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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十章 《票据法》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

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D.本票无须承兑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支票的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银行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出票地

B、付款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8.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9.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

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6个月

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

A.出票人签章 B.出票地

1 C.付款地 D.签发票据的用途

1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13.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请求乙返还汇票 B.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C.请求丙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1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收到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向乙签发商业汇票时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

A.乙交货后付款 B.票据金额10万元 C.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乙的开户行名称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种票据中,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

A.汇票 B.本票 C.发票 D.支票

2、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关于票据提示付款期限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B.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C.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D.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 A、支票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姓名

7、我国的票据权利包括下列哪些权利(

)。

A、要求交付与票据有关的货物的权利

B、付款请求权 C、追索权

D、提示承兑权

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9.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三、判断题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

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5、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银行承兑汇票只能由付款人签发。( )

6、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7、在票据丧失后,为了保障其权利,持票人必须先挂失止付,然后申请公示催告,然后再提起诉讼。

8、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9.如果持票人转让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则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 )

10.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

四、简答题

1.简述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区别。

2.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行为的法律效力分别有哪些? 3.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4.在我国,支票的哪些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5.我国法律对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6.分析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关系

3 7.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主要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A公司会计科被盗,会计人员在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外,还有6张票据被盗,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张。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要求:根据我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2)A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3)如果A公司办理票据挂失止付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票款被冒领,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谁负责?简要说明理由。

2.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请问:(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

(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替代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为了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1日签发一张同城转帐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贷款。乙公司于3月13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之后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

请回答: (1持票人丙公司能否要求付款银行支付现金?为什么? (2)付款银行能否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为什么? (3丙公司于3月2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4.2007年6月间,国内X银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华人陈大维提示的一张旅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美国纽约 M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为X银行。支票的金额为10万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记载为陈大维,并记载有陈大维的美国护照号码。X银行某分行按照惯常柜台审查手续进行审查后,认为除代理付款人记载较特别外,并无其他异常,于是兑付了票款。为稳妥起见,X银行将持票人陈大维以X银行为被背书人,进行了转让背书。支票兑付后的第6天,M银行发来传真给X银行称:因上述支票原持票人挂失,请求X银行立即停止对该支票付款。此时,M银行拒绝付款及支付手续费给X银行,理由是:支票款被冒领,实际领取支票款的持票人的护照是伪造的。X银行于是依据双方业务关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请问:(1) 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还是国外票据?

(2) X银行的实际法律地位如何? (3) 你对本案适用法律方面有何见解?

4 第十章《票据法》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C 5.D 6.A 7.D 8.D 9.C 解析: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10.A 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11.D 解析: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12.B 解析: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不能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13.B 解析: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这里甲支付给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

14.C 解析: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15.A 解析:根据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主要包括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选项A是与汇票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ABCD 3.BCD 解析: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4.AB 5.CD

5 6.AD 7.BC 8.ABC 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9.AC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10.ABC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7、×

8、√

解析:根据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9、√

解析: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0、√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答题

1.简述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区别

答:票据法律关系,也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而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是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6 债务关系。

2.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行为的法律效力分别有哪些?

答:出票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和相关费用。背书行为的法律效力有:被背书人取得相应的票据权利,背书人应对其后手承担保证责任,背书的连续具有证明权利的效力等。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付的汇票金额和相关费用。承兑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承担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汇票的持票人来说,承兑具有确认和保全其票据权利的效力。付款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也就是说,汇票经足额付款后,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不仅付款人的票据责任得以解除,而且在汇票上签名的所有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均因此而解除。

3.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答:(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这是有关付款请求权的时效规定。(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13条和第18条之规定,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4.在我国,支票的哪些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答: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第87条第1款便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5.我国法律对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这类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6条第1款之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是有关行政责任的规定,这里所指的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规定,该等行政处罚主要有罚款、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或办理有关票据结算以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关于民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6条第2款之规定,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等赔偿责任参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分析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关系

要点:二者都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权利,而且都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都是付款请求权。但是,票据权利的内容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不同。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就是票据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这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故该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由于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 7 使的权利,故又叫从票据权利。《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和本规定第3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可见,这两种权利具有密切关系,但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7.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主要区别

要点:(1)本票与汇票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受款人。②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使承兑人(付款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出票人即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2)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二者的差别主要有:①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②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有: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2张、转账支票1张。

(2)A公司对票据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①公示催告

②普通诉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3)由A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负责。

理由: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发生款项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

2、答案: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因为我国《票据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本案中的本票虽然是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而开出的,但是本票是用A银行而不是B公司我名义开出的,因此其性质仍然是(而且只能是)银行本票。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做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变更的不是票据的签章,而是票据的金额,因此构成票据的变造。

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王某首先要承担票据责任,责任范围以其变造的金额为限。在本案中,也就是要对持票人承担8.6万元的付款责任。其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03条第1款、第104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王某还应当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如果本案中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在王某变造之前签章的A银行、B公司、李某,都只对原记载金额也就是8600元负责,在王某变造之后签章的C商店,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 8 负责,也就是8.6万元。任何一个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之后,都可以向其前手债务人继续追索。 3.答案

(1)不能。因为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2)不能。因为支票和其他种类的票据一样,都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易言之,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在本案中,无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履行,都与该支票的效力无关。所以银行不能以双方买卖合同解除为由拒绝付款。

(3)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案中,该支票的出票日是3月11日,丙公司与3月23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4、答案:

(1)本案支票属于涉外票据。因为背书行为发生在境内,而出票行为发生在境外。 (2)由于进行了转让背书,X银行已经不是单纯的代理付款人,而且是善意持票人。 (3)对支票出票记载事项,应适用出票地即美国或者纽约州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的法律,对背书行为和付款(本案最终将演化为X银行将以代理付款人身份对已付款)行为,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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