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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作风建设问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6: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作风建设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力整治软懒散等不良作风和不作为、乱作为、效率低等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干”字当头、“敢”字为先、“拼”字求胜,在全县营造创先争优、增比进位、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安顺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围绕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发展环境建设、招商引资、民生工程、效能建设等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工作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细则的问责对象主要为乡镇领导班子及成员,县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及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干部,由各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问责遵循权责统

一、分级管理,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问责对象实行问责:

(一)在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在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思路不清,举措不力,工作打不开局面,进展缓慢,贻误时机的;

(三)在省、市、县确定的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牵头单位组

织协调不力,协办单位支持配合不够,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致使排位滞后,项目延期的;

(四)面对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不敢担当、不敢负责、特别是在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关键时刻,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不作为或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在各级考核的核心经济指标中,GDP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感满意度测评等综合指标,在全省、全市、全县考核靠后的;

(六)因决策失误、执行不力,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七)在面对群体性上访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八)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工作中影响xx形象,影响招商引资的;

(九)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时,瞒报、迟报或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有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或因值班脱岗、不负责任而贻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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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面对国家和群众的经济、生命财产损失,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三)对指出的存在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影响或影响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进度的;

(十四)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上述问责事项,视具体情况,分别对乡镇、部门(单位)或干部个人进行问责。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责任的,对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属于领导班子成员或中层干部责任的,对干部个人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对乡镇、部门(单位)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全县通报批评。

对个人实施问责的主要形式为:约谈告诫、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涉及纪律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办理。

第八条以上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在对乡镇、部门(单位)进行问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相应的问责;在对个人问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所在乡镇、部门(单位)相应的问责;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问责。

第九条因同一项工作被问责的,第一次被问责,对问责的乡镇、部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分管领导约谈告诫;第二次被问责,对问责的乡镇、部门(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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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责令公开道歉或停职检查,对主要领导约谈告诫;第三次被问责,对问责的乡镇、部门(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对分管领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主要领导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直接对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免职处理。

第十条问责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任用干部的依据。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乡镇或部门(单位),取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除半年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乡镇或部门(单位),取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除一年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除半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扣除一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对个人的问责决定及对问责决定执行的有关资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问责事项,如在本年度内有明显进展、工作排位上升幅度较大的,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恢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补发扣除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拒不执行整改的;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打击、报复、威胁、陷害有关人员的。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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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核实:

(一)中央、省、市、县领导作出的指示、批示;

(二)中央、省、市、县通报批评及工作进度通报;

(三)各种专项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估、明察暗访结果及意见、建议;

(四)各类评议、满意度调查结果及意见、建议;

(五)重点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在协调落实重点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曝光;

(七)群众举报、投诉;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中,应当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由县作风环境效能建设办公室(作风办、环建办)研究提出问责事宜。对县管干部给予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书面检查和约谈告诫、责令公开道歉的,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对县管干部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报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其他干部的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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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立作风建设经常性跟踪督查机制,由县作风环境效能建设办公室(作风办、环建办)及县级媒体记者组成跟踪督查小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全县作风建设的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曝光。对涉及问责的,按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建立定期接受群众评议的工作机制,每年年底或年初,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一人士(非公人士)”召开座谈会,通报当年问责情况,并采取适当形式对乡镇、部门(单位)落实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情况进行评议,听取意见建议。同时,采取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将问责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问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由县财政划拨专门经费,保障问责及明查暗访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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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积极落实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药监局落实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暂行规定》情况报告

海门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优秀)

·设问

作风整顿建

说明文,设问

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

县作风建设问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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