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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集中度
(一)行业集中度
行业集中度是指信用担保机构的在保项目中某个行业的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二)客户集中度
客户集中度是指担保机构前几家最大客户的担保余额占总担保余额的比例。
二、担保代偿率
担保代偿率是衡量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重要指标,是指已代偿金额与应解除保证责任的担保额的比率,它反映担保机构应解除保证责任的担保额中出现代偿支出的比例。
三、担保损失率
担保损失率是指担保机构代偿后,经过一段时间仍未追回,按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已核销的赔付损失。
四、代偿回收率
代偿回收率是指已回收代偿金额与已发生代偿支出的率。
五、代偿支付保障率
代偿支付保障率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和与预计代偿额的比率,反映担保机构在某一期间内可用来支付代偿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对同期可能发生的代偿额的保障程度。
六、担保放大倍数
担保放大倍数是担保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担保放大倍数越大,说明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越强,资产利用率越高,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越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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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督落实反担保措施由风险合规部负责。风险合规部负责审核法律文件,监督落实抵(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担保措施,确保担保措施全面有效,无法律瑕疵。风险合规部还负责在保项目的监管。
第九条 担保项目出现风险后,风险合规部负责对涉险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事故分析报告,及时提出代偿方案和追偿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落实代偿、追偿方案。
第十条 “审、保、偿”各岗位业务人员职责既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承担调查不实、跟踪不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 预审、审批人员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承担担保预审、担保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十三条 风险合规部违反第八条的规定,承担审核不严、监管不力的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代偿失误、追偿不力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现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情形,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通报批评、扣发效益工资、扣发风险准备金,或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理A、B角制度
第一条 承办项目严格实行A、B角制度,项目经理A角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B角是项目的重要责任人,A、B角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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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保后跟踪要求及实施部门
一、保后跟踪是指项目承保(含委托贷款,下同)后,期届前,公司对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及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保后检查是确保担保贷款按规定合理使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
二、保后跟踪由项目所在业务拓展部组织实施,风险合规部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 保后检查时间要求
一、项目承保后第一个月必须检查一次,以后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项目届期前一个月,项目经理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项目经理每次检查完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保后检查表。 第四条 保后检查方法
一、以项目经理自查为主其他项目经理互查为辅,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账与查库相结合;
三、检查分析和建议相结合;
四、保后检查和争取派生业务相结合; 第五条 保后检查主要内容
一、贷款担保、委托贷款检查重点内容
(一)贷款用途是否改变,是否与项目调查阶段核实的资金用途差异很大;
(二)检查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
(三)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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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后跟踪走过场的项目经理、业务拓展部,风险合规部有权通报批评,并以此作为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风险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风险项目管理系指强化在保项目管理,早发现早处理项目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担保代偿损失,实现担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风险预警类别
一、项目经理在保后跟踪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风险分类。业务拓展部负责对预警项目进行汇总分析。风险合规部有权审核项目风险分类的真实性、有效性。
项目风险预警共分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级。
二、对于在项目上会审查过程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预计未来风险较大的,或抵押登记、典当过桥、放款前后环节存在异常情形的,或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发现特殊情形的,可以划分为关注项目,由风险合规部汇总跟踪。对于关注类项目,根据承保后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调整为正常或预警项目。
第三条 风险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项目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核实企业无异常经营信号,各种迹象显示经营正常;
(二)信用记录完整,无新增不良银行信用、税务信用、商业信用信息;
(三)经营现金流量正常,未来还款乐观。
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将项目分类为一级预警:
(一)与上年度同期相比,主营业务收入下降30%以上,或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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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迹象;
(十五)其他风险预警信号。
三、存在第三条所列明的情形基础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为二级预警:
(一)销售额大幅下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严重亏损;
(二)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重大经济纠纷对持续经营造成关键性影响;
(三)抵(质)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
(四)不能与借款人或实际控制人取得正常联络,实际控制人突然失踪;
(五)已至少发生一期拖欠等额还款、利息,经催促仍未归还;
(六)预计项目可能逾期;
(七)对于保函项目,发生重大影响工程履约或导致预付款使用转移的现象,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严重滞后、工程款拖欠严重、项目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该项目被业主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列为预警,受益人对保函申请人发出严重警告,遭受索赔的可能性较大。
四、在前述风险预警信号基础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分类为三级预警:
(一)第一还款来源枯竭,资不抵债,民存实亡。
(二)有证据显示借款企业或保证企业转移资产,抽逃资金。
(三)累计欠息三个月及以上,或等额还款累计逾期三期及以上,预计项目逾期或代偿风险很大。
(四)贷款银行发出风险提示文件,已经或将要启动提前收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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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运行并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及时、系统地发现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措施,以确保担保项目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转。
第二条 稽核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项目情况和项目经理尽职调研情况的稽核。具体包括融资担保项目、委托贷款项目、小额贷款项目、保函项目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三条 稽核依据
一、文档材料:担保项目资料文档,包括项目评审报告、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贷款卡信息、信用状况、诉讼情况等。
二、企业现场调查,包括财务、存货、生产、管理等。
第四条 稽核方式
由项目经理配合稽核人员以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采用到被稽核企业现场调研的方式进行,非现场调查以项目经理根据稽核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项目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稽核要求
一、项目经理应积极主动的配合评审顾问的稽核工作,对于评审顾问针对项目提出的疑问给予及时答复。
二、项目经理应做到尽职调研,保证提供的稽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项目经理应做好被稽核企业和评审顾问间的协调工作,保证稽核工作的良好界面。
四、由稽核人员制作书面的项目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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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