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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5: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十五、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井防灭火应遵循\"预防为主、消防并举\"的原则。 第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并保持不少于200m³的水量,如消防用水同生产用水共用一个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按《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设置消防器材管理牌板,实行专人看管,库内材料和工具严禁挪做他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对于超过保质期的设备器材及时更换。

第三条 矿井地面、井下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皮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第四条 矿井必须设置地面、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每年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当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消防材料库。

第五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等地点必须按照《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六条 矿井必须对各煤层进行自然倾向性鉴定。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新水平的煤层重新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第七条 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下井,地面井口20m范围内内严禁烟火;地面瓦斯泵房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第八条 瓦斯抽放系统的管路,在靠近瓦斯泵房的进气端应按规定安应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三防\"装置;抽风机房、瓦斯泵房必须装有防雷电装置。

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三大保护”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第十条 在井下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需经分(子)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预防采空区煤层自然措施。

第十三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设计和采掘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认真执行;矿井必须制定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开展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必须每40m设置防灭火检查点,定期进行自然发火检测,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机巷、风巷)必须进行预埋注浆、注氮管路(管径不小于50mm)。

第十四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严禁随意改变采取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防灭火管理职责。矿长对防灭火工作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开采自然煤层的矿井通风区队必须配备一名副区(队)长分管防灭火工作,并建立防灭火台账、火区管理卡片等防灭火记录。

第十六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应根据煤层的自燃发火期合理确定采面要素和采煤方法及顶板管理方法,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及时进行封闭。

第十七条 煤巷掘进,严禁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冒顶超过2m,空洞体积超过6m3时,冒落空洞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八条 灭火救灾管理规定:

⑴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情况,采取一切尽可能灭火的方法现场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受灾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

⑵ 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后,立即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其他领导未到达现场之前,立即会同救护、通风、机电、运输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⑶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时,必须立即成立救灾领导小组,各分(子)公司经理任组长,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救护、通风、安检、机电、运输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火情研究确定救灾技术方案。

⑷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经灭火救灾领导小组的同意,严禁任何人改变火区通风系统。 ⑸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CH

4、CO、其他有害气体和风量、风向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⑹ 扑灭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7) 用水直接灭火时,严禁将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造成水蒸汽爆炸,只能由火源外围向里逐渐靠近火源中心进行灭火。

第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

(1)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按防灭火规范要求开展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

(2)矿井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并完善矿井防灭火供水系统、矿井反风系统及井下消防材料库,同时还应建立并完善矿井防灭火灌注系统,各个系统及消防材料库必须每月检查一次。

(3)开采发火煤层的采区,防灭火灌注系统必须在始采前形成,回风巷的灌注孔必须超前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50m。

(4)灌注方式必须有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 (5)矿井开采自燃煤层时,回采面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并有专门的采取防灭火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6)自燃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采,必须制定专门防灭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抽采方式、钻孔布置、抽采负压、抽采CH

4、CO2等参数的控制均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定期检测和掌握抽采区内的CO浓度和气体温度的变化情况。

(7)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坚持“随采随放”的原则。采过的回风石门、顺槽及风眼等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回采工作面每跨过石门50m时,必须立即对本煤层采空巷进行封堵,并在30天内完成所跨石门的封闭工作。自燃煤层回采面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永久性封闭。

(8) 为处理自燃发火事故而建筑的防火墙的地点、工程规程、墙体质量要求等应视灾害程度确定,并有专门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闭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分析,其测定分析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新火区的测定周期不得大于5天。墙外的瓦斯、空气温度和墙内出水温度及墙体质量必须每隔10天检测一次。

(10)所有防火墙都必须设置管理牌板,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中,并及时送通风区(队)长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11)启封火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每一处火区必须编号,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管理卡片,详细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存档和报送集团公司通风瓦斯部。矿井必须制定火区管理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 火区注销时,必须编制火区注销报告行文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一条 矿井火灾束管监测系统管理

1、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必须建设矿井火灾束管监测系统,制定火灾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台帐、束管监测工岗位责任制、束管监测工操作规程、束管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报表打印及领导审签制度等管理制度。

2、对地面至井下所有设备及各测点进行统一编号,当束管进行调整后,必须及时修改台帐,系统运行时的数据管理要做到每天一份束管监测报表,并绘制24h趋势曲线,报矿通风队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以便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每天对束管监测系统的井上、下所有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检查束管的漏气、堵塞、损坏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填报运行记录,不得漏项。

3、束管监测室至井口的束管应避免阳光直射,并有保暖、防冻措施,束管监测室和抽气泵室必须设置瓦斯报警仪,当达到0.5%时声光报警,切断该区域电源,同时停止作业,查找故障及时处理。

4、束管监测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高温点、其他可疑地点必须安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低于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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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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