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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井下采矿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7: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采矿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加强井下采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护采矿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和采矿单位的利益免受损失,特签定以下安全生产协议:

一、汉杨集团汉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采矿承包单位作为乙方。甲乙双方必须按协议各项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和劳动安全保护意识。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济投入,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作业危险,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危害,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责。

三、乙方必须做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措施落实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按国家法律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常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劳动安全防护能力。

(三)、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方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新工人必须由老工人带培,熟练技术操作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四)、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例会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派班指令、安全教育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必须健全,并认真及时填写。建立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特种设备档案及危险源档案。

(五)、乙方的厂内机动车辆、运矿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未有驾驶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六)、乙方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压风工、通风工、起重工、卷扬工、锅炉工、挖掘机工、装载机工、爆破工等必须持操作证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无操作证和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七)、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伤保险。

(八)、乙方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禁止从业人员疲劳作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不准招用未成年工从事矿山工作和危险作业。

(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后乙方应到职业卫生部门对其进行健康体检。

(十一)、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配备和使用。

(十二)、乙方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有可靠的防雷、防盗、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并保证良好。守护员和保管员要设专人,并严格执行储存、领用、发放制度。库区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十三)、乙方不准使用国家法律规定禁用的特种设备和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上级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的,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要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建设施工,落实“三同时”法律规定。

(十六)、乙方必须加强内部环境卫生和文明生产管理,保护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对废气、废水、废物、粉尘等应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

(十七)、乙方必须加强内部防火安全管理,落实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使用和控制火源,各部位应配备足够

3 的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八)、乙方必须结合内部实际,制定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九)、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有重大威胁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十)、乙方必须按照生产技术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未按技术要求和相关设计要求施工的。乙方负法律责任。

(二十一)、乙方要按照国家标准,形成机械通风系统和自然通风系统,落实好通风措施,预防炮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等事故危害。

(二十二)、乙方要采取防洪和排水的有效措施,加强水灾危害的管理和预防,形成良好的防洪和排水系统。

(二十三)、地下采矿作业,采矿场必须按实际要求形成两个以上安全行人出口,每个矿井必须形成两个以上独立的并且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

(二十四)、乙方要加强采矿和放矿安全管理。合理布孔爆破,控制大块率。放矿漏斗按设计要求制作,达到坚固安全使用要求。

(二十五)、乙方要加强采矿和掘进作业的顶板管理。要形成分段设计采矿,顶板与爆堆之间高度不准大于1.8—2

4 米,采场和掘进作业面严禁留有浮石,要搞好顶板的安全检查与支护。

(二十六)、乙方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井下电器设备和通电设施安装使用必须规范,电缆、电线要吊挂合理,有防止车辆撞击损坏的保护措施,达到绝缘良好。严禁损坏和漏电。井下移动照明应按国家标准使用安全电压照明。井下通电线路严禁和风水管路吊挂在一起。严禁电缆电线在地面铺设或在水中浸泡。

(二十七)、乙方要搞好竖井作业、天井作业、斜井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必须有人行间和梯子,乘人的罐笼和箕斗必须有防坠和过卷保护装置,提升设备和设施应按设计规定匹配、安装和使用。所有井口、中段都必设置安全门和防护围栏。

(二十八)、乙方要落实好井下爆破作业措施,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警戒,爆破员持证作业。地下与露天贯通时必须同时做好贯通部位危险范围的露天警戒措施。爆破危险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通知撤离至安全地点,指挥人员方可向爆破工下达指令点炮,爆破工没有接到指挥人员的指令不准点炮。同时,各巷道口必须设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警戒。

(二十九)、乙方必须落实井下作业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加强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制度,工人作业前必须由值班长和

5 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交待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到先入井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工人作业,对有作业危险的隐患必须在工人作业前排除。

(三十)、乙方要抓好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驾驶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十一)、乙方要加强井下作业人员危险操作的制止和教育。严禁工人喝酒上岗、不带照明灯、打干眼、打残(炮)眼、看回头炮、装炮吸烟用火、钻漏斗捅矿或糊炮、乱窜岗位、点炮不联系警戒、不认真撬毛、倒车不联系、不听指挥、乱打点、超员乘罐等违章作业行为,规范不良的操作习惯,积极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三十二)、乙方采掘结束废弃的井口、巷道、采空区必须设警示标志。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十三)、在竖井、溜矿井、天井作业时,井口处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人员要有防坠落保护措施。

(三十四)、加强井上、井下文明生产和劳动卫生,作业现场和岗位的设施规范,物料、物品存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三十五)、井下冬季采矿作业必须做好井下防寒措施,防止巷道积水结冰。

(三十六)、乙方要建立升入井人员登记和挂牌上岗管理制度。

6 (三十七)、乙方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纪律管理,禁止从业人员到非指派的工作地点或其它车间、采矿点、井口、施工现场等生产岗位乱走乱窜或逗留,发生人员伤害乙方要负连带责任。

(三十八)、在同一作业现场或相邻作业现场互相作业有安全影响时,互相之间必须签定安全协议,明确责任关系,落实好安全措施。

四、乙方必须落实好下列安全作业措施:

1、起重作业须有专职起重指挥人员负责指挥,不准多人指挥。起重物下方和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人停留。使用起重工具必须检查合格,挖掘设备作业半径内不准有人停留。

2、两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采取防止人员坠落保护措施。使用梯子作业必须有人把扶和监护,高空作业的下方禁止人员停留。禁止夜间或雨雪天、大风天进行室外高空作业。

3、设备安装和检修必须遵守公司《设备安装和检修作业规程》的规定。

4、在设备仓内、矿仓内、漏斗内、地沟、槽内、水池内、硐内和井内等危险部位作业时,外面必须有专人监护。

5、电器设备和设施安装、维修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操作。一切配电线路和装置不准漏电或裸露,必须有可靠绝缘保护装置,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6、在金属容器及井下和潮湿部位作业时,工作行灯照

7 明电压必须在36伏以下。

7、使用运转、转动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裸露的转动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防护罩或安全防护安装。

8、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接近火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在工棚内或有人的室内存放。应存放到专用库房内。

9、使用气瓶压力容器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启动设备前必须搞好安全检查,车辆倒车时要有人指挥。排毛场、落地矿堆卸料边缘必须采取阻车措施,倒车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11、在易发生触电、坠落、摔伤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区域及部位必须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四、责任与处罚

(一)、乙方作业人员要在指定的作业地点作业,不准到公司各生产岗位和作业现场及其它施工作业现场乱走乱窜,因此发生本人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财产损失事故、设备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甲方人员在配合乙方作业时,甲方或乙方人员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损坏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均由

8 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一切民事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甲方的作业现场作业将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在运矿、装矿、卸矿、爆破、起重、采矿、掘进、运输或其它作业中,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或其它灾害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乙方变更协议时,必须提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仍执行此协议。

六、甲方可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指导,有关文书和文字材料。

七、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和工作检查,督促乙方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批评指导。

八、甲方可依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对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可给予当场制止、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理,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存有重大隐患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并限期整改。

九、乙方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乙方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

9 不得隐瞒不报。

十、乙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给予乙方处2万元以上罚款。因上岗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的可加倍处罚。

十一、安全罚款,乙方应现金交纳,不及时缴纳罚款的,甲方则通过公司财务部强制从施工费或采矿费中扣除。

十二、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表:

表:

非煤矿山露天采矿安全生产协议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书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非煤矿山井下采矿安全生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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