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业务与职能
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既民商事纠纷属仲裁案件。
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问合同等。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如在海事、房地产、商品质量、知识产权、交通肇事、相邻关系等领域多见。
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调解、仲裁权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中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商选定。法律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明确不设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的主任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秘密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的独立原则有助于仲裁在没有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双方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