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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9: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

中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二年元月

一、井下自燃发火预防措施

1、我矿在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首先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采区设计采用后退式布置。编制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

3、我矿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生产过程中,开展自燃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通过对高顶、采空区、密闭采气化验分析,及时掌握自燃发火动态。

4、我矿在矿井主要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安设CO、温度传感器,及时监控各地点的温度和CO的变化情况。

5、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采取预防自燃措施,并定期检查,或包砂碹注砂封堵。

6、矿井对采空区的防止自然发火,按设计和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工作面每月的进度,及时对上下隅角进行砌沙袋封堵。

7、瓦斯检查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采煤工作面时,要检查CO、O

2、CO2温度等相关内容,加强对隐患地点检查,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8、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减少高温区域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9、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 45 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

10、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燃发火。

二、井下灭火

1、地面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经常保持在200m3 的水量以上。

2、矿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有足够水压。消防管路在下列地点设置了支管和阀门:

1)所有斜井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 100 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 50 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 米以 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 50 米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40 米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0.5%。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峒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峒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检修峒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8、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 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 关规定、并每季进行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矿井建立了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10、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

(7)严格火区管理。

11、矿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 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它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 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峒室和采空区内。 (4)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峒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

(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12、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 报告矿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 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的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1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

16、在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7、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

18、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供电线路须做到 “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19、在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20、在井下摄影、摄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安监部门审批。

三、火区管理

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 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缩小封闭火区的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3、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矿提出启封报告,制定火区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4、井下由于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封闭的火区,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都必须在图上注明。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火区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矿和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防火墙的管理和启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程》有关规定。

7、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附近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隔离煤柱,并编制防自燃发火设计,制定方自燃发火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

矿井综合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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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矿井防灭火措施

矿井防灭火措施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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