第三方时,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或者签订三方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承包方将门店私下转包第三方的行为,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10.7 承包方欲获取法恩莎卫浴和朗斯淋浴房等品牌的长寿地区经销代理权的授权时,须与发包方具体协商。承包方有以任何方式擅自获取上述授权等侵害发包方权益的行为时,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向承包方追索总承包费用两倍的相关权益损失赔偿。

10.8 承包方须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内组织人员清查门店库存货物、店内资产及财务状况,双方代表在《交接清查统计表》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经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各自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本合同的承诺金。

11.1 发包方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信息: 。 11.2 承包方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信息: 。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须将原由和事项告知违约方。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应在清偿经营期间所应负担的费用和权益赔偿后,偿付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费用两倍的赔偿金给发包方;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偿付本合同约定的总承包费用两倍的赔偿金给承包方。如果任何一方无法足额偿付由此产生的赔偿金时,以其作为承诺金的房产作价清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每章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设置,标题不作为合同内容使用,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壹式贰份,发包方执壹份、承包方执壹份。 合同附件:

1、发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和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

3、《发包清查统计表》

4、发包方房产资料复印件

5、承包方房产资料复印件

发包方代表 ( 签 字 ):

年 月 日 承包方代表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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