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一.行政单位负债的范围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1.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
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关注: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2.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二.行政单位负债管理
1.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
2.各种暂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08第七章负债管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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