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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石煤矿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5: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板石煤业有限公司防灭火长远规划

矿井火灾事故都有一定的发展规律,安全隐患的发生到从事故征兆的出现至事故的发生,这些灾害一般初期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都比较小,若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会导致成为重特大事故直至造成矿毁人亡的悲剧发生,在预防矿火灾害措施方针,防范胜于救灾,要求我们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者必须立足安全,从小做起,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盯死不放,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隐患,减小灾害发生,一旦出现灾情,现场人员要抓住最佳时机,尽最大的努力,利用现场的工具和器材,利用可能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力争将灾害消灭萌芽阶段,在不能达到目的时,就要做好自救与互救,积极救灾避灾,减少灾害危害。因此要求煤矿加强职工安全培训,使每一位职工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各种灾害发生前的预兆和发展规律以及预防出拉力措施,熟悉遇险的行动原则,避灾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安全装备方面要更大限度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确保矿井工人生命和矿井财产的安全,特制订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一、年度计划

(一)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集团公司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二)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的,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三)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

2、预防自燃发火措施。

3、预防采空区、巷道冒高处、煤柱破坏区等地点自然发火措施。

4、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5、矿井防灭火设计。

6、矿井注氮防灭火设计。

(四)自燃煤层开采

1、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类)和自燃(Ⅱ类)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等标志性气体,且有上升趋势。

2、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3、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4、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5、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6、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必须砌筑防火门墙,防火门墙砌筑位置及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砌筑。

7、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8、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9、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10、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11、有自然煤层的矿井主扇风压不得超过2940Pa,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2940Pa以下。

12、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13、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14、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内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五)防灭火装备

1、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1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1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0m以内。 (8)掘进工作面每隔50m。 (9)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每隔50m。 (10)掘进工作面回风顺槽每隔100m。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

2、矿井都必须在井下变电所、机电硐室、火药库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门。

采区进、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墙,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的充填及砌筑材料。

3、皮带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设烟雾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

4、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皮带头、配电点等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5、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确定。

6、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7、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8、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瓦斯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器仪表。

9、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四、日常防火

1、每一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严格火区管理。

2、矿井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油类、棉纱、布头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3、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4、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门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

(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5)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5、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站,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采煤工作面观测站应选在:工作面上尾巷及回风顺槽10-15m处。

(2)根据北京煤科院提供的《板石煤矿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报告,通过一氧化碳、乙烯浓度确定煤层发火情况,具体气体指标在《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说明。

(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6、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相关部门定期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反风设施、防火门墙、灭火器、沙箱及消防材料库内物品进行检查。

第五章 灭火救灾

7、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部门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8、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9、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1)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2)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瓦斯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带领下才能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10、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下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2)在低瓦斯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3)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5)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11、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

(3)无瓦斯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

(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

(6)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12、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六、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喷、注浆记录、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2、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煤矿规程》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加强管理。

3、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3)灭火时的通风系统调整。

(4)灭火方案图。

4、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锁风时先在密闭外砌筑一道带小门的挡风墙,它与原密闭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密闭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6m。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原密闭墙,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密闭墙时,必须保持锁风墙与原密闭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新密闭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密闭墙。

5、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灭火总结。

(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

6、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及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

7、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启封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4)经验与教训。

8、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9、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加以管理。

二、矿井防灭火长期计划

为保证我矿防灭火系统稳定、可靠,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安全方针。抓好防灭火现场管理,不断完善矿井通风、监控、防尘、防灭火系统,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现将长期防灭火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长期防灭火工作计划

1、加强防灭火基本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对全矿职工进行一次防灭火知识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防灭火安全意识。

2、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灭火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搞抓好防灭火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在每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必须同时检查防灭火工程的安全质量和隐患,并按规定编制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按措施进行跟踪整改。

3、加强防灭火器材和消防管路系统的管理,对已使用了的消防器材或失效的灭火器必须及时补足或更换,对损坏的消防管路和消防栓要及时修复,严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

4、加强采空区、盲巷管理,按规定检查密闭处的CO浓度并挂牌管理。

5、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性能的检查,严禁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严禁带用检查或移动电气设备,杜绝一切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6、加强易燃物品的管理,井下因设备检查所用的各种油脂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设备检查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将易燃油脂和油布装入专用箱运至地面进行处理。

根据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及煤科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板石煤矿19#、19b#、20#、22#、23#、23a#煤层,煤炭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Ⅰ类容易自燃。

(二)、采用的防灭火措施

1、防灭火方法

(1)防灭火方法包括灌浆防灭火、阻化剂防灭火、氮气防灭火、凝胶防灭火、均压防灭火、利用灭火器防灭火等。

本矿井号19#、19b#、20#、22#、23#、23a#煤层均为Ⅰ类容易自燃,设计选择注惰性气体及移动注浆相结合的的防灭火方法。气体检测有束管检测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及一氧化碳检测器相结合检测。

(2)惰性气体灭火

在地面建立永久制氮机房,机房内配备型号为QTD1200/97型煤矿用固定式碳分子筛制氮装置(采用变压吸附法,注氮量可调,最大注氮量为:1200N2m3/h),利用无缝钢管普设置井下各地点,一旦发生事故,可立即对事故地点进行注氮,具体注氮方法详见:《注氮防灭火设计》

(3)火灾束管监测系统

矿井自燃火灾束管监测系统是利用真空泵和一束多芯的塑料管缆远距离的抽取监测地点的气样,利用专用气相色谱仪连续分析,实时测定各测点的气体组分浓度,同时可以对监测地点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浓度超值时发出警报的成套装置。主要由地面气体分析中心和井下束管取样系统组成。

(4)预防性注浆防火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回撤完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进行封闭,并进行喷浆,喷浆完毕后利用事先预留好的注浆管立即对密闭墙内进行注浆,闭内注浆完成后,再在密闭外围岩施工注浆孔,对密闭围岩进行注浆。 密闭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漏感觉,耳听无声音),密闭墙体厚度不小于1m,墙面平整(1m长度内凹凸不大于10mm)无重缝和空缝。

2)密闭墙垛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少于300mm,并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砌碹巷道要破砌墙后掏槽,密闭周边抹有不少于200mm的裙边。密闭墙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闭要留观测孔和注浆孔,孔口上好阀门。

(三)井下外因火灾防治

外因火灾的主要特点是突然发生,来势迅猛,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出人意料之外。由于这种突发性和意外性,常使人们惊慌失措而造成恶性事故。矿井中一切能够产生高温、明火、火花的以及由可燃材料制成的器材和设备,如使用不当都可能会引起外因火灾。绝大多数外因火灾是由于机电设备质量不高,安装不良,又缺乏严格的检修、维护制度,长期带病运行而引起的。对于中小型煤矿,由于机械化程度较低,其中爆破和明火是造成外因火灾的主要原因。

外因火灾的防治主要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其次是在井下尽量采用不燃或耐燃的材料和制品。

1、电气事故引发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井下机电硐室防火措施

本矿矿建时已在井下设有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机电硐室,应注意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妨碍运输,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

(2)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硐室不应有滴水,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5)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免进”或“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字样的警示牌。

综合防灭火长远规划

梁家煤矿矿井防灭火设计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制度

矿井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划

矿井防灭火自查报告

板石煤矿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
《板石煤矿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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