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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融资融券业务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

融资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买入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为客户垫付资金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等的业务。

融券业务是指,客户在向公司提出融券申请并提供足额担保物(担保现金或担保证券)的前提下,卖出证券时,公司以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为客户垫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客户到期偿还证券,并支付相应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

第二章 决策授权体系

第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委员会、融资融券部和营业部”四级体系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七条 融资融券委员会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控制在授权范围之内。其主要职能是:

(一)向董事会提交融资融券年度总规模议案;根据公司净资本、证券市场变化情况提出对年度总规模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确定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

(三)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四)制定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五)制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超过一定金额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定期听取融资融券部等业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八)其它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提出营业部融资融券年度规模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起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起草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准,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四)提出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的建议,报融资融券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五)审核征信、评级和授信等。

(六)审批合同授信额度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融资融券合同。

(七)制订《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八)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逐日盯市和实时监控,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督导营业部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必要时发起并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九)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实际持有人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力。

(十)统计汇总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定期形成内部管理报表和外部监管报表,并分别向公司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十一)与营业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融资融券部下面设立资金证券部、信用部、风险控制部、运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五个二级部门,分别履行以上相应的职能。

第九条 营业部是融资融券业务的一线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核客户资质,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

(二)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为客户办理征信、评级、授信等事宜。

(三)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四)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协助办理《融资融券合同》签字盖章手续,并保管合同原件。

(五)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办理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信息变更等。

(六)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后,通知客户强制平仓事宜,并做好和客户的沟通、解释工作。

(七)负责在营业场所公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八)与融资融券部共同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等。

营业部设立信用岗、风险控制岗等岗位,结合原有的开户岗位和复核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三章 其它相关部门职能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筹集、调拨和管理融资业务所需资金。

(二)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资利率、管理费率和期限建议。

(三)负责开立和管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交收。

(五)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净资本和融资融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价等。

计划财务部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一条 存管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开立和管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二)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各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及业务许可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和资金的清算,包括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法人清算和与客户的明细清算。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交收,包括余券划转和融券券源划转等操作。

(五)负责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管理。

(六)负责法人结算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统计报送工作。

(八)负责涉及司法协助、遗产继承等业务中的非交易类资金或证券的处理等。

存管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集中风险监控系统、法人清算系统等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二)负责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灾备系统的建设,定期组织营业部进行应急演练。

(三)跟踪信息技术和融资融券业务的最新进展,不断完善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等。

信息技术中心设立必要的岗位,结合原有的岗位,履行以上各项职能。

第十三条 合规部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的职能是:

(一)事先审查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合同、凭证等的合规性,并出具合规意见。

(二)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日常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风险事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提出书面报告。

(三)为融资融券业务中逾期债权的清理与财产保全提供法律支持。

(四)负责对各部门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检查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

(一)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审计工作,并采用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

(二)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运作、业务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检查各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应督促和跟踪被审计部门的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对整改部门进行后续审计,直至整改完全达到预期要求等。

第十五条 自营分公司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

(一)根据公司融券业务需求,提供融券券源。

(二)对融券风险敞口进行管理。

(三)会同融资融券部提出融券费率和期限建议等。

第十六条 研究所在融资融券方面的职能是:协助融资融券部研究担保证券范围与折算率。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元独立于公司现有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自营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交易单元。

第二十条 公司在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和管理费等,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的基础上,确定担保证券的范围与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公司网站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与客户签订书面融资融券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用电子方式详细记载客户征信、评级、授信、融资融券交易、划转担保物、强制平仓等各种操作。这些电子资料是书面融资融券合同的重要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融资融券合同。

第二十五条 融资融券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和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担保证券的范围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模式下,公司与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公司应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银行管理账户。

第二十九条 客户融资或者融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三十条 公司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由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留痕。

第三十二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记录在案,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合规部和内部审计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合规部和内部审计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加强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营业部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禁止营业部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的融资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的融券负债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2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

(一)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

(二)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三)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证监会及自律组织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公司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范围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四条 客户应当在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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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详解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7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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