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社区、村、站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XXX委员会、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XX〔20XX〕XX号)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乡机关、各支部、站所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客观公正、惩教结合、推进工作、依法有序、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存在本办法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推进工作中执行不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XXX各项政策措施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和有关决定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或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二)对本单位内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
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
(四)不负责、不尽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延误工作的;
(五)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六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有令不行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的。
第七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其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决策,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干部个人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上盲目决策,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权限和程序决策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政务、居务公开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隐瞒、延误应当公开的政务、居务信息的;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时更新公开政务、居务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居务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居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二)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的;
(三)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向办事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法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事人员义务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无具体理由、事项随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 3
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服务承诺制的;
(四)对待办事人员态度专横、故意刁难、拖延的;
(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第十三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或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的;
(三)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四)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三)不遵守单位考勤制度的;
(四)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道德行为失范,损害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
(一)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务员道德准则的;
(二)不遵守公共秩序、举止不端、言行失德的;
(三)造谣生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四)逞威风、耍霸道、搞特权、与民争利的;
(五)其他道德行为失范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道歉;
(五)调整岗位;
(六)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适用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适用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适用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第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问责调查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受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至第五项问责方式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乡纪委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后,一般干部由各党支部、站所、乡机关各科室经会议研究决定问责方式,将结果上报乡纪委;科级干部由乡纪委研究,报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事实清楚、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报市纪委、组织部问责决定。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机关应发出《干部问责决定书》,《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