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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价管〔〕98号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规范城市住宅小区

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

(甬价管〔2006〕9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自来水总公司:

为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收费行为,保障开发建设单位的公平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价法〔2003〕75号)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组织实施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收取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城市供水配套费)。其中,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配套费,由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收取。

二、城市供水配套费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是指从城市住宅小区外的自来水总管至住宅小区内用户水表的供水管道、设施等。配套建设内容按不同的房屋类别分类确定。

(一)低层房屋(总层数为1~3层),配套建设内容为住宅小区外引入的总管至住宅小区内“一户一表”(含水表)范围内的室外给水管道(包括住宅小区道路消防给水管道,下同)铺设和“一户一表”安装。

(二)多层房屋(总层数为4~6层),配套建设内容为住宅小区外引入的总管至住宅小区内“一户一表”(含水表)范围内,包括室外给水管道铺设以及住宅小区集中水泵等设施设备和“一户一表”安装(不包括泵房土建工程)。

(三)中层房屋(总层数为7~9层)和高层房屋(总层数为10层及以上),配套建设内容为住宅小区外引入的总管至住宅小区内泵房进水口总水表(含水表)范围内的室外给水管道铺设。

四、城市供水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统筹收取,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销售面积为准;属其它建设项目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扣减配套设施用房计算确定。

五、城市供水配套费标准根据房屋类别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分别确定。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供水配套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其他区域的城市供水配套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

(一)低层房屋每平方米36元;

(二)多层房屋每平方米22元;

(三)中层房屋每平方米9元;

(四)高层房屋每平方米6元。

六、城市供水配套费包括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费用。项目管理费用包含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5%在城市供水配套费提取。收取城市供水配套费后,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七、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收取的城市供水配套费单独列帐,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用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外,专项用于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施工企业的供水配套设施工程决算委托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按审定的工程决算与施工企业结算。

八、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和供水服务合同,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和期限、供水时间以及收费标准和金额等双方权利与义务。收取城市供水配套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尽快组织实施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及时提供供水服务。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城市供水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城市供水配套费。

十、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办理。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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