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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监狱人民警察

第二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地位

(一) 监狱警察的社会地位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通过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任务、宗旨、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范围、权限、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地位,法律明确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市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二) 监狱警察的政治地位

经查实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本质决定警察的性质。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共权力构成的物质体现,是国家暴力机构的重要部分,是国家力量结构中不可缺少的强制工具。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1、监狱人民警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群众用革命的暴力推翻反动统治,打碎旧的国家级钱,废除反动法制,掌握国家政权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壮大起来的。

2、监狱人民警察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理论指导,在执行指责中体现着国家意志。

3、监狱人民警察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高度出发,惩罚改造罪犯。

(三) 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P45 (1) 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者地位 (2) 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者地位 (3) 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者地位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作用

(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的维护与巩固。监狱人民警察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有效改造,实际上发挥着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 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保障于促进。

(三)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法目的的作用,刑法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作用也表现在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1、在实现特殊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执行刑罚,使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不仅切断了犯罪诱因对罪犯的刺激,而且使罪犯失去在社会上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条件。

2、在实现一般预防方面的表现

对于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已然犯罪的罪犯执行刑罚,警告和震摄了社会上试图违法犯罪的“危险分子”,从而使他们位居法律,悬崖勒马,迷途知返,不再犯罪。

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素质P46

1、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要有强烈的事业心

3、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知识素质

(一) 基础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的任职人员应具有广博的基础知识: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

2、应了解掌握基本的语文、文学、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

3、应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国革命史;

4、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

(二) 专业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执行刑罚工作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除国家的形式法规之外,还包括鉴于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狱政管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行政管理学、罪犯改造教育学等刑事科学知识。

(三) 相关知识

监狱人民警察担负的监狱执行刑罚工作,除直接与专业知识相关之外,还涉及诸多相关知识。如中国监狱史与外国鉴于制度、犯罪心理学、政治工作学、社会学、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领导科学、行为学、美学、公共关系学、电子计算机、演讲与口才等。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一) 心理素质的概念

心理素质试纸人在情感、信念、意志、品质等非智力性因素作用下,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调控极其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

(二) 监狱人民警察心理素质的内容

1、抑邪匡正的情感

2、矢志不移的信念

3、刚毅坚强的信念

4、沉浮不惊的品格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

(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应该具有的身体方面的健康强健要求。监狱人民警察的身体素质,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灵敏等方面的素质。

(二) 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两好身体素质的必要性

强健的身体是从事监狱工作的重要条件,因为监狱工作危险性大,随时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快速投入应急行动之中。如果身体病弱无力,不仅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而且可能因无力应付突发事件制服罪犯而危及自身,或给自己或给国家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很难适应工作所需要的精力充沛的要求。

(三) 监狱人民警察身体素质的内容

1、力量素质

2、速度素质

3、耐力素质

4、柔韧素质

5、灵敏素质

五、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

(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概念

监狱人民警察的能力素质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执行刑罚的工作中胜任惩罚监管,教育该罪犯任务的履行职务的能力。

(二) 监狱人民警察能力素质的内容

1、组织管理能力

2、分析判断能力

3、表达能力

4、社交能力

5、防卫能力

6、改革创新能力

第四节

监狱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

一、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

1、政治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 (5) 服从组织纪律,志愿献身监狱管理事业,遵纪守法; (6) 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一名合格监狱人民警察的起码条件和衡量标准。

2、文化条件

监狱人民警察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自然条件

(二) 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两个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

监狱人民警察的录用程序主要是反映鉴于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方法和步骤。

1、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原则

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录用监狱人民警察应遵守公开考试原则、严格考核原则、择优录用原则。

2、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

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是指录用监狱人民警察需要采取的方法和经过的步骤。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过程为: (1) 发布招考公告;

(2)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 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4) 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 使用与培训,对使用合格者转正并定职定级,对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

(一) 规范教育培训网络

(二) 教育培训的内容

1、政治理论教育;

2、法治纪律教育;

3、科学文化教育;

4、基本业务教育;

5、有关技能训练。

(三) 教育培训的种类

1、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和新分配到监狱系统工作的人员在正事任职上岗全的教育培训,因此也称职前培训。对新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方式有两种: (1) 举办培训班,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2个月; (2) 到基层实习,边工作边培训,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

2、晋升培训

对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 (2) 晋升警衔教育培训。 (3) 专门业务教育培训。

三、监狱人民警察的禁止性行为

(一)《监狱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1、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2、不得刑讯逼供或者提法、待罪犯

3、不得索要、收受、侵占罪犯极其亲属的财物

4、不得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5、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

6、不得为谋权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不得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不得非法奖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二)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禁止性行为是指《监狱法》规定的以上8种以外的《人民警察法》、《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严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的行为,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

2、

3、

4、

5、

6、

7、

8、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监狱工作秘密;

不得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监外执行;

不得克扣、挪用罪犯的粮食、伙食费及其他财物; 不得与罪犯认“老乡”,攀亲结友;

不得在加重接待罪犯亲属,单独接触异性罪犯亲属或单独对罪犯的亲属进行家访; 不得自己经商办企业或者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不得扇子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访问最烦的劳动、生活、学习现场;

9、不得违反人民警察的着装规定和要求,损坏人民警察的形象等。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与奖惩

(一)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

1、考核的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2)民主公开原则;

2、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内容失之对监狱人民警察进行考核的事项。考核内容十分广泛,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国家法规中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3、考核的方法

(1) 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 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4、考核的等次: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定期考核分为4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二)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奖励是职监狱按照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规定,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奖赏和鼓励。对监狱人民警察实行奖励,是随监狱人民警察进行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鼓励先进、促进监狱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重要保证。讲理的项目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其中个人奖的等级分为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记

一、

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嘉奖,集体奖分为记集体

一、

二、三等功和嘉奖。凡受奖的,除发给荣誉证书外,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 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惩处

1、惩处的条件:根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应受惩处的条件有两种情形:有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

2、惩处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6种。撤职处分,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收到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收到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处分。但是,接触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接触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或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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