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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4: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 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账务处理、对账等工作。辖内除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以外,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我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要求存款银行提供一级法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必须明确其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一级分行的书面授权书。

第六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对存款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等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七条 规范对存款银行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对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执行面签制度,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三)认真审查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方式进一步核实。条件许可要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四)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查询查复方法见附件);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

(五)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

(六)要完整留存存款银行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九条 运营管理部对账中心对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对账工作。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当及时核对账务并及时反馈。如遇对账信息不符等情况,要及时与资金营运部进行对接完成对账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予撤销其他金融机构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应当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情况的监测,对账户使用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当及时与资金营运部沟通,并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授权审批制度,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由运营管理部和资金营运部共同申请,报董事长审批后办理。禁止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影印件和行政公章、预留印鉴的保管。严格执行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领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用章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对私自违规开户、存放资金产生较大风险隐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 同业开户业务处理规定

商业银行可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核实同业开户证明相关信息,被查询银行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对查询银行要求核实的内容进行确认。

一、商业银行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报文”进行查询时,应输入的查询内容及格式为: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负责人姓名: 3.营业执照编号: 4.金融许可证编号: 5.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6.拟开立的账号:

7.申请开立账户类型(结算账户、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

8.申请开立账户用途:

二、被查查询银行(法人)利用“大额支付系统查复报文”进行查复时,应输入“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不得输入其他无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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