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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火腿之争原产地保护的两种冲突[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华火腿之争:原产地保护的两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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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3-01-27 00:00 一项在发达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产地保护制度,引入中国后却因法规建设不完善、政出多门和部门利益之争,正面临“南橘北枳”的尴尬。

2002年12月30日,中央电视台的一档节目在浙江金华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档节目旨在宣传金华火腿菜式,实在平淡无奇。它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一枚小小的商标。

在节目中,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宣称自己是“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人。然而,金华市方面却并不认同,“金华火腿怎么不姓‘金’了呢?不是已经实施原产地域保护了吗?”

事实上,在金华火腿之争的背后,是中国原产地保护制度的尴尬。

金华火腿之争

金华火腿商标纠纷是个历史遗留案。1979年10月,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金华”火腿商标,注册号为130131。

1981年,金华地区食品公司选送的火腿参加在哈尔滨举行的首届全国火腿评优活动,并获得金奖。但获奖后,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管理为由,将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并在1983年3月14日获国家商标局核准,金华牌也一并归省公司所有。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没有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

此后,金华方面不断向浙江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仍未有结果。

2001年,金华火腿行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获得正式批准。

金华方面满心希望用原产地保护制度解决商标所有权纠纷,上海、浙江的媒体也纷纷报道这起旷日持久的纠纷。但浙江省食品公司祭出《商标法》抵挡金华方面的“进攻”,双方各据一理,相持不下。

冲突

有专业人士认为,两者间实质上是“私权”和“公权”之间的矛盾。产品商标是“一种持有人独占的、排他性的专有知识产权”,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则是“由官方机构持有,是该地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均可使用的公有的、开放性的权利”。

换言之,“金华火腿”被认定为原产地保护标志,其他人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就可以使用“金华火腿”标志。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倪志集认为,金华火腿已经实施原产地域保护,根据规定,“金华火腿”是原产地名称,不能做商标。浙江省食品公司生产的金华牌火腿也必须限制在原产地保护规定所限定的金、衢两地相关地域内,并经金华火腿原产地保护管理委员会考核批准才能叫“金华牌金华火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对此的看法也很明确。1月6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商标持有人把这个商标转让给了金华地区以外其他地方的企业,比如福建、江西的企业,它们也叫金华火腿,那显然与原产地保护的地理标志是矛盾的。按照《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他地区就不能叫金华火腿。否则就要照相关规定打击取缔。”

但新修定的《商标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商标法》确认了在此前取得地理标志的商标的合法性。

按《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合法、自由转让”的。这样原产地保护就显出其薄弱的一环。大量的原产地保护产品可以不在原产地生产。就像金华火腿,不一定是金华生产的,可能是江西产的,也可以是黑龙江。

而《商标法》作为法律,其效力和地位显然要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随着申请原产地保护的产品数量的加大,原来历史遗留下的问题也正日益彰显。因为在中国可以列为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往往具有较长的历史,而作为知名品牌,其商标证明等各种无形资产,也早早有了各种各样的归属。

由金华火腿之争凸显出,“我国的原产地保护制度有着明显的缺憾,或者说不完善”。一位业内专家指出。

事实上,与商标法的冲突并不是它唯一的“缺憾”。

硬伤

1999年8月和12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定。2000年1月,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家受原产地保护的产品。

截至2001年12月,我国已有茅台酒、绍兴酒、龙井茶、水井坊酒等16种产品获得了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当时,有关原产地域保护的具体事务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司负责。

而当时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规与综合业务司则负责管理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等出口通关的签证工作。

原产地证(CO)是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一种文件,是进口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进行贸易统计、实施数量限制等管理的重要证明文件,与原产地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按照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贯性原则,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司成为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规与综合业务司变成了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原产地保护工作继续由法规司负责。

但在2001年年中,通关司实行“出口转内销”策略,开始办理原产地保护认证工作。

为了与法规司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相区别,通关司将此工作叫作“原产地域标记保护”。

但据有关专家说,“两者的业务性质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

如果说有区别,那区别可能是,“法规司的认证针对的是一级政府,其范围包括其中的若干个企业,并涵盖了从产前、产中到产后的全过程,其核心是质量监控。而通关司则针对单个企业进行认证。”

原产地认证是一项系统工程。以法国干邑酒为例,为了保护其原产地产品的质量和纯正性,法国政府和干邑酒行业协会专门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并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和管理,甚至具体到每一个环节。从种植场地的划分、葡萄苗木品种的选择、葡萄的采摘时机、蒸馏、成品酒的储存、移动,相关部门都掌握得非常清楚。每一道程序的申报都一式几份,交给不同的部门,如行业协会、海关、税务部门、政府等存档,甚至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时,由哪个运输公司承运都有记录。

“原产地保护涉及到生产、加工、流通甚至外贸环节。如果认证不够全面,就会出问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说。 这一点从东阿阿胶事件和小站稻商标事件中可以得到证实。

2002年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2年第17号公告,认定“东阿阿胶”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保护,同时,“东阿牌”、“福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东阿阿胶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公告发布不到1个月,东阿阿胶集团即向国家质检提出异议,认为公告侵犯了该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2000年6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了天津市津南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著名的“小站稻”的法定持有人。而在2001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则对天津宁河县的“津沽”牌小站稻进行了原产地标记注册认证。由此,津南区和宁河县为“小站稻”品牌的归属发生纠纷。

此两例认证工作,据记者核实,都是通关司办理的。

法国农业协会驻华办事处有位专家直言,“一个部门里有两套人马在做同一件事,必然容易造成很多遗留问题。这是原产地保护制度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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