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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7: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法》”)。《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金融界的一件大事:它大大加强了我国原本孱弱的银行账户制度。

在《办法》出台以前,执行《办法》同等功能的法律文件是1994年制订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该文件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种种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出台的《办法》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原来法规的问题,同时又针对新的金融形式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与变革。

首先,从概念的角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主要是规范用于结算功能的人民币账户的,但该法规却不恰当地称其规范的对象为“人民币存款账户”,这本身就容易引起误解。一般来讲,存款账户(Deposit Account)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我们通常说的结算账户或往来账户(Settlement Account, Current Account)、储蓄账户(Savings Account)和定期存款账户(Time Deposit Account)。把主要用于结算的账户笼统称作存款账户容易引起混淆。本次的修改,使用了“结算账户”的名称,使人可以“望文生义”,善莫大焉。

其次,原来的银行账户法规体系存在交叉和重叠之处,不同法规和不同账户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并未做清楚的厘定。例如,与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并行的银行账户方面的规范还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1997年)等。这些法规,尤其是前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例如,储蓄存款账户是否等同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个人存款账户,从而有结算功能?新出台的《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方面的问题。《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结算。”这样,就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第三,原来的银行账户法规体系主要处理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问题,只有《储蓄管理条例》例外。但由于储蓄账户并不具有结算功能,因此,原来的法规系统对于个人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问题,基本是一片空白。流弊所至,长时间里,我们广大消费者对银行的概念就是储蓄,就是金钱的安全保管箱;对金钱的概念就是“大团结”,人民币。这种状况极大地落后于国外金融业的实践。新的《办法》最具革命性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了个人可以开立结算账户,以该账户执行个人结算的功能。事实上,各种银行卡的普及已经使得个人在银行的账户具有了强大的结算功能,客观上要求落后于现实的法律自身的更新。此次的法律变动正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第四,新的办法在许多方面取消了原来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合理的限制。例如,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规定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在异地开立相应的结算账户;取消了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等等。金融领域的大部分问题,应当是由市场竞争力量来决定的,而不应由行政力量过多干预。当然,并不是说不要监管;如何在市场和监管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是考验监管者智慧的试金石。“把恺撒的给恺撒”,把市场的给市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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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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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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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定稿]

解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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