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收入管理
一.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二.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提示:
行政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04第三章收入管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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