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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案件警示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4: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党中央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到天津调研时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漯河调研时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 “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 “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一些不法之徒,目无国法,利益熏心,引发了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愿我们吸取教训,引一为戒,警钟长鸣……

案例一

刘襄生产销售瘦肉精被判死缓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9年。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5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其中刘襄负责研制、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奚中杰、肖兵、陈玉伟负责将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仑特罗销售,其中奚中杰非法获利130余万元,肖兵非法获利60余万元,陈玉伟非法获利约70万元。刘襄之妻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盐酸克仑特罗的危害性,仍协助刘襄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5 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

瘦肉精案王二团等3名检疫人员

玩忽职守获刑五至六年

大河网讯,2011年7月25日上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负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但疏于职守,对出境生猪应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没有进行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测,就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牲畜一号、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以下称“三证”),致使3.8万余头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运到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济源市等地,且部分生猪喂养了瘦肉精。王二团开具证明908车,生猪23777头;杨哲开具证明240车,生猪5916头;王利明开具证明489车,生猪9177头。其中,王二团、王利明委托或默许不具备检疫资格的牛利萍代开证明。牛利萍代王二团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23份,生猪536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95份,生猪1303头。代被告人王利明开《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78份,生猪1257头;《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117份,生猪1822头;《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64份,生猪5587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身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报检出境的生猪应进行瘦肉精检测而不检测,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不消毒,即违规出具“三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三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中,被告人王二团主管生猪检疫工作,怠于履行职责,对柏香动物检疫申报点未尽到管理职责,且其开具的证明、涉及的生猪数量大,还让不具有检疫资格的妻子牛利萍代开证明。被告人杨哲作为柏香镇动物防疫中心站的负责人、检疫员,亦不履行监管及防疫、检疫职责,随意为他人开具证明。被告人王利明作为防疫、检疫员,放弃职责,未经检测、消毒,就为他人开具证明,亦委托牛利萍代开,对三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湖南警方破获特大制售瘦肉精案件

201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畜牧部门对养猪户向云成贩运的生猪尿液做常规检测时,发现呈阳性。畜牧部门立即对喂猪的饲料进行化验,结果发现:饲料中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含量为401mg/kg,12个样本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隆回县立即对喂猪的饲料以及食用该饲料的359头猪进行查封,并做无公害销毁处理。

湖南省公安厅的办案民警,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捣毁了江西的这个黑作坊,抓获了生产厂长,销售员等人。但主犯曹宗盛、程郁东闻风而逃。为抓获主犯曹宗盛、程郁东,侦查人员多次前往江西、江苏等地。2010年10月,饲料厂厂长曹宗盛落网。

曹宗盛交待,他从沈叶冬的人手上购买瘦肉精,但是他们都不知道沈叶冬的真实身份,他生产的添加了莱克多巴胺的饲料,销到湖南、江苏、浙江、湖北、陕西、广东、海南等全国十多个省市。

通过对三个下线经销商的秘密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了沈叶冬的踪迹。2011年3月,他到了湖北武汉。警方立即赶赴武汉,将其抓获。经过审讯,沈叶冬真实姓名叫罗凡,34岁,湖北人。除了曹宗盛这一条线以外,他在全国还有16省市有下线。

罗凡供述,他经销的莱克多巴胺有两个来源:一个叫陈秋良,浙江绍兴人;另一个在天津,人称“张姐”,黑龙江人。2008年起,罗凡以260万元先后从这两个人手上购进莱克多巴胺,共2000多公斤。 罗凡交代的陈秋良,在浙江奉化。为了查这个上线,专案组往返全国七个城市。3月22日,在浙江警方的配合下,在新昌县将陈秋良抓获。

原来,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陈秋良感觉不妙,悄悄将部分生产设备、产品转移到了江西九江。3月23日晚,专案组连夜赶到江西九江市赤湖工业园,将陈秋良刚搬迁至此的生产线查封,当场扣押半成品420公斤,原材料510公斤,查封生产机械27件。

在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一批非法从事瘦肉精生产、销售的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4月11日,广东抓捕组在深圳市将张某抓获。4月12日,北京抓捕组在黑龙江鹤岗市将张华娟抓获。4月12日,犯罪嫌疑人潘旭辉在湖北省天门市投案自首。4月13日,四川抓捕组在乐山市将蔡某抓获。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天津投案自首。4月21日,上网逃犯王某在天津蓟县被抓获。 “到目前已经抓获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价值3000万元,涉及16个省市。

案例四

湖南查获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

替代品案件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岳阳市政府召开的汇报会上获悉,该市立案侦办了涉案金额166万元的福建省龙海市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蔡顺田等涉嫌非法经营案,依法查获海新公司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含苯乙醇胺A的饲料添加剂1525.17公斤,查扣含苯乙醇胺A饲料添加剂的大猪饲料1380公斤。

2011年4月18日下午,岳阳云溪区畜牧局副局长陈力到云溪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反映,畜牧局查获了从岳阳发往云溪路口镇的一批海新牌2044大猪预混饲料,经抽检发现该批饲料的添加剂内含有苯乙醇胺A。云溪公安分局于4月28日立案侦查,经过2个多月努力,共抓获涉案对象8人,捣毁非法生产窝点1 个,打掉非法销售团伙3个。

苯乙醇胺A与“瘦肉精”同属于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去年底农业部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该物质。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大规模生产销售含苯乙醇胺A饲添加剂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五

南京“瘦肉精”事件4官员以玩忽职守罪被审查起诉

张运能等6名屠宰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4名犯罪嫌疑人上述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含有害物质的生猪被屠宰并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新闻媒体曝光后,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城市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月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近日,这4名嫌疑人已被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对辖区内屠宰场的监管流于形式,未对瘦肉精检测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对屠宰场检验检疫工作疏于管理;

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科长周炳祥,负责兴旺屠宰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未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

建邺区沙洲街道常驻兴旺屠宰场兽医站检疫工作负责人王吉林,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的检测。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对该事件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后,现查明,张运能等6人(均为南京兴旺屠宰场屠宰户)明知其从河南省境内大量购进的生猪被喂食了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添加剂的情况下,仍然在兴旺屠宰场内屠宰,并销往南京各超市和农贸市场的行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月17日,执法部门在6名嫌疑人处查获了尚未宰杀的生猪共264头,抽检其中131头,有129头呈盐酸克伦特罗阳性。4月22日,建邺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上述6名犯罪嫌疑人。

案例六

非法经营瘦肉精7人获刑一至十年

2011年8月9日上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对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等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获嘉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冬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销售给生猪经纪人和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生猪养殖户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

被告人韩文斌使用购买的3千克盐酸克伦特罗原粉勾兑“瘦肉精”稀释粉约200千克,并销售该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80千克;被告人张建国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110千克;被告人冯满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50千克;被告人张俊森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2余千克;被告人史国营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张玉军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约30千克;被告人程保成共销售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1千克。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文斌等七人明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明知人食用喂养“瘦肉精”的生猪对人体有害,但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份的稀释粉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供喂养生猪时往饲料内添加使用,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 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文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8万元;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冯满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俊森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史国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玉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程保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七

一养猪户饲喂瘦肉精被捕

近日,株洲醴陵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给生猪喂食瘦肉精的刘某和买卖瘦肉精的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醴陵市浦口的村民刘某,在自家屋后开办了一家生猪养殖场。2011年3月底,因嫌自家猪场的生猪长得慢,刘某找到经常给其卖兽药、饲料的唐某,并以每克35元的价格从唐某处购得瘦肉精10克。 养猪户刘某分两次将所购买的瘦肉精掺在猪饲料中喂食自家饲养的架子猪。4月9日,刘某经人介绍将经喂食瘦肉精而达到出栏标准的12头生猪卖给猪贩子齐某。当天,齐某在押着该批猪准备运往株洲市进行销售时被醴陵市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查获。

经查明,唐某除卖给刘某10克瘦肉精外,还将490克瘦肉精卖给株洲荷塘区周边的生猪养殖户。

案例八

明知销售的生猪含有瘦肉精 致人中毒9名被告获刑

广州市白云区、增城市和花都区三地法院,同时对各自审理的6宗涉及生产、销售用“瘦肉精”或莱克多巴胺喂养的生猪案件进行宣判。六案中的9名被告分别依照生产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

2008年10月开始,邓云高租用蔡建飞(另案处理)承租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广州市金戎牲畜交易批发市场37号档口销售生猪。

2009年2月21日晚,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刘训尧、肖学庆在37档对其中的40余头生猪进行管理和销售。另外邓云高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

2月22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生猪31头。 昨日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邓云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刘训尧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被告人肖学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九

河北一农妇用瘦肉精喂羊获刑5年

石家庄7月29日电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9日宣判一起“瘦肉精”案件,昌黎县龙家店镇西刁坨村38岁的农妇韩立荣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瘦肉精”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仍故意给其饲养的育肥羊投喂,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立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昌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于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的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在处罚的同时告知被告人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被告人韩立荣从一商贩手中购买了两千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药片,并在明知此药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且畜牧部门不准给饲养的家畜喂食的情况下,仍继续给其饲养的育肥羊喂食。

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韩立荣被昌黎县畜牧发展局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日当场对其中六头育肥羊的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被告人韩立荣饲养的育肥羊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被告人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饮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案例十

信阳息县检疫员玩忽职守

获刑一年

身为动物卫生检疫员的张文彬没有履行“瘦肉精”检验职责,致使不合格的生猪被收购运输。7月20日,息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据了解,5月2日上午,息县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张文彬在为农民李某收购的一批生猪进行“瘦肉精”检测时,只简单看了李某提供的2张生猪尿样呈阴性的检测卡,自己没有按规定对生猪进行抽样检测,就向其开具了生猪尿检阴性证明及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这批生猪放行外调。

当天夜晚8时许,这批生猪途经固始县防疫站时,经检测,其中3头尿检呈阳性,即为“瘦肉精”检验不合格。5月4日,息县检察院对张文彬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立案侦查。

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彬身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不履行生猪检疫职责,致使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向市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十一

瘦肉精喂牛 新疆两养殖户获刑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程雪红 通讯员岳军报道)近日,给饲养的育肥牛喂了“瘦肉精”的昌吉养牛户哈某,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同时,给他出售“瘦肉精”的马某和马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0年9月,昌吉市畜牧局动物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对昌吉市北沟二村养殖户哈某养牛场的牛进行检查,随机抽取几头牛进行尿检,结果显示,被检牛尿液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俗称“瘦肉精” ),这也就意味着,这些牛可能食用了“瘦肉精”。检查人员又将剩余的牛逐一抽取尿样。经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送检牛尿中均检出“瘦肉精”成分。

2010年7月的一天,哈某在昌吉市牛马市场闲转时碰到马某。他问马某有没有“瘦肉精”出售,马某则让他等几天再说。

同年8月的一天,哈某接到马某打来的电话。谈话中,哈某又问起“瘦肉精”的事情。马某让他到天泉大道路口见面。

“每克230元,共94.5克。”哈某交代,当时他付了11700元,两天后又付了剩余的10000元钱。

回家后,哈某将部分“瘦肉精”掺入牛饲料,喂养自己的74头育肥牛,准备出售。

2010年9月20日,出售“瘦肉精”的犯罪嫌疑人马某被警方抓获。他向民警供述,2009年12月底,他和马某某来到伊宁县皇宫牛马市场,准备买一些牛拿回昌吉去卖。这时,一个陌生人向他兜售“瘦肉精”,他征询马某某的意见后,就以每克75元的价格买了400余克。2010年8月,两人商量后,又以每克230元的价格,卖给哈某94.5克“瘦肉精”,总计21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以谋利为目的,非法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盐酸克伦特罗,扰乱药品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哈某为提高肉牛出肉率,牟取非法利益,将盐酸克伦特罗掺入饲料中饲喂肉牛,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马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依法判处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例十二

养殖户贺某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获刑1年

记者在湖南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判处养殖户贺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4月10日,双峰县饲料办的工作人员在养殖户贺某经办的养猪场生猪尿中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据办案人员调查得知,养殖户贺某经办养猪场多年,并从2008年开始在饲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喂养牲猪。2009年2月,广州因“瘦肉精”导致70人中毒。贺某在得知吃喂了“瘦肉精”的猪肉对人身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

养殖户贺某因违反国家《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在动物饲料中添加禁止使用激素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十三

四川省公安厅破获一起全国非法生产销售数量最多的制售瘦肉精案件

近日,四川省公安厅成功破获一起目前全国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数量最多的制售瘦肉精案件。该案件涉案金额达1580余万元,目前已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2010年6月,湖南省隆回县生猪经销商向云成贩运的生猪,在检测时莱克多巴胺呈阳性,据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涉及四川省在内的多个省市。

经查,2002年至2009年3月,犯罪嫌疑人宁某在成都丽凯公司出任董事以及总经理期间,伙同该公司宋某、蔡某等人在没有任何相关药品许可或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从省内外多家供应商处,购买生产“莱克多巴胺”所需的原料“对羟基苯乙酮”,以订单形式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宁某供认不讳。

据查,从2002年起该公司共计生产“莱克多巴胺”12399.3公斤,销售金额达1580余万元;今年4月到目前,四川省公安机关分别在重庆、陕西、江苏、广东、乐山、梅山、成都等多个地方将这些犯罪嫌疑人抓获,日前,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十四

河北三河一农民买11万片

瘦肉精喂牛

燕赵都市网廊坊电(记者庞永力)目前“瘦肉精”正处于高压严查、人人喊打的状况,为了谋取私利,三河市一农民竟购买大量盐酸克伦特罗片(俗称瘦肉精),喂养自家养殖的肉牛,被当地畜牧水产部门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等待法律严惩。

据了解,三河市皇庄镇杨务村李某养着四头大牛、六头小牛。为了更多、更快的产生利润,李某于2010年11月份在当地购买了上海某制药企业生产的人用盐酸克伦特罗,共计1000多袋110000片,并于5月3日至5月6日,以每天一次、每次每头50片的剂量,喂养自家的四头大牛。李某的不法行为被三河市畜牧水产局获悉,经查属实,李某被移送至三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目前,李某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三河警方取保候审,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十五

哈市警方侦办一起饲喂倒卖瘦肉精案疑犯被刑事拘留

购买“瘦肉精”喂养自家的牛,又将剩余的“瘦肉精”转卖给他人。日前,哈市警方侦办了首起“瘦肉精”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今年5月9日,一名叫张学义的男子因销售“瘦肉精”被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抓获,审讯中,张学义交代,他销售的瘦肉精来自宾县的王显丰,民警随即将王显丰抓获。王显丰供认,宾县的付茂宝是他的上线,集贤县警方随即对付茂宝进行网上通缉。

听说老乡王显丰“出事”了,付茂宝再也不敢抛头露面,整天东躲西藏。8月15日,我市警方获得线索,宾县一个名叫付茂宝的男子十分可疑,有出逃的嫌疑,民警立即赶往宾县。抵达宾县三宝乡民生村后,民警暗中向村民打听,村中是否有“客人”来串门,很快就打听到安某家刚刚来了一名男子。民警前后夹击,快速行动,正在屋内睡觉的付茂宝还没清醒就被抓获。

经审讯,付茂宝交代,他是宾县长安镇人,家中养了20多头牛。他在榆林镇一个集市上以400元1袋的价格买了40袋瘦肉精,喂养自己家的牛,然后把肉卖出。剩余的“瘦肉精”又转卖给了王显丰。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屠宰、销售此类猪肉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付茂宝已被刑事拘留。

公安部破获120余起瘦肉精案

抓获嫌疑犯989人

公安部重拳打击“瘦肉精”犯罪活动,摧毁“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等产销网络,破获案件120余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989人。 北京8月29日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瘦肉精”破案会战取得重大战果,破获案件12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89人,捣毁了生产、储存、销售“瘦肉精”的“黑工厂”“黑窝点”“黑市场”,从源头上摧毁了“瘦肉精”产销网络,有效遏制了“瘦肉精”对人民群众的现实危害。

今年3月,公安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线索组织排查,尤其是针对“瘦肉精”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情况,公安部集中分析各地公安机关侦办的个案和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研判认为国内存在一个制售“瘦肉精”的网络,并且有较大的市场,危害严重。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场打击“瘦肉精”犯罪的侦破会战,明确要求深入侦查、重拳出击,必须彻底清查犯罪源头,彻底捣毁生产、储存的“黑工厂”“黑窝点”,彻底摧毁销售的“黑市场”,从源头上狠狠打击“瘦肉精”犯罪活动,从根本上遏制住犯罪活动蔓延势头,坚决保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公安部专门成立了破案会战指挥部,梳理下发重点线索,挂牌督办大要案件;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均成立以主管厅、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共抽调2000余名警力投入破案会战。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此类犯罪生产、仓储、销售大多异地分离,且多采取化名、假名、伪造货物名称储运,隐蔽性较强。对此,公安部部署各地多警种联动、跨省区合成作战,并派驻督导组具体指挥督导,统一指挥调度,统一交办核查线索,统一案件管辖和行动,侦破了湖南邵阳生产销售“瘦肉精”案、四川成都生产销售“瘦肉精”案、湖北武汉生产销售“瘦肉精”饲料案、天津国英利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瘦肉精”案、河南郑州大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新乡张某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截至目前,收缴“瘦肉精”2.5吨,捣毁6个研制“瘦肉精”的实验室,查处“瘦肉精”非法生产线12条,查封加工、仓储黑窝点19个,查处生产、销售“瘦肉精”的黑工厂32家,摧毁了一个覆盖63个地市的特大制售、添加使用“瘦肉精”犯罪网络,使“瘦肉精”的现实危害得到有效遏制。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打击“瘦肉精”犯罪破案会战取得重大战果,一方面更加坚定了公安机关开展“打四黑除四害”的坚强决心和信心,另一方面也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瘦肉精”主要生产源头已经打掉,但各地仍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防止死灰复燃,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产生新的危害。公安部将发动全国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立足辖区,主动摸排,信息共享,关口前移,力争对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线索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处,减少危害。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一旦发现此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严惩不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豫动监„2011‟49号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关于开封市金明区产地检疫违规

违纪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8月16日,在郑州东海屠宰场稽查中,发现生猪贩运户实际运载生猪数量与所持检疫合格证明登记的数量不符,并且载畜车上有部分未使用的耳标。检疫合格证明由开封市金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志军出具,耳标是该区领用的。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上述事件高度重视,立即派员与开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成立联合调查组,8月17日至18日,联合调查组赶赴开封市金明区,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和查看有关台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金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不按检疫规程检疫,违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标识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动物标识。

金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暨检疫员张志军,未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在未见到动物的情况就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金明区农林牧机局已对张志军给予警告处分。

协检员董红强违反动物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动物标识发给生猪贩运人,致使生猪贩运人携带、加施耳标。金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除协检员董红强的聘用合同,清除出动物检疫队伍。

张志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视工作纪律,对本辖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管理不力,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检疫监督队伍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纪律,进一步规范全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行为,维护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经研究决定,对开封市金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所长张志军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从金明区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检疫程序,规范检疫操作,对出栏动物严格实施现场检疫,严禁未经检疫、应该佩带标识而未佩带标识的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加强动物标识佩带管理工作。加强动物标识佩带管理工作督查,严格落实农业部、省局有关耳标佩戴的规定。三是严格问责。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依法依纪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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