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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市重点行业(领域) 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特点和实际,决定自2011年5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石英砂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着力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保护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尽快形成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格局。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全市石英砂加工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铅酸电池生产企业、涉氯企业以及水泥生产企业。

(二)专项治理重点

1、各行业(领域)治理重点: (1)石英砂加工企业:重点督促石英砂加工企业加快工艺技术改造,采取喷淋洒水、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年产2万吨以下干法和年产1万吨以下湿法石英砂加工小企业一律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重点抓好喷漆、涂胶、晾漆、下料、打磨、造型六个环节的治理,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职业卫生要求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关闭。

(3)铅酸电池生产企业:加强生产车间、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程防护设施建设和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加强职工更衣室、浴池、洗衣房、污水处理等附属设施的管理。

(4) )涉氯企业:定期对生产场所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浓度超标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卫生标准。要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同时制定氯气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水泥生产企业:加强粉尘、噪声职业危害监测与防护,落实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措施,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制度和档案。

2、专项治理共性要求:

(1)企业依法设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网上申报。 (2)企业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评价,检测结果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3)企业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削减防护设施,致使职业危害严重。应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4)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落实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并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5)企业对工人进行职业危害因素预防及后果岗前告知,并与职工签订包含职业健康保护内容的劳动合同,为职工购买社保、医保、工伤等保险。

(6)企业有职业危害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安监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级安监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及时召开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负责人会议,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意义,全面动员,周密部署。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企业全面开展自查,按照法律法规和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排查职业危害隐患。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迅速加以整改。

(三)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30日)。市、县(市、区)安监局成立专项治理检查组,对各有关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职业健康有关法规标准的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总局23号令、27号令等法规、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安监局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专项治理情况向全市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治理责任和措施。各企业要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订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利用“安全生产月”等各种途径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

(三)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职业危害严重且无照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特别要加大对小家具厂、石英砂加工小作坊等平时不易发现且监管薄弱的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力求整治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各阶段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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