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0〕74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延安市委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大力度推进我市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城落户;
(二)优先解决已在城镇居住多年的农村居民落户问题;
(三)选择享受城市政策待遇的实行城市居民制度,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四)选择享受农村政策待遇实际已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五)鼓励以在中小城镇落户为主。
二、落户条件
(一)凡在我市城镇开办企业、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均可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所在城镇落户;
(二)凡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居民,可持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所在城镇落户;
(三)凡在我市城镇购买合法商品住房(包括自建房)的农村居民,持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自建房批复证明),可在房产所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四)凡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可随其落户;
(五)城中村村民及失地农民可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手续。
三、扶持政策
(一)对举家在城镇居住生活,但仍在农村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享受农村优惠政策者,实行城市居住制度。
(二)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实行城市居民制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三)对接收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落户的县区、乡(镇)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用于居民培训及当地公共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每户补贴1万元。
(四)对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城市保障性住房、教育、卫生以及按现行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对在迁出地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中省和我市政策做好衔接工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医疗保险。
(六)经核准落户的农村居民,享受城镇相关的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培训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成立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并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相关政策,打消农村居民“想进城、怕进城”的顾虑,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选择进城落户。
3、夯实责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和农民的好事办好,促进城乡统筹工作快速推进。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留坝县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