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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利。

第三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都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道路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的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以及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上道路行驶的可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他履带式车辆。

(四)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公司相应部门登记备案的,使用专门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以及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应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查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的管理,对停车区域予以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执行公司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物流供应处负责所有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的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括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的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边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的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的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及时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按照规定办理车辆备案手续并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以及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工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状况,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的人员、车辆的公司业务

第十三条

在厂区道路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的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固的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公司出入证。

(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

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

第十六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安全环保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

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派遣,须到本县以外的

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使用,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事情紧急时由生产管理处(调度室)统一调度。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

导批准。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水泥、商品熟料的承运商必须与公司主管部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厂区交通标志、标线规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信号指示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应严格遵守公司门卫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如下:

(一) 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二)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三)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

可放行出厂;

(四)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五)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六) 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

(七)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按规定从东、西物流大门出入,禁止从行政大门(中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中大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

货混载。

(八)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

排行走、穿越绿化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有权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具体规定如下:

1、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

2、厂区主干线10公里/小时;

3、弯道、特殊路段、生产区域5公里/小时;

4、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应按标志、标记规

定行驶。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厂区内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

光灯,并在来车方安全距离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范围;

(二)提货、卸货车辆应依次停放在提货、卸货场地停车线内,没有停车线的,靠道路右侧依次排列,不得乱停乱放;

(三)非机动车必须存放在各单位的指定区域。 对违规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的车辆,公司安全环保处有权予以处罚;

(四)弯道、T型路口、十字路口、消防通道、生产通道、工业管道下方、管道支架旁边和等有明显危险标识的设施附近禁止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

在厂区进行运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厂区道路畅通和整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凭申请报告、工程合同、施工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因生产需要,占道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妨碍交通安

全活动的;

(二)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重型车辆等特种车辆需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因生产、施工、维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载运危险、化学物品的,应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运输方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相关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行驶安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厂区行驶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送散体物资、液体物料和其它废弃物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密闭、捆绑、湿化等有效措施,装载物料不得超出车厢板,粉粒物料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容器,所有车辆必须做到不漏料、不蹭地、不溢洒,确保道路整洁无损。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

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同时报告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和调度人员,并逐级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或综合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向安全环保处或交警部门调查人员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提供有

关情况。

第四章

惩处

第三十条

公司厂区道路行驶的车辆和行人,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依照本制度对其实施惩处,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对公司所属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经济处罚;

3、留用察看并承担经济责任;

4、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对公司车辆所属单位的惩处种类:

1、通报批评;

2、考核。

(三)对外来车辆及人员的惩处种类:

1、口头或书面批评教育;

2、暂扣并予以经济处罚;

3、勒令停止拉运并予以

经济处罚。

(四)对外来车辆责任单位的惩处种类:

1、扣除违约金;

2、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

3、核减业务量;

4、勒令退出。

第三十二条

违规惩处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200~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无照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丢失、被吊销或暂扣期间人员驾驶

的;

4、涂改、伪造、冒用或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5、唆使、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7、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8、严重堵塞交通的;

9、提货、卸货车辆在质检区、计量区、提卸货现场乱停乱放或有其它扰乱秩序行

为的;

10、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保险的;

11、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

12、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未办理准运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运输作业的;

13、车辆违规载人的;

14、造成交通事故后不及时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或逃逸的;

15、碾压、撞毁公司设施,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

16、运输车辆单位或个人遇交通管理人员检查不配合、拒不出示相关证件,以及有其它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行为的;

17、随意卸车造成混料或卸至堆料区以外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200元:

1、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水泥品种标识号牌和不放置检查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2、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行驶的;

3、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或交通指挥的;

4、在装卸区域强行插队、装车、卸车的或不按规定位置区域卸车的;

5、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6、逆向行驶的;

7、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不按要求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

的;

8、车辆发生故障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9、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10、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11、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行驶的;

12、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13、遇有行进方向道路交通阻塞时,没有依次排队等候仍然强行借道通行的;

14、自卸车货箱未落下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经济处罚100元:

1、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分道行车或不按规定方向排队的;

2、在禁停路段停靠车辆的;

3、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4、在检修区域或人员密集区域,不按规定减速、停车的或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的;

5、故意遮盖车辆号牌或号牌辨认不清的;

6、不按规定拖挂车辆的;

7、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8、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9、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10、在厂内生产区域驾驶摩托车的;

11、电动车、助力车、三轮车载人的;

12、箱体密闭不严或装载量过大,溢洒污染厂区环境的;

13、与公司生产、检修、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域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并予以经济处罚50元:

1、小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2、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3、厂区通行证摆放不明显,不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和相关证件的;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或责任单位1000~5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1、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车辆通行的;

2、不按批准的路段、施工面积、工期,占用、挖掘道路或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的;

3、擅自挖掘损坏道路的或损坏交通设施的。

(六)运输车辆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坏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500元~1000元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七)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给予留用察看的惩处。

(八) 公司车辆驾驶员因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准驾证件,要求重新申办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能续办理,但

办理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九) 车辆驾驶员一月内连续三次违章或半年内累计五次违章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1000~10000元,并通报批评。对车辆实施限制入厂或禁入厂区、核减业务量,直至勒令退出公司市场。

(十) 利用机动车辆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活动的,扣押其所驾驶车辆,

并移交地方公安部门处理。

(十一)运输原煤、水泥、粉煤灰、水渣、红粘土、石膏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0至2000元。运送石灰石、采矿废石、粘土的车辆在厂区内从水箱中往外放水者,每次处罚100至200元。

(十二)凡公司厂区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直接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协助。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者为本公司员工的,还要视责任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惩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其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个人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4、不按规定让行的;

5、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6、行车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穿拖鞋、光膀子等影响安全文明驾驶的;

7、横排行走或穿越绿化带者;

8、带领小孩进入主生产区域的。

9、驾驶员和行人乱扔垃圾的,乱扔酒瓶、滤清

器、废旧轮胎者加倍处罚。

第五章

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交通安全管理评价标准体系,对各管理部门、生产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绩效实施评价,纳入绩效考评,并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每半年对受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实施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公司领导,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分管区域及分管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状况长期得不到明显改善、职工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人数比较多或性质比较严重、业务主管部门或用车单位不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司将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辆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考核车辆所属单位5000~20000元,并通报批评,在评先评优中

对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车辆及当事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违规处理通知书,公司财务处从运输费用中扣除,并将违规事实反馈车辆与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肇事车辆及其所在单位、管理单位以及重大违章行为、严重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者,实行交通安全责任连带考核。对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事故,要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业务主管单位、车辆服务单位和车辆所在单位的

相应责任。

第六章

管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每年初公司安全委员会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考核指标和工作事项。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与承运单位、供应商、用户签订业务合同(协议)时,要同步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四十条

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

突出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报交通安全动态,安排部署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用车单位要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交通

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指定的驾驶员名单和车辆年度检审验情况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各业务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分管业务承运车辆及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抄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抄报意见,对厂区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相应部

门。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交通安全举报电话18993868756(移动)和09385822070(固定),受理交通违章、违规、事故逃逸、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事项的举报。对于群众举报的事项,业务主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要安排专人按照流程进行核查。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法行为者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对举

报人员实施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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