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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宁市林业局行政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2010年12月26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安林党[201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宁市林业局在职全体干部职工(以下称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执行不力、抵制不办。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八)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九)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十)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一)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警告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

(六)项至第

(十)项问责方式的,参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的内容、程序和决定权限等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四条 经初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六条 调查核实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作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八条 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问责决定》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认识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十条 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十一条 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在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停职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他调整的意见,经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采取劝其引咎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并汇报思想认识等),由任免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第十五条 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责令辞职的决定,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在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免职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免职的决定,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对被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原职级不变,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干部,市纪委、市监察局要进行跟踪考察,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时间满1年的,要写出跟踪考察报告。根据跟踪考察情况,对于改正错误好、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重新任职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被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不是原调查人员的两人承办,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由原决定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科级(含)以下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0〕45号)精神,确保我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要履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中心)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罚当其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单位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

第六条 责任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职责,办事拖沓,甚至拖着不办、顶着不办或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问责。

第七条 牵头单位不主动牵头组织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力或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问责。

第八条 配合单位在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中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甚至干扰、阻挠行为或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配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 第九条 其他有关单位在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中,应当提供协作配合而不协作、不支持、不配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问责。

第十条 其他影响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的,应当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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