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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7: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印发

《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

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0〕6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我们制定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承包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林业厅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退出宅基地 承包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规范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25万元,关中其他地区为14—16万元,陕南为10—12万元,陕北为16—18万元。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经批准也可以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在省内进行有偿流转。

第三条 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县(含县级市)以下城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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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暂付周转,土地继续流转产生收益后,其收益首先应当用于归还市、县政府垫支。补助资金的市、县分担比例按原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比例承担。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部门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对接落实措施。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转,更不得克扣补助资金,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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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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