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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经销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4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理文盛祥有限责任公司

特许经营千锤佳艺专卖店(专柜)合同

1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拥有品牌商标持有者授权的区域运营商)受品牌持有者委托授权乙方经销加盟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和乙方合成“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甲方是(拥有品牌商标持有者授权的区域运营商)拥有品牌持有者授权运营资格的法人主体(品牌名称详见附件三)。

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是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自承担责任的其他合法组织、实体、个体工商户。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必须出示企业执照(详见附二)同时确保其他合法性,并提供复印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授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大理文盛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云南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南邑村 法定代表人:王灿松 职务:总经理

被授权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号: 指定营业地址:

第一条 总 则

1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

2甲方授权乙方为特定区域______________的合法经销商,乙方为甲方代理的千锤佳艺品牌系列产品提供市场销售和配套服务。

3订立本合同旨在乙方加盟甲方推行的特许经营专卖店,甲方提供乙方的货品供应,指导销售定价和售后服务,以促进提高千锤佳艺产品的品牌形象及市场销售能力。 4订立本合同并不表示甲方任命乙方为甲方或其他有关企业的代理人或受雇人,乙方也不得依据本合同代表甲方或有关甲方的其他企业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力或承接业务(包括批发业务)。

5乙方千锤佳艺专卖店获权使用“文盛祥·千锤佳艺银饰专卖店”为店名,并专门售卖甲方指定之商标货品。

6乙方确认“文盛祥·千锤佳艺专卖店”拥有其本身独特之形象特色,具体表现于门面装修、色彩组合、店铺间隔、职员制服等,均为乙方须遵守的制度之一部分。

7甲方受商标持有者委托有权授予符合其条件,并对银饰行业有浓厚兴趣,以及有经营零售银饰品的能力者设立“文盛祥·千锤佳艺银饰专卖店”,并利用“文盛祥·千锤佳艺银饰专卖店”之经营运作制度,专门销售甲方认可的货品(以下简称货品)和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8乙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实体,其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于甲方无关。

9乙方只能通过建立零售店来销售经营商品,对象为直接消费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从事批发。

10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不得通过电视购物、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来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组合广告、销售或推广,亦不能作为销售奖品、促销品赠品或其他用途。

11乙方承诺只向甲方采购经销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或分销来自甲方以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团体的经销产品。

1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仅仅只能取得合同约定生效期内的商品的经销权,而再无其他任何权益;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乙方即丧失了上述的经销权。

13乙方依照本合同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均是一年一授,即每年均由品牌公司对乙方及其经营的专卖店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则本合同终止。

14本合同期内,合同双方往来的电话,信件、邮件、电报等均视为合同的组合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特许经营权

1代理区域: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鉴定之日起,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设立的“文盛祥·千锤佳艺饮食专卖店”代理销售指定之品牌系列货品,乙方专卖店以“文盛祥·千锤佳艺银饰专卖店”商号进行经营。乙方店铺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2乙方销售区域为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只能在上述店铺从事零售业务,不得跨区销售,在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甲方不得在上述区域在开设专卖店或展开相关业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上述区域内其他客户供货,已放入在上述区域内开展业务出现困难,甲方有权操作该区域业务。 3专卖货品:在本合同期内,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区域自行经营专卖店百分之百为甲方指定品牌系列货品,并无权在“文盛祥·千锤佳艺专卖店”内使用未经甲方授权的商标。乙方如有违反,违约行为,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金额从诚信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商誉维护:千锤佳艺品牌商誉为文盛祥有限责任公司无形资产,乙方在合同有限期内必须维护甲方和千锤佳艺品牌声誉。

5特许经营权使用:乙方从甲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于乙方的私自转让经营权开设的店铺甲方不予承认。如特殊情况需转让买卖,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与甲方重新签订相关合同等)

6乙方按本合同的条款,在甲方指定和书面批准的营业地址,按照甲方的制度经营“文盛祥·千锤佳艺专卖店”,(以下简称“联营专卖店”),专门销售或提供带有特许之商标的货品和服务,为期一年,由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记(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期”)

7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符合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专卖店”的标准经营守则(以下简称“经营守则”)如甲方改进及修订经营守则时,乙方必须遵守履行经营守则内之条款及义务,以进行特许专卖店之具体业务运作。

8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有绝对的自主权保留:

8.1自行或授予他人在甲方认为适当的地点按照甲方认为适合的条款和条件经营 文盛祥·千锤佳艺银饰专卖店;

8.2通过相同或不同的渠道,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使用商标或其他服务标记、图案标记和商业标记,出售“文盛祥·千锤佳艺”专卖店获准出售的货品和服务。 9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经营证件(复印件):

9.1甲方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9.2产品质检报告;

9.3税务登记证;

9.4法人代码证副本。

第三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1乙方特此向甲方承诺和保证如下:

1.1乙方本身具备足够资金和能力,按照本合同经营“特许经营专卖店”。

1.2乙方及其股东、懂事不是甲方所属公司机构的现任职员或其他职员之任何直系亲属。

1.3乙方拥有或租凭在

市/县正式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签署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正本)等有关复印件以提供给甲方。

1.4本合同项下所述各项业务,均为乙方在营业地址已获准指定认可。

1.5专卖店内可零售,可在相关区域内作相关活动业务。

2乙方按季度或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市场信息之报告,以尽可能促进商品之销售。 3乙方在被联营经销区域范围内应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进行商品之宣传,以促进商品销售。 4乙方配合应配合甲方对商品市场销售价之统一订定。 5乙方需按税法规定,自行承担有关税项。

6乙方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甲方的商业信誉

7乙方须自行处理当季不允许更换慢销的存货,或滞销货品。

第四条 商标及版权

1甲方根据本合同之条件,许可乙方在遵守本合同之条件及经营收则的前提下,于本合同的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间使用甲方、品牌商的商标,乙方按照甲方的制度和品牌商的要求,开展乙方“特许经营专卖店”之业务活动,该业务活动必须符合甲方制定的适合条件、标准和经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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