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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12 08:35:50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法》读后感

《经济法》读后感

本次所读是经济法系列的《经济法》,下面谈几点我读完此书的感受。

一、学习经济法的意义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它热门发展的同时,更是与争论并存——毕竟有争论的学术才会有一定的热度,才会藉众家之言,促进自身发展,从而迈向成熟的学科和部门法。 另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问题也是较明显的。人们在研习经济法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时,经常感到缺乏一种有力度的理论,能够提纲挈领地驾驭众多的制度和规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因为经济法总论尚未达到成熟的境界,正所谓有多少本经济法书,就有多少种经济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缺乏对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更多着眼于具体制度研究,只注重经济法的实用性和具体法规的作用,忽视制度背后的思想,忽视经济法一般原理的指导作用,这难以彰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

所以,对于我们,就更有认真学好总论的必要性了。

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之前接触到经济法的概念,譬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且不论概念描述的角度,直观上就给人一种新鲜感。通常情况下给法下定义都习惯性的在结尾处套以“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长此以往,觉得再正常不过,而且也并未怀疑该点。然而史际春教授的概念界说没有机械套用某某法律规范、总称之类的,而是创新的把经济法归结为“法”。此处,有很强的启示意义,给我们以警示,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概念或者我们自己下定义时,形成一个条件反射,即是不是要套用法律规范、总称等等,所面对的概念是否符合此类说法?这可以辐射到所有概念之中。

继而,史教授进行了论述:法的部门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抽象,再将其反馈于实践时,必然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若把规范作为法部门的组成单元,则势必导致一个法的部门要从数万个法规中去抽取法律规范,会割裂法规。法律部门的基本形式和组成单元是法规,辅之以一些法规中的个别规范,从而对法的部门予以适当的抽象化、模糊化处理,某个具体法规或规范未必只能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本身实用性强,法律规范众多,如此,概念上只是理解为“法”,那么,经济法是否可以囊括所有应属于“经济法”的法规,即如何对此界定?对组成法律部门的法规予以抽象化模糊化的处理,《公司法》、《土地管理法》、《“三包”规定》等法规,不妨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民法,完全不必对其做人为的割裂。对此,是否能体现出经济法的特殊地位、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

这些疑问并没有回答,以至于在后来论述中出现公法与私法划分之外的“第三法域”时,史教授也是反对的,尤其是绝对化的概念划分,因为英美法中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的,他主张以“公”的手段和“私”的手段的有机结合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另外还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做绝对的划分,出于经济关系受到多种法律手段调整,这样以利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之实质正义

法和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变化发展的,正义的发展从形式正义、校正正义、效益正义、报应正义,一直到社会主义、实质正义等。史教授认为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的,它包含着分配正义的内容,追求最大所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正义观。这无疑体现了经济法在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点与民商法区别开来,民商法注重于形式平等。

实质正义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不相悖,且前者是后者的扬弃。经济法从不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实质平等,民法从平等出发,最终达到形式平等。所以,有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民商法基础上的“二次调整”是很贴切的。

看完经济法,我觉得实质正义价值是经济法核心价值之所在,而在其中,无不体现出该价值观念。即使相比于社会效益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价值,它亦有着统领作用:实质正义价值观以社会为本位,不仅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且同时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而自由与秩序是与生俱来的矛盾,以实质正义价值观规范“公”的国家意志调整经济关系,达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乃至实现经济法的统一和和谐的目标。

另外,经济法三原则中的“灵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融会了实质正义价值观的思想;而对于经济责任制,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其始终。

所以,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法特色,总体上我认为实质正义价值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责任制是一条主干线。

四、结尾

读完与读懂经济法完全是不可类比的,读懂经济法不是一朝一夕的,读到后来,才慢慢发现经济法的精彩之处,当然,有很多理论内容是需要仔细琢磨和体会的。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时常翻阅,以加强对经济法总论的认识,促进今后学习。

推荐第2篇:经济法

单选题关于劳动合同的特征,下列不正确的有()。?A.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对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C.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D.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单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韩某3月10日上岗工作。甲公司与韩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A.2011年3月1日???B.2011年3月10日???C.2011年3月15日???D.2011年4月10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A.企业组织???B.森林???C.提供劳务的行为???D.嘉奖表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客体。选项A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

4、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A.粘单上第一背书的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D.粘单上地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例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背书转让给丁,丁背书转让给戊,戊拟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庚,由于票据背面的3个背书栏均已使用,戊可以使用粘单继续完成背书,但应由戊在粘接处签章。

6、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A.2年???B.5年???C.20年???D.30年???【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7、单选题???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8、单选题???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A.20000???B.24000???C.60000???D.7000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在本题中,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000×3×10=60000(元)。

9、单选题???某餐饮公司2012年6月取得餐饮收入154万元,包间服务费20万元,茶水收入25万元;直接成本支出120万元。已知服务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营业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A.154×5%=7.7万元???B.(154+20)×5%=8.7万元???C.(154+20+25)×5%=9.95万元???D.(154+20+25-120)×5%=3.95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营业税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饮食业的计税依据为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所以,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45+20+25)×5%=9.95(万元)。

10、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加班工资B.独生子女补贴C.差

旅费津贴D.国债利息收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下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营业税的税率形式是()。?A.单一比例税率?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D.幅度比例税率?2.下列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A.境外外国公司售给境内某公司一项制造专利权?B.境外外国公司为境内某企业提供修理劳务?C.境外公司将境外的不动产出租给中国企业的境外机构使用?D.境内某公司销售其位于境外的不动产?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是()。?A.提供建筑安装劳务B.提供交通运输劳务?C.提供修理修配劳务D.提供金融经纪劳务?4.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不应缴纳营业税的是()。?A.家居城销售窗帘并负责安装??B.电信局销售电话并提供网络服务?C.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D.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销售烟酒?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不征收营业税的是()。?A.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C.绿化企业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D.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

二、判断题?1.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2.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3.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其免税项目不得免税。()?4.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共设置了9个税目。其中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5.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6.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征收营业税。()?7.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要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8.娱乐业的税率一律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项目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各个地方政府无权决定。()?9.某企业向某商场销售100件服装,每件价格为80元。由于该商场购买数量较多,该企业按原价六折优惠。该商场按期付款后,该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该企业此项业务的营业额为4800元。()10.某卡拉OK歌舞厅某月门票收入为60万元,台位费收入30万元,相关的烟酒和饮料费收入2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20%。该歌舞厅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2万元。()?

三、多项选择题?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有()。?A.房地产公司销售写字楼???B.商业企业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C.工业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D.建筑公司转包建筑安装业务?2.A公司将其厂房转让给B公司,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则A公司应缴纳的税种有()。?A.增值税???B.营业税???C.土地增值税??D.契税?3.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征收营业税的有()。?A.个人销售集邮商品?B.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C.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D.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4.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其中金融包括()。?A.贷款???B.融资租赁??C.金融商品转让?D.金融经纪业?5.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的有()。?A.体育表演活动?B.闭路电视传播作品?C.出租文化场所?D.科技讲座

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税率形式。营业税税负设计中,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统一税率,不同行业差别税率,即行业差别比例税率。?2.【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征收营业税;选项B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征收营业税;选项C、D都是在境外,不属于境内的行为,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本题中C选项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4.【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区分混合与兼

营行为的关键:一是看纳税主体;二是看两者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和同一对象身上;选项A,家居城销售窗帘并负责安装,是增值税混合销售,不交营业税;选项B、C、D,纳税主体是营业税纳税人,并且针对同一项业务同一个对象,都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交营业税。?5.【答案】C。解析: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二、判断题?1.【答案】×。解析: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2.【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应缴纳增值税。?3.【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涉及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4.?【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目。?5.?【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税目。?6.【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7.【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目。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8.【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的税率。娱乐业执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9.【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营业额=100×80×60%=4800(元)。?10.【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点为营业税的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60+30+20)×20%=22(万元)。?

三、多项选择题?1.【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营业税征收范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选项B错误。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所以选项C错误。?2.【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点为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税种。(1)A公司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2)A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但应由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在本题中应由B公司缴纳契税。?3.【答案】BCD。解析: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4.【答案】ABCD。解析:?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5.【答案】ABD。解析: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推荐第3篇:经济法

1.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2.对于外放投资者的限制?

3.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程序、制度要求,说明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与内资的有限责任

公司相比?)

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结构?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条件?

6.结合IPO招股说明书,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有?

7.对于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设立范围;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证券发行时的承销工作;

从事经济业务的管理要求等)

8.股票发行的定义?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股票上市的条件?

9.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10.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1.哪些证券交易行为是被禁止的?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体现在?

12.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3.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

14.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

15.生产者能够举证哪些情形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合伙企业是法人么?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怎么回事?

17.普通合伙企业的市场准入(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和限制;出资方式等等)

18.普通合伙人的盈亏分配原则

19.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0.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

22.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种类型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的区别

2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24.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事会于公司制企业监事会的区别?

2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6.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

27.法人的概念?法人的特征?

28.何为不正当竞争?

29.商业贿赂的定义?如何规避商业贿赂?

30.商业诽谤的定义?

31.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亏本销售?

32.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有哪些?反垄断执法部门各自的职责分

工?

33.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特征?

34.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条件(股东、出资、组织结构、章程、住所)

3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及其特征)

36.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设立方式、设立条件(发起人、出资、股份发行与筹办事项、

章程、组织结构、住所)

37.股份公司的特定主体的股权转让限制

38.公司的组织结构?注意:公司组织结构的议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兼合”性

39.公司解散/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

40.公司合并的定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属性。

推荐第4篇:经济法

1、阐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答:概念: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即公司每一股份在数额上可各不相等。

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筹资。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额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及转让出资时的依据。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

3、法律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才能生效。

4、法律限制公司股东人数,并严格规定不能超过一定限额。

5、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2、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

3、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额,无最高限额;

4、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5、公司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2、根据《公司法》规定,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和经理?

答: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愈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愈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愈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推荐第5篇:经济法

一、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

二、巴图无人继承遗产处理案

三、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

四、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赠与合同纠纷案

五、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

六、美国J公司诉中国D公司案

七、中国J公司诉瑞士G公司利用合同骗取贷款案纠纷上诉案

八、汕头B公司诉香港A公司案

九、河南某机械厂诉呼和浩特铁路局货物丢失赔偿案

十、非洲银行诉科恩十

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十

二、巴布科诉杰克逊案十

三、司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

四、日本女子B与中国男子A离婚案十

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十

六、朗伯在中国申请结婚案十

七、张雪芬离婚案十

八、美国法院将其司法文书径直寄中国法院事件十

九、中国A公司与B国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二

十、奥伯伦星轮案

一、美国P公司诉英国L公司案

二、中国A公司诉英国B公司案

三、美国公司诉科威特特国民银行案

四、香港公司诉内地公司案

五、香港s公司诉广州市h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案

六、中国a公司诉加拿大b公司信用证迟到案

七、中国H公司诉日本人s公司案

八、CIF下的风险转移及卖方的义务

九、菲律宾地热公司索赔案

十、美国中央大豆公司索赔案

一、假日旅馆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获批准案十

三、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纠纷案

四、项目公司的贷款与担保十

五、国际税收综合抵免的计算方法

六、国际税收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十

七、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

八、仲裁地点的选择案

九、美国公司诉西安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二

十、中国A公司诉美国B 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十

一、美国A公司诉纽约花旗银行信用证兑付纠纷案

推荐第6篇:经济法

1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 国际条约和惯例 法律解释等

2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3 法律责任形式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立法确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专业性或社会性制裁措施四类

(1)民事责任:停止伤害 排除伤害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后果 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具体在P10

4 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师调整经济关系,或者包含经济内容的法

5 企业登记的含义:A设立登记是企业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B变更登记是企业改变其主体资格的登记C注销登记是企业消灭其主体资格的登记

6个人独资的概念;指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及立法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特殊职业者 均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未偿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C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作为民事主体 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D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简单 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8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A有限合企业由2到50人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规定的除外,其中合伙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需要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出资

9 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利用政治权利强制参与与社会财富分配额一项经济管理活动

10 税法概述: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立法

11 税法构成要素:也称种种要素,指每一税种在立法上包含的基本内容A税收主体B征税对象C税目D税率E纳税环节F纳税期限G减免税H违法处理 12 我国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13 营业税的概念和征税对象:是以提供劳务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14 关税的概念和征税对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15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16 我国现行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

17 税收违法和犯罪:A偷税;纳税人伪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偷税B骗取出口退税C抗税D非法印制发票

18 银行法概述: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19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监会总部在北京,在全国设有36个分支机构

20银监会的职能:P244

21 银行业务概括:商业银行可以分为资产业务,负责业务,中间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属负责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属资产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属于中间业务

22 存款业务 按照主体属性,存款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储蓄存款

2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P256

24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A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是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活着持票人的票据B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C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5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P260

26 银行卡的概念: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7银行卡的种类:P262

28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9 证券的概念:是一种特殊凭证,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证明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利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证券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具有投资功能,标明持券人特定投资权利的凭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就是属于投资证券 30 证券种类:A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B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C政府债券:是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基于财政或其他目的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建设公债,特种国债D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也称为基金券,只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数量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与基金先比较基金属于 专家理财 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专业投资管理,投资人与管理公司之间是信托关系而非所有权关系 31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市场监管的立法

32 证券法原则:A三公原则: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证。B诚信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C守法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证券市场交易原则D分业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证券公司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监管原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33信息公开内容:P275

34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P276

禁止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虚假陈述禁止欺诈客户

35 证券公司概念:指依照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6 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立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37 证监会职责 P281

38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指商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法定社会保险

39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作为保险目标,以财产毁损为承保风险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健康为保险,以人体伤亡为承保风险的保险,有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

40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特征:A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要式合同B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的合同C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利益为客体的合同

41 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推荐第7篇:经济法

公司法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答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甲在公司中出资最多,因此,可以由其召集并主持会议2 股东会上商定的事项中,第二项不合法,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公司监事,第三项不合法,公司的经理不应该由股东会招聘,而由董事会招聘,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李某和刘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任总经理。另聘用汤某为业务经理。汤某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愿意提供10万元,并参与分红。李某收到钱后,写下收条:“今收到汤某投资款10万元整。”并签署自己姓名。后汤某跳槽,要求返还1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答:本案中,汤某的10万元应当属于借款.因为,根据规定,公司增加出资,应当召开股东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有效.其次,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应当向汤某出具出资格证明书,以证明其向公司出资并具备了股东身份,这些法定程序该均没有做,所以,不能认定汤某的10万元是投资款.

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答:1 根据 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2根据 的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如果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而对方并不知道甲的权限范围时,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答: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清算,不足的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资产清偿之前不能向个人要求承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1 朱某找朱炳支持他们时 ,该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为他们是在筹备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才找朱炳出资的.2 丙的行为不能视为新入伙,只能是同时参加合伙.因为当时朱某找丙是在加工厂筹备的期间.三个合伙人都同意丙参加盈余分配,所不同的是丙没有直接参加合伙协议的制定.3 丙抽走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擅自退伙.根据规定,退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丙是在朱某不在的情况下要求退伙的,这一行为不但无效还应当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企业处于亏损中,他也无权要求抽回余下的8000元.4 朱谋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一是他不该擅自退伙,二是依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故合同成立。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例中提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新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只是对将来的打算,并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乙的回信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某大卖场打算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散发的商业广告中写有这样的字句: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在9月30日夜排队,经商场发牌号确认,在前20名内。10月1日早上当李某

进入商场后,营业员告知促销计划已改变,特价手机取消。李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自己的行为符合商场要求构成承诺,因此要求履行合同。商场则认为,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因此双方无合同。请分析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该广告中称”购买摩托罗拉手机特价800” 内容具体明确,”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同样也是向特定人发出;同时,商场也没有不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表述.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商场广告要求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才有效。但甲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要约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卖方A出售3000吨生铁,于星期三向买方B发出要约。星期四B在复电中提:“能否将现货交易改为2个月内交易?”但卖方未作答复。至星期五下午,B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但卖方声称因买方修改了要约的内容,他的要约已失效,因此他已将生铁卖给第三人。但买方却坚持他已在星期五作出有效接受,因此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根据要约失效的情形规定,受要约人队要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时,要约失效,而该案中的交货期改变,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合同不成立。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出售不合格商品,申述有效期为1年,该案例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所以不能撤回买卖关系,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不向乙交付货物。乙可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

答 定金4*2=8 违约金4+6=10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高于实际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变更。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无效合同,而案例中的乙为减少缴税,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属于不合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合同不成立。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

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未能及时受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答应该有甲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一百吨。同年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水灾而延迟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问: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洪水的到来是不可抗力,甲本可以不用承担损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决定提供担保事宜,避免对方因此受损,如果未尽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种的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以要赔偿。

某歌星与演出公司签有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将在07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一个商业演出中演唱两首歌,但是歌星在4月下旬的时候,忽然给演出公司发来传真,声称因档期问题,无法来参加演出,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演出公司经济损失,而演出公司则认为,演出门票已售出,公司声誉无法挽回,坚持要求歌星必须履行合同中的演出任务。请问歌星是否有必须参加演出的法律义务?

答实际履行需要”法律可能”,不能强制歌星来演出,这会侵犯其人身权利.歌星可以以其它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某公园要在10月举办秋季花展,特地从某苗圃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但是公园收到这批牡丹后,发现其为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因此无法展出,便要求和苗圃解除合同。但是苗圃认为,这批牡丹是优良品种,公园春天仍可展出,因此不同意公园解除合同的要求,只同意减收部分价款。请问公园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公园为秋季花展,特地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无法展出,不能视为实现合同目的,为根本违约.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将字画挂在家中欣赏,后来乙因急需用钱,便将字画卖给了丙,请问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乙行为属无权行为,甲如果追究则有效,不追究则无效。

卖方于8月10日以信件向买方发一项要约,其中规定:“接收通知需于8月30日前送达卖方”。两地邮程往返各为7天。买方于8月20日回信通知卖方表示接受其发盘,此信于9月1日才送达卖方。卖方收到后未表态。此种情况下,买方回信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答:按正常时间到达时构成承诺,但延误由于邮递员产生的失误,原则上有效,除非买卖表示反对,但是买方未表态,不视为反对,所以回信构成承诺。

消费者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甲的主张

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 不成立,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甲公司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且甲公司制造的是一个缺陷产品,不符合 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经鉴定: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答; 何某可以要求销售者上海公司或生产者温州公司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该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b公司生产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依照 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劳动

晓俄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答:晓丽不需要支付改比违约金.因为根据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当劳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例,当劳动者违月时,应当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本案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以提起诉讼2 张某和刘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孙某可以解除。

推荐第8篇:经济法

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论述公司的特征。

答案:

1、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公司是企业法人。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

5、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2、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哪些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4)已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答: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解散;(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应当解散。

4、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答:商标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标记。

 本质特征:

(1)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的标志,是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联的。

(2)商标是表明某种商品或者某项服务的来源,并与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区别。 (3)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

 形式特征:

商标必须是可视的,能够通过某种载体使人们看到或者触摸到。

六、论述题(20分)

1、案例:1999年1月,甲公司通过协商出让方式,购得处于某市经济开发区的未开发土地二十公顷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与工业区配套的住宅小区。为筹集开发资金,甲公司在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后,立即将其中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将另十公顷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并获得了贷款。 问:甲公司在本案中设定抵押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

(2)甲公司已经经过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其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的行为合法。

2、案例: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该顾客应该怎么办?有三种观点: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4、案例: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

(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了合伙企业“兴隆商店”。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和退伙则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兴隆商店新的合伙人。丙有意见,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三人同意丙退伙,但只同意丙带走自己的投资,合伙企业的盈利不能分配。丙不同意,于是丙在提出退伙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按盈余分取应得分额。诉后,在丙不参加合伙事务这段时间,合伙企业由戊所做

的一笔生意失败,造成亏损,甲乙丁要求丙承担企业亏损责任,丙则以自己没有参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丁的份额转让给戊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提出退伙是否合理,为什么? (3)丙要求分配企业盈利是否合理,为什么? (4)戊做生意的亏损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转让无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本案中丙不同意丁将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并且愿意受让丁准备转让的财产份额,在这种情况下,以多数合伙人同意为由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丙退伙符合上述规定。 (3)合理。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4)应当由戊承担。

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且经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因为丙的反对,戊未能依法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也无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能由其个人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与合伙企业无关。

案例:“满意水果店”纠纷案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

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

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

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的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2万元债务;(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4.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5.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有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1.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有效,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 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 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例】丁某投资30万元成立了兴达食品厂,其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丁某因为事务繁忙,遂聘请刘某管理该厂,并与刘某约定未经其允许,不能签订标的超过10万元的订单。但刘某却瞒着丁某与李某签订了15万元的饼干购销合同。刘某在收到10万元的货款后,携款潜逃。李某不知内情,要求丁某发货,丁某称自己并未授权刘某签订这样大的标的额的订单,拒绝发货。李某起诉到法院。丁某因生产经营资金被刘席卷而去,无法经营,暂时停业,此时丁某欠外债15万元,而该厂现有资产10万元。 问题:

(1)丁某以自己未授权刘某签订该饼干合同为由拒绝向李某发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丁某连续停业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3)该厂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该如何处理? (1)不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

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1.某市电信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称在市电信局 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电信局下属的邮电通信总公司购买电话 机,否则不予办理。

试问: (1)该电信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电信局行为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限购排挤方式进行不正当竞

争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该电信局停止违法行为,井可根据情节在法定限度内处以罚款。

案例: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 [问题] 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本案例涉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问题] 1.

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

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分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案例: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案例:1996年9月,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某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7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B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乙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A公司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B研究所担心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A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的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B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

1.有。根据定义“仲裁协议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A公司与B研究所自愿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书面条款),所以该条款有效。 2.是

3.不。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包括仲裁条款,所以说B做的不正确;但是并不违法。 4.是。因为法院并不知道争议双方有仲裁合同。

5.否。依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末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有。被告仍可以其它理由上诉。

推荐第9篇:经济法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一、子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予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撑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子公司关系产生的方式往往有:收购,母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已有的企业或在证券市场大量买进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设立,一个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展时,可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订约,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支配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二、分公司定义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其设立程序简单。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一定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业务,其经营所得归于总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区别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组织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②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公司的执行机构;

③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1/2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心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

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而不以其私人的全部财产负责的公司。

设立方式主要有:

①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②招募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公司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

①决策机构。即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的集体机构。它是公司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理事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代表公

司对各种业务事项做出意见表示或决策,以及组织实施和执行这些决策;除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的具体事项,均由董事会决定。

②执行机构。总经理及其助手组成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③监督机构。即对董事会执行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它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从股东中选任,不得由董事或经理兼任。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董事会的活动,定期和随时听取董事会的报告,阻止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查阅帐簿和其他文件;审核公司的结算表册和清算时的清算表册;召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筹集资金的方式

主要有:

①发行股票。股票是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是股东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证书 ,也是股东据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价格随行就市。股票的种类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有票面值股票和无票面值股票、单一股票和复数股票等。

②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是公司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手续发行,承担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定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两种。记名债券在转让时,除要交付债券外 ,还要在债券上背书;无记名债券在转让时立即生效。公司债券持有者是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事务和业务的决策,只是根据债券金额享有向公司请求支付固定利息的权利。公司债券清偿期届满时,公司负有向债券持有者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公司解散时,债券持有者有权优先从公司财产中受偿。

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

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份制企业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股票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是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

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募股集资

是公开还是封闭。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有关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

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

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设立子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公司法》中只限定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并没限定一人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只要你的一人公司符合法定条件,肯定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 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跟自然人是不一样的,你看下面是法人的特征, 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估计是这一就让你认为法人跟自然人是一样的,呵呵。

下面就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了。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比如公司,事业单位,相关组织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你可以这么认为,法人,算是一种代表,但它只代表整个企业行使它的权利。

推荐第10篇:经济法

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17、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18、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19、保险单: 20、委付:

21、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2、GATT保障措施:是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门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23、关贸总协定: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美英法等23个国家的政府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以及在协定动作中逐渐形成的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24、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它所管辖的体现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全部框架协议与之同时生效。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5、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5日,GATT缔约方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顺利召开,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拉开帷幕,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阐述了这次谈判的目标、原则和议题。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26、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7、GATT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28、约束关税:是指每一成员通过谈判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他税费。

29、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的贸易集团,其内部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有的在投资、服务贸易自由方面也作出安排,但集团对外没有共同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其成员在与第三国的关系上保持

独立。

30、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31、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32、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33、专利权独立性原则:是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34、商标权独立性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败。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35、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36、专有技术:也称技术决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37、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38、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39、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40、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伴有对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4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又称“国际商业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它是指一国的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4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43、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根据属人原则确立的管辖权,它是指一国对其本国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44、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45、跨国纳税人: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46、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形势的征税权力。

4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48、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纳税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49、国际经济争议:是指国际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

50、协商: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最先选择采用的争议解决方法。它是指国际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以双方的自愿为基础,针对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口头或书面的磋商贡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51、调解:是在当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从中帮助和促使争议各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公平的调解协议,解决各方争议。

52、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53、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54、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55、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56、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57、不质疑条款: 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58、征用(征收):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59、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60、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6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依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62、国际经济诉讼:也称国际民事诉讼,它是指国际经济争议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某一国家的法院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法。

6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6

4、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6

5、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6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67、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68、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6

9、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70、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1、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72、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用“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73、流动保险单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承保风险、费率、总保险金额、承保期限等事先预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商定的保单。

74、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指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方和中间商。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我国外资法贯彻了哪些基本原则?答: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大致包括哪些方面的基本内容?答:包括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3)关于外汇转移;(4)关于争议的解决。3.简述国际货物买合同的特点。答:国际货物买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此外,根据情况需要要加列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等。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4.试析海运提单的作用答:作用:(1)提单是托运人与际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从托运人处收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特权凭证。5.世贸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它和CAATT在组织上有何联系?答:主要特点是:

一、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内容广泛的国际经济组织;

二、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统一性;

三、组织机构完善,议事程序民主化;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独立性;

五、独特的、比较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联系:世贸组织成立后,C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世贸组织的下属机构一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在组织构成上,WTO成员完全以原CATT成员为主体;CATT组织活动原则,程序规则和习题做法也被WTO接受。6.世贸组织建立了世界上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不处理两个私法主体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也不处理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贸易争议;(2)从《谅解协议》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规则来看,它更多地吸收了国际公法关于解决国家之间争端所采用的方法;(3)从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概念出发,国家之间的国际争端在性质上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4)它强化了专家小组和上诉复审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程序和时间限制,加快了争端解决速度;(5)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是既不同于仲裁性质也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6)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达到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7.国际合作生产具有哪些主要的法律特征?答:(1)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实体之间建立在协议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各方当事人只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双方或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交换技术、劳务或劳动成果上,向对方提供的技术和零配件都要作价,因而是转移了这些技术和零部件的所有权。 8.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具有工业产权的无形财产;(2)国际许可合同有固定的期限,也就是指合同的有效期是确定的;(3)国际许可合同具有其地域性;(4)国际许可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9.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一些什么特点?答:(1)各国际金融组织按其组织章程或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或规则提供贷款;(2)各国

1、际金融组织对贷款对象大部分要求必须是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3)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4)货款的目的大多是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上的困难或帮助成员国发展某一方面的经济和资源开发。10.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哪些?答:(1)授权委托书。(2)义务承担书。(3)信息备忘录。(4)国际借贷协议。11.什么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这种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有哪些?答: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违反国际税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本应承担的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别或漏洞和不明之处,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减轻或不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各国税收制度存在差异造成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承担不同的纳税负担;(2)纳税人追逐经济利益。表现形式:(1)跨国逃税;(2)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3)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12.从各国税法看,反国际逃税避税的主要措施是什么?答:(1)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内部交易,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逃税避税行为,确定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和具体标准;(2)针对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延伸和扩大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并就跨国纳税人在这方面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13.国际经济争议与国内经济争议相比,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答:(1)发生的领域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发生在国际经济领域。(2)主体不一样,国际经济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3)标的物不一样,发生国际经济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4)产生、变更或消灭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5)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6)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14.国际经济仲裁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经济仲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3)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4)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5)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 论述题:

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答: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的私人或政府的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在内。区别在于:国际直接投资者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者除私人外还包括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而国际间接投资者没有这种控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私人职能资本的跨国流动,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是公、私借贷资本的跨国流动。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答: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的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它分为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其主要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

(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1.船东保证条款:(1)船舶适航(2)航行范围(3)交船(4)船东供应项目(5)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1)租船人供应项目(2)租金(3)停租(3)租期和还船(4)装卸

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答: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同时,由合资企业生产的高质量的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上的的需要外,还可以扩大到国外市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正因为投资能带动贸易,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所以,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们考察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就会发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投资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导致产生国际化的企业生产体系,这就使得贸易和投资既可以互补,又可以相互替代。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贸易与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关系,往往还因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以及法律的改变而产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但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贸易的自由化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而实现二者的统一不但取决于一国的贸易投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要受到贸易与投资相互关系的制约。

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答:

(一)主要内容:1.搭卖条款。2.回授条款。3.不得反控条款。4.固定价格。5.限制被许可方从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从许可方的竞争者手中获得与许可方同样的技术。6.要求许可方在某些关健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7.限制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从事研究和发展工作。8.在合同中将被许可方企业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条款,不允许被许可方生产许可方所拥有的一些独特产品。9.有关出口的限制。10.有关合同期满后的限制;

(二)法律调整:1.西方发达国家调整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主要是名称各异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2.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设立专门主管的行政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登记批准来控制各种限制性条款,并使用列举的方法明确每一个禁止性条款。3.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能含有下列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费用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5、试述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答:发行方式: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相对公募发行而言的,指证券发行人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发行程序:1.证券发行人物色牵头经理人2.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包销集团3.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销售集团4.由发行人选定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5.发行人聘请本国及发行地国律师

6、试述国际税收协

定及其主要内容答: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多边书面文件。国际税收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一是经合组织范本;二是联合国范本。内容: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有关定议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语的含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协定中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在各项所得上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7.试述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答:效力和作用: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受理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所提交的争议案件,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案件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二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仲裁协议除规定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外,还规定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只能在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仲裁,不能超越范围。

1约》. ,各成员国应当对下列哪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证书的申请给予优先权? AB.C.

专利权商标

D. 发明人

答案:.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ABCD 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各成员国的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发明人证书的申主给予优先权。

2. 下列各公约中,只对《巴黎

公约》成员国开放的是哪些公约? AB.《专利合作条约》C. D.《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答案:.《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AB 解析:《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前述\"条约\"和\"协定\"都是非开放性的,只对《巴黎公约》成员 国开放。

3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几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 AB. 优先权原则C. 自动保护原则

D.答案:.

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 ACD

解析:本题是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有关公约的基本原则;其关键点在于工业产权产生的基础。 选择A、C、D的理由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强制许可原则,B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4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5. 获准国际注册的商标效力在B年内不独立于其本国注册年,可以无限期续展,续展期仍. 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 10为10年 C人已在其所属国或其有住所或. 商标国际注册的前提是申请营业所的成员 国获得注册 D准注册,. 申请人不必一定先在本国获还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答案:AC

解析:本题是关于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马德里协定》的内容;其关键点在于《马德里协定》与《商标注册条约》的区别。 选择A、C是正确的B、D属于《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

5进行国际避税常用的方法?. 下列哪种方法属于跨国公司 AB.C. 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 D.

转移定价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

答案:. 利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ABD

解析:本题是关天国际偷税和避税的问题,命题目的是考察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其关键点在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选择A、B、D的理由是,这是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而C属于国际偷税的方式。

第11篇:经济法

朝阳法院永和大王遭索赔案

审判时间: 11月9日9时 法院名称:北京市朝阳法院

法庭人员组成:审判员 陪审员 原告 被告 书记员

案由:永和大王外卖引起身体不适,要求索赔

争议焦点:发票的真实性 销售记录 引起肠胃炎的原因

主要案情概述:王慧忠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2011年8月26日,他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外卖送达,王慧忠在吃过提供的外卖后,晚上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永和大王做出解释和相应赔偿。 审判过程: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 王慧忠 男

1982年出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觉中 [09:08]

[审判员]: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7.69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479.69元。 [09:11]

[原告]: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6日,原告于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被告将两次外卖分别于11点和18点左右送达,原告在吃过被告提供的晚餐后,于21点左右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因此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

原告认为,在8月26日一天原告所食食品均由被告提供,由于其质量问题,对原告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先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2]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现在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原告没有证明其急性肠胃炎是原告提供的食物导致的证据,原告起诉中称去海淀医院急诊,但诊断证明书开具的是感染科医生,而不是急诊医生。而且原告也不能是被告的食物导致原告肠胃炎。被告在8月26日的外卖食品均未出现其他的问题,也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而且原告主张的金额也过高,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09:25]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具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目的?

[原告]:

1、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提供接受服务的关系。

2、电话录音,证明我和被告之间有服务关系。

3、食物残害照片,是当天吃饭剩下的照片。

4、海淀医院开具的证明书,证明我为食物造成急性胃肠炎。

5、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系北京城市居民。

6、六张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

(当庭播放电话录音) [09:25]

[审判员]:原告,你提供的录音是什么时间?

[原告]:是8月30日我出院后在家里录的。

[审判员]: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核实证据原件)

1、永和大王提供的发票,时间写的是2011年10月26日,但被告的录音里刚刚说不能补开当天的发票,我们不知道这个发票是哪里来的?

[原告]:这张发票是晚餐的发票,录音里说的不能补开发票是早上的。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原告]:

1、发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2、65073338是我公司的配送热线,对于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被告要证明的其点餐的内容存异议。

3、这个照片不能证明食物是什么时候的,而且也不能证明是什么食物。故不认可。

4、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原告住院的原因,而且时间写的是8月29日,而且这个字也是明显写在章上面的。我们对真实性不认可,也不申请进行鉴定。

5、身份证明真实性认可,请法院核实。

6、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09:42]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出具?

[被告]:

1、知春路餐厅8月26日销售的记录,证明我们当天给很多顾客提供了同样的产品,但没有出现原告的情况,也没有任何其他的问题。

2、北京市场的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我们当天在北京市场的销售产品也没有任何问题。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于销售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肯定是销售出了很多份同样的产品,但不能证明卖出给我的这份质量没有瑕疵。对于北京市场的销售记录,跟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8月26日是周几?

[原告]:是周五,我点了两次餐,大概是11点和晚上6点送到的,两次送到后我就用餐了。

[审判员]:送餐的地点是在哪儿?

[原告]:就是我的住处。

[审判员]:当天是否还吃过其他的食物?

[原告]:当天我没有吃其他的食物,我当天没有上班,一直在家。

[审判员]:是否喝了其他的水和饮料?

[原告]:没有。水也就是喝了家里的水。

[审判员]:你点的餐是否是你一个人吃的?

[原告]:是。

[审判员]:住院的原因?

[原告]:急性肠炎。

[审判员]:之前是否得过急性肠炎?

[原告]:没有。

[审判员]:医疗费1900余元是否是你的实际支出?

[原告]:住院期间的费是实际支出,已经扣除了医疗保险。后面的没有扣除医疗保险。 [09:43]

[审判员]:被告,跟本案相关的食品制作流程请你们解释一下?

[被告]:我们是统一配送,冷冻冷藏储存,而且有严格的保质期。我们自己也有检查人员检查,而且我们的员工也是在餐厅用餐,所以在品质这方面没有问题。我们当天的使用都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审判员]:冷藏的是什么产品?

[被告]:是半成品,有的要经过煮,有的只需要加热。

[审判员]:跟本案相关的产品是怎么加工的?

[被告]:我们的豆浆是先用大豆泡,然后磨,最后加热,豆浆的保质期是2个小时,如果超时就扔掉。芽菜肉丁包是半成品,加热就可以,油条也是盘半成品,要先解冻,然后炸。都是现炸现卖的。三杯鸡饭,饭是现蒸的,菜也是现做的,而且里面的料也是冷藏来的。蛋饼油条,蛋饼也是现作的。

[审判员]:你们对质量是怎么监督?

[被告]:餐厅里面每天都有测温检查,也有管理人员到餐厅里抽查,我们的用餐也都是在餐厅,也是为了保障餐厅用餐的品质。

[审判员]:送外卖的流程?

[被告]:有顾客打进来电话,他们会在网上找出一家餐厅,然后我们是用电动车给顾客送去,而且我在送餐的途中都有专用的保温箱。

[审判员]:送餐需要多长时间?

[被告]:制作是很快的,而且送餐都是最近的餐厅,一般送餐的范围是骑车不超过7分钟。

[审判员]:原告陈述说一般送餐要一个半小时是否属实?

[被告]:大概是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送餐是要打电话,然后在网上搜出最近的餐厅,然后我们准备食物再送餐。

[审判员]:被告出具的证据二,你们称是北京的销售记录,但为什么写的是华北地区的销售记录?

[被告]:这是截取的。 [09:55]

[审判员]:你们统计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外卖和餐厅用餐?

[被告]:都包括在内。

[审判员]:双方事实情况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对于原告定餐的时间,通过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

[原告]:食物照片上显示的日期是8月27日,但我是8月27日拍的。8月30日我的电话录音是要证据8月26日点餐的情况。

[审判员]:双方证据材料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56]

[审判员]:今天举证期限届满,除法庭需要调取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说诊断证明是感染科开的不是急诊科开的,这是因为我是在出院的时候开的这个证明,当时我已经不在急诊了,而且转入了感染科。我没法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我吃的食物都是被告提供的,而且吃完后当天晚上就去了医院,这可以说明是被告的食物问题。被告所述的他们制做餐饮的情况,也舆论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质量是完全每问题的。对于他们销售了多少跟我并没有关系,不能说他们迈出了多少没有其他的投诉就说明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有没有其他的投诉我们也不知道。另外向被告提供产品这么多的环节,从定餐到生产,还是有其他的供应商和配送的环节,不知道这些环节是不是会有问题?我觉得这都是可能的。被告的规章制度是怎么执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针对他提出的这几点我也是解释一下,我们自己也在食用产品,而且油条和豆浆是我们的拳头产品,现在为止这种事情只有原告一起,我们只能证明其他的人都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诊断证明如果你在急诊室就诊,急诊医生应该是当天就给你开具证明,而不应该是在你出院的时候才提供证明。而且对原告配送你说可能会存在问题,但为什么定餐会有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如果赶上用餐高峰,可能就要排队,而并不代表说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送到你家。另外原告讲说是因为当天食用了永和大王导致你肠胃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吃了我们提供的不洁食品导致了肠胃炎。 [10:02]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可以。

[被告]:同意调解。(双方进行调解)

[审判员]:双方差距较大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误工费是否有证据提供?

[原告]:我们今天没有带来。

[审判员]:护理费是谁护理的?

[原告]:我姐姐,我们是按照北京是平均工资计算的。

[审判员]:关于误工费要出具平时工资的证明,8月份实际扣除工资的证明。本院要求原告庭后补充以上证据?

[原告]:好的。

[审判员]: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开庭到此,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8]

第12篇:经济法

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摘要: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直接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经济社会能否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内容。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着手分析,接着分析了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而论述了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构建;劳动;和谐劳动关系;合同

一: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呢?

(1)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而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状况成为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和谐社会必定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社会,劳动关系不和谐也必然影响到全社会的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而社会和谐又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体现与保证。

(2)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晰的产权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两大层次。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是没有生命力的,在此基础上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广泛调动企业和职工两个积极性,确保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使企业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

(3)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实现。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职工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有发生。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协商协调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才能巩固职工队伍与社会政治的稳定。

二、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2万件,涉及劳动者50.3万人。仲裁机构当期审结案件62.3万件,结案率为86%。年末累积未结案件10.4万件。那么在各种分类的统计里面,劳资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第一位。

以上数据说明,当前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2.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尽管企业普遍实施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劳动合同格式化现象严重,一些劳动合同不是在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履行;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在非国有企业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较大,很不利于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是增强社会创造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障碍。

(2)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的奇迹,2010年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但是工资增长缓慢远远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特别是最近两年随着通胀的发展和CPI指数的持续走高,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升反而相对在下降,特别是靠工资过日子的一线员工生活幸福指数在明显降低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背离了经济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的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所以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调控工资分配,尤其要加大对低保户和下岗困难职工的帮助,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和低保费。

(3)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当前工资支付立法层次低,对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等措施,操作性不强;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在立法方面还基本上是空白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制约了加强和改善政府驾驭行政能力的领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齐心协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 劳动合同实施不够规范。如国有改制企业改制后签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突出。并且由于转制过程中缺少制约和监督机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集资款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转制企业还强迫职工以低价买断工龄等等。

三: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政府部门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各部门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从转变自身职能人手,不断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切实抓好各自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力用工情况、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专项检查活动,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用工单位“不敢违法”的监察环境,通过行之有效的执法措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面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大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增强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化解劳资纠纷。

(3)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工会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常态化,形成企业主动参与,职工广泛认同的局面;要密切与职工的关系,及时帮助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为职工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要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当好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定期在职工中开展调研,及时向企业主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企业参保率,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健全的劳动保障。要加大《劳动法》落实力度,依法保障劳动关系。要畅通诉求,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使劳动纠纷得到有效处理。 (5)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更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企业需要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建立工资合理增长等制度,在企业内部做好预防、调处、救济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劳动者则需增强综合素质,提高依法理性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6)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资互赢的良好局面。

[1]涂晓亮.现状与问题思路与对策——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扫描[J].劳动关系.[2]戴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J].中国劳动关系学报, 2006(2):54-55. [3]顾光青.劳动关系:理论与不同模式的比较[J].学术月刊,2007(12):36-39.[4]罗科.大陆失业洪峰预警[J].凤凰周刊,2008,19(296):72-75.[5]苗惠萍 浅谈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其途径 [J] 有色矿冶 - 2007, 23(1) [6]曾湘泉.变革中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竞争力[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3(9):64-66.

第13篇:经济法

浅谈新经济时代我国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管理要主动适应新形势,主动迎接新经济带来的挑战,必须进行企业管理的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企业管理创新是企业保持活力乃至整个企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保证,是大势所趋。管理创新是全方位、多方面的,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最首要的问题就是实施人本管理改善非正式组织的抵制,有效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科学管理,简化组织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管理工作的质的飞跃。

关键词:新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创新

一、引言

21世纪,在经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已高达60-80%,“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即新经济时代已经来到或即将来临,新经济的内涵即科技,当今世界各国在经济领域的竞争实质上已演变为一场科技的竞争,抓住了发展科技这把金钥匙,也就抓住了发展新经济的关键,新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主体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新经济时代是一个高度重视管理的时代,借助于管理,科学技术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只有科技和管理的共同发展,才能使新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新经济时代下企业管理对企业来讲尤其重要,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新经济时代,由于企业生存环境的巨大变化,企业管理的目标、模式、观念、内容等都受到巨大影响与冲击。

二、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必要性

(一)管理创新的内涵

管理创新是指根据市场、社会的变化和规律,放弃旧的传统的管理模式及其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创建新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方式和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管理的全部否定,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规律和现代科学原理,对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陈旧落后的管理,进行改进、改革,用新的管理方法去替代原有的管理方法。

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将“创新”概念引入管理领域,开始了管理创新的新发展。他认为创新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创新,它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一种是社会创新,它在经济与社会中创造一种新的管理结构、管理方式或管理手段,从而在资源配置中取得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他认为社会创新的难度比技术创新的难度更大,但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要比技术创新大得多。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创新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提出一种新经营思路并加以有效实施;创设一个新的组织机构并使之有效运转;提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方法;设计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进行一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二)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管理创新是在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前提下,在管理思想、组织或方法、手段上的创造发明,或者是在应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改进和发展。 管理创新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发展所起的巨大积极作用,决定了它实施的必要性。 首先,管理创新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内在需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基本顺利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套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的甚至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所以必须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进行管理创新,逐步建立起与新的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以保证其正常操作与健康运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其次,管理创新是科技进步的客观要求。当今社会,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诸如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日新月异,其发展速度令人难以置信。这种全新的生产力体系使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着深刻的变革。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在面临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要为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形势做出适时的管理变革和创新。

再次,管理创新是企业自身获取竞争力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各种商品之间愈来愈趋向同质化,消费者需求已从单一化转向多元化个性化。企业要想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只有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与核心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核心能力的主要来源便是企业管理的创新。

三、当前我国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进步明显,尤其是科技与生产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企业管理方面,仍然与生产需求有很大差距。旧体制的管理因素还没有完全消除,新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目前尚处于新旧体制的夹缝之中。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在进行管理创新时往往会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内非正式组织的抵制 非正式组织是由企业成员在工作与生活中结成的相对于正式组织而言比较松散并依靠道德伦理与习惯等约束的团体,它有利于发挥企业成员的协助精神,维持组织的稳定,但同时,非正式组织也会建立起一种强有力的防御系统而抵御并妨碍企业的种种变革。利益的满足是员工的根本需要。管理创新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管理创新意味着一种新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关系,有些非正式组织的共同利益因此会遭受损失,因此他们可能会以降低工作效率来抵制变革。因此,企业在实行管理创新时,必须重视非正式组织的需求。

(二)企业文化滞后

企业文化具有导向、约束、凝聚和激励等四项基本功能。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企业文化,一个成功的变革必须考虑到组织文化的影响。如果变革与企业原有文化相抵触,那么企业变革将很难获得成功。管理创新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作为企业文化组成部分的管理理念、管理价值观等的转变,任何一次管理创新必须在与员工有了心理沟通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推行。如果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目标不为员工在精神上心理上认同和接受,管理创新成功的几率很小。因此管理创新与企业文化的变革相伴随,企业在决定管理创新的同时,也应该使企业文化与之适应并同步,反之,滞后的企业文化将对企业管理创新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

(三)企业管理技术相对落后

所谓管理技术,是以管理科学理论为基础,在管理科学理论所揭示的客观规律指导下,吸收和借鉴相关学科的精髓,在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用于各项管理实践的手段和方法。从当前企业发展来看,管理技术包括预测技术、决策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建模技术、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几种技术。但是,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只是多被应用于一些软件行业,还未真正普及到其他的行业。很多企业的管理技术还是相对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四)组织机构繁琐冗杂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组织机构很复杂,权责不明,严重影响企业战略问题的决策及执行,对企业的管理创新带来困难。而且,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决策机构处于企业的最高层,而战略决策一般都与日常基层决策相统一,这样就造成战略决策机构远离操作层,机构臃肿庞大,运转不灵。在企业管理创新过程中,建立和调整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势在必行。

四、新时期我国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

2008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暴露出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缺乏,我国企业经营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实行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的管理创新任务摆在了我国企业面前。

(一)实施人本管理,降低非正式组织抵制强度

实施人本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树立依靠全体员工、以职工为主体的思想,加强宣传教育,真正建立起能让全体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真正发挥职代会、股东会和工会的参政议政作用;二,制定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三,企业员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发挥企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企业在实行管理创新时,实施人本管理,重视非正式组织成员的需求,从而达到降低非正式组织抵制强度的目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顺利实施。

(二)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

在现代企业组织中,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组织核心能力最为关键的要素之一。经验证明,国外一些成功企业大部分都是通过构建学习型组织来提高组织的学习能力,充实完善本企业的企业文化,使整个企业处于一种充满活力,不断进取和创新的状态,使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加强。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构建学习型组织、提高学习能力,促进企业文化的繁荣发展是企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

(三)加强企业管理技术的创新

技术创新是企业打造名牌、赢得市场的前提和基础,管理技术创新是企业完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强有力手段,直接影响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管理技术的创新对企业管理成效的发挥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新管理技术、新管理手段和新管理思想广泛渗透到企业的各个角落,率先进行管理技术创新的企业便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必须加大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将先进管理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

(四)简化组织结构,并使之柔性化 在当前新时期,通过信息网络,许多需要动态收集和加工的信息均被信息系统在瞬间得以完成,通过企业的信息核心功能模块就能使企业快速运转,可以将许多用于上传下达的中间层次需要去掉,使企业的组织结构越来越简单化,扁平化。

企业组织结构应具有柔性,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对自如。新时期,市场的网络化、需求的个性化,要求企业的生产方式具有灵活性,以适应需求定制生产。

这种简单化、柔性化的组织结构在环境简单而稳定的条件下,会显示出其工作效率不高的缺陷,但在环境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则显示出良好的适应性,可以及时地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灵活而有效的反应,有利于管理创新。

五、结论

新经济的出现,对于每一个行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而只有创新,才能够使一个企业迎接挑战。创新是企业管理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长期不懈的努力,很多方面都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去完善。 参考文献:

[1]雷晓东.企业管理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第9期.[2]伏玉.企业管理创新的策略研究[J].现代管理,2009(1).[3]李延罡,兰东燕,王福英.企业管理创新的发展新趋势[J].集团经济研究,2007(2).[4] 赵倩.浅谈新经济时代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创新方向[J].中国商界,2010(10).

第14篇:经济法

经济法

单项选择题

1.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法所调整的() A.社会关系

3.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4.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召开的董事会至少是(C.2次

9.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种类为(A.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12.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发》颁布,颁布该法的国家是A.美国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A.安全权

14.()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A.公平交易权

15.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A.公开招标方式

16.不是税率的基本形式是(C.浮动税率

18.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A.-调一裁两审制

三、判断分析题

2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28.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27.参考答案:错误;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8.参考答案:正确;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法事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有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形式。

四、简答题

3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15篇:经济法

1.市场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1.市场障碍,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

2.市场机制惟利性;

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经济法概念(术语)的形成.

1.经济法概念(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的提出.1865年,蒲鲁东

2.现代经济法概念(术语)的正式出现(提出)1906年;雷特

3.现代经济法概念(学说)的形成.20世纪10年代;赫德曼等

3.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

4..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特点)

(1)经济法的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的;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经济性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

(2)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性之法。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

(1)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也可以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和总体经济利益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看作一种“衡平”原则,即在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之间进行衡平。

6.(1)经济管理主体: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经济管理部门),

(2)被管理主体:例如参加经济活动的下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按主体所处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环节,经济法主体可分为最高经济管理主体、中层经济管理主体和基本被管理主体。

7.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1)市场障碍排除法(或称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一)这三个方面法律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二)这三个方面法律是分工协作的关系;

(三)这三个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

(四)这三个方面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8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是指各种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或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

1、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9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协议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垄断力滥用、市场支配力、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是指经营者因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获得极强的市场权力,但在行使市场权力过程中滥用了这种权力,以致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10.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豁免的范围

(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除外(国家专营或专卖——国家垄断)。

(2)特定的协议垄断行为豁免。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政策性垄断如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又如对“老少边穷”的地区的扶贫政策。 一些为了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允许其某些产业进行联合和垄断经济,以增强竞争力。法律应当豁免。

(6)自然垄断如我国目前有关政策允许电信、铁路、电力等垄断经营。

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尚未设立):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处):

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商务部(反垄断局):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

1研究拟定相关的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和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4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5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则。

12假冒仿冒行为,又称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并诱使公众误解、误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竞争法中的含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品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的贿赂的行为。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

种资格。

1

4(四)产品品质担保责任、产品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品品质担保责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产品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则是一种契约责任。

(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的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以商品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

(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则以提供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

(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及其直属亲属提出请求(不仅消费者与客户、包括第三人);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的接受方当事人提出。

(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它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品质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品质担保责任属于一般违约责任。但品质担保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品质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营者违反担保义务为前提,此项担保义务并不总是由合同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它即可以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还可以通过广告、样品、说明书等方式单方作出。同时,在责任追究方面,它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标的物获得者可以跳过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品质担保有默示担保(法定担保)和明示担保。两种担保关系中,在没有明示担保的情况下,自动适用默示担保,此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明示担保情况下,排除默示担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其许诺的要求。

(五)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断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允诺关系来判断。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有缺陷,并切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任何环节,只要违反了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5.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接收馈赠,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总称。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普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政府分级代表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托监管

4.企业自主经营

(二)特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2.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烟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邮政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6.(二)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只能有政府投资完成。

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政府亲自承担。

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该类项目政府必须提供。但是,但是对于一些营利性项目,私人原意投资的政府应当鼓励。

4.具有经济调节性的经营性投资。

17.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18.一、国有股减持立法

(一)国有股减持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1.立法目的:

(1)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

(2)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

3.国有股减持主体;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有股减持的领域

主要是竞争行业或领域

5.国有股减持的方式

(1)以国有股存量发行为主

(2)国有股减持的其他方式:

①国有股回购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②国有股配售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③协议转让

④增量发行

6.实际效果:实践中不论增量发行、国有股配售还是存量发行,发行价格不合理,尤其是存量发行的发行价格高得离谱,成为国有企业圈钱的手段。影响股市稳定.19.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化的产物。所谓产业结构政策,是指关于社会生产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的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是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处理好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

反垄断政策法中小企业政策法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直接管制法

20.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治原则

(二)财政透明度原则

(三)财政民主原则

(四)财政安全原则

21预算法的地位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预算立法。

预算收入项目:

(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22.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

23中央固定的税收收入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地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尚未开征的遗产税。

24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5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16篇:经济法

经济法

1、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障职工利益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时间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规定的其它条件

3、合伙人决议的原则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的经营范围,注意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公司设立的概念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共识法人资格而依法律程序锁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法定资本制指在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后,股东可以在的、公司登记成立前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多次缴纳出资的制度

6、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注册资本总哦,但是发起人只需认足或缴足部分股份,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7、新股发行的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的其他文件

8、公司合并的含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依照法定程序,不经过清算程序归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9、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劵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我不少于三千万人民币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者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我超过4亿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

10、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1、抵消的定义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哦度内消灭的行为

12、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赔偿范围不同。缔约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诶哟是可期待的利益损失

14、商标的构成条件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必须是可视性标志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5、我国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b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验证等歧视性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c采取专门正对外的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d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e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17篇:经济法

1,什么公司注册资本最小

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解释】第②、③条中仅限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包括“主要社会关系”。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符合经济法等法律规定的一定的条件,并严格审查其主要的社会关系,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较好的为公司服务。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于规定时间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公司业绩的报告称为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是公司会计年度经营状况的全面总结。中期总结是公司关年度经营状况的总结。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对某些可能给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予以披露的报告称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4,广告法38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安全法55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6,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2,4,7,8 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第八条 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公法与私法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际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首先,公法是配置、调整公权力的法。公权力是公法的着眼点。凡是现实意义上的公权力,就需要现实意义的公法来调配。

其次,公法的范围包括调配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公法和调配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公法。公法可以延伸到对私权利的干涉层面,而非仅仅国家权力层面。公权力的边界是个人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当然,这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的,因为,任何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权利和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这一意志物化为各种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等),这时就形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并存的现象,两者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影响对方。或者说,没有不受公权力管辖的私权利,也没有不受私权利影响的公权力。两者影响的最终原因或动因应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在调整的具体客体、对象、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也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甚至及其分散。

第四,公主体、公利益、公权力、公权利等一切公的范畴都应由公权力来调整,自然要公法来调整。可以笼统地说,大家(公域)的事由公法管;个人(私域)的事由私法来管。

第五,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公权力也就越发展。但是,这与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权力扩张的同时,私权利也在扩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私权利的扩张,公权力也就没有了土壤。封建社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亦是如此。 第六,公法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于规范公权力,因此界定公法时应以公范畴为线索和参照,而在公范畴中以公权力最为核心,因此,公法学应从公权力开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规范是法律规范,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因此公法有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制裁,也有补偿。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一)公权力。公权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等

(二)公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分工及相互关系、横向配置、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与关系。

(三)公法关系。是指公权力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法责任。是指危害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违反公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9,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18篇:经济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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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学法网 整理]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学 法 网整理]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学 法 网 整理]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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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 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税 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学法 网 整理]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 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变更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核实与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屋租赁 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学法网 整理]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教育/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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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经济法

从中国方便面协会牵头涨价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要制定反垄断法。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今,竞争者联合限价行为就很普遍,所以我们要制定反垄断法。

国家发改委对进口奶粉企业的反垄断开展调查,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了6.7亿元的资金处罚,体现了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发改委,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体现了垄断协议的查处过程,如下:

1、投诉和立案调查

2、依法采取适当的调查措施

3、依法认定涉嫌垄断行为的属性

4、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被调查经营者依法履行处理决定。

波音合并麦道案,美国政府在监管企业购并时,不仅仅根据国内市场占有率来判断是否垄断,还要考虑在整个市场范围内是否能够形成垄断。对全球寡占垄断行业,需要分析全球市场的条件,而不局限于本国市场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整体产业竞争力。因此,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美国政府还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为了提高美国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的重组和并购。

哈尔滨市市容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体现了行政性限制竞争,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们也被简称为“行政垄断”。主要内容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了对行政垄断的处分行为。

总之,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反垄断法以排除市场缺陷、恢复竞争秩序、维护自由竞争为己任,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

第20篇:经济法

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特征;1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2原告是恒定的,只能是行政相对人;3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4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性质;1司法审查制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2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理论基础;1权力制约与制衡理论2人民主权理论3法制理论。功能1控权功能2平衡功能3保障人权自由4实现社会公正功能。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在行政诉讼的整个或主要过程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行政诉讼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是设立各项具体诉讼制度的基础。内容;(1)一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收干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同等条件同等对待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2(法律赋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我国原则;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2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案件上合理分工的原则3立足现实,组不扩大的原则(立足我国国情)我国实行混合制的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所有的)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所有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原因在于;涉及各方利益,以国家政策为依据法院很难做出合法性判断,国家行为的失职由领导承担政治责任而领导责任只能通过立法机关或议会追究)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命令决定)3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文件)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主体是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特定)6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2便于法院正确,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3人民法院负担均衡原则。 种类;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2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3专属管辖与任意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仅指普通法院。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影响大)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案件,其他,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大,复杂,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关乎国际声誉)4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影响重大,重大涉外,其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爱你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来划分管辖法院,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确定。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按照特别规定,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的。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适应情况:(1)分数不同区域额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吹决定,造成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与最初的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同,造成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3)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既可以有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分类;一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而应该改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2移送管辖的法院发现自己确实没有对案件的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由于特殊的原因或者因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上级人民法院一裁定的方式,决定案件是由哪个人面法院管辖的制度。 情形;1特殊的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指定管辖

三,移转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iaji人民反元移交给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与移转管辖区别;1移送发生在同意法院之间,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方式,移转管辖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级别管辖的变态方式2移送是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转法院重新确定管辖权 行政诉讼参加人;指起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诉讼当中来的人。不包括翻译鉴定勘验人和证人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因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收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特征 1 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惊醒诉讼,3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收发晕裁判的约束

原告;指对行政机关的绝提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一自己的名义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1必须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与起诉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

被告:原告指控起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想人民法院起诉,并有人民法院通知起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特征 :1必须是行政主体2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 原告指控并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条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包括标的同一和标的同样两种类型3数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有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 分类 1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厉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有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 特征 1 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 2 倍速的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 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审理的案件 4 参加方式有两种,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情形 1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和被处罚人2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裁决案件中的存在民事争议的当事人4 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第三人5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6 与行政机关共同书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特征1 一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 2 只能在代理权限内活动 3 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与被代理人 4 必须具有行政诉讼能力 。 类型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时必须遵循的时限,步骤,方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连续的过程。特点1是刑诉过程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2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3具有基础性和广泛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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