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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9: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承诺书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2010]144号《整治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意见》精神和《苏州市代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管理规定》规定,对本市范围内从事代理申请机动车代理业务的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中介机构及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和核发《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资格证》制度。这是加强机动车流通管理,维护机动车登记工作秩序,规范机动车登记代理行为,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单位表示积极配合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代理业务种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单位和代理人在经营和代理机动车业务过程中严格按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行为规范进行。

三、在经营场所明示交易手续、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相关进、销货台帐制度,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和车辆,确保所交易机动车辆来源合法。

四、主动向客户提供交易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环保检测、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做到诚信服务。

五、承担机动车登记代理业务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交易被盗抢、走私和非法拼(组)装机动车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在办理转移过、过户登记业务时要对车辆的真实情况主动调查摸底,对车辆唯一性有异议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退办的车辆协助车管部门提供凭证搞清车辆的真实情况,对买主要求退车的不推诿并做好安抚解释工作。

七、本单位代理人代理本单位经营的在用车辆过户、转出登记业务,以及办理上述业务需同时办理的其他在用车登记业务,如补牌补证、更变、报废等。

八、自觉维护车管工作秩序,服从公安车管部门管理,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进入车管所主动将《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人资格证》挂在胸前,自觉遵守“代理证”的使用规定。

九、违反上述规定本单位自愿停止办理各类机动车业务并进行整改,并通过工商、车管、市场的验收,符合条件后申请恢复办理业务。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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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承 诺 书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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