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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确保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标准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和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交通标志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禁令、指示三大类。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的标志。图形为等边三角形、黄底、黑边、黑图案;

2.禁令标志:是对车辆实行某种禁止或限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红边、白底、黑图案;

3.指示标志:是指明车辆如何行驶的标志。图形为圆形、蓝底、白图案。

(二)交通标志由安全保障部设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拆除或仿制。

(三)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四)车辆和行人遇有交通标志与安全交管人员指挥不一致时,服从安全交管人员的指挥。

三、机动车

(一)、公司内机动车必须经过设备保障部、车队、安全保障部检验合格,领取牌照和行驶证,方准在道路上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二)、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灯光和后视镜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三)、制动器、转向器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在道路上行驶。

(四)、机动车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的,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

2、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3、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五米以上安全距离;

4、制动器失效的必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五)、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平板车或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机动车驾驶员

(一)公司内生产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培训考证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只允许驾驶同类型的公司内机动车辆。

(二)公司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操作证和安全帽;

2、不准转借、涂改驾驶操作证和行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操作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5、不准无证驾驶;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1、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裸脚或穿拖鞋驾驶车辆;

12、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3、驾驶车辆时,不准超出公司限制速度。

14、未满一年驾龄的司机不允许单独驾驶车辆。

五、机动车装载

(一)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2、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网严密。

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栏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米,超出部位不准触地。

4、载重量一吨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

超出车厢栏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

5、载重量不足一吨的小型货运汽车(电瓶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栏板,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0.5米。

6、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和尾灯。

7、装运危险物品除必须遵守上述装载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危险品仓库,排气管必须装好阻火罩;

(2)必须由正式驾驶员驾驶车辆;

(3)驾驶车辆时必须缓慢行驶,防止震动;

(4)车厢内不准载人;

(5)高温季节在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之间不准装运;

(6)登车驾驶时不准带有任何火种。

(二)机动车装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确需超过规定时,车辆使用部门须向安保部书面申请备案。车辆前后必须有人监管,专人指挥,减速缓慢行驶。

(三)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室内不准超过核定的载人数,叉车只允许在驾驶座旁附载一人,并装挂好安全铁链;

2、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车厢内不准坐人;

3、电瓶车行驶时,不准载人;

4、平板车、半挂车、汽车吊、自卸车箱上不准载人。

5、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车辆行驶

(一)在公司内道路,机动车应按规定靠右行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路右边行驶。

(二)机动车遇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1、大型客车、小型客车、轿车、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助动车限速二十公里;

2、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车、电瓶三轮车、限速十公里。

3、汽车吊、各种挂平车限速五公里。

(三)机动车行驶中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

1、通过公司大门、车间大门、仓库大门时;

2、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时;

3、在设立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的路段;

4、调头、转弯时;

5、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6、喇叭、雨刮器发生故障时;

7、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四)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至少不得小于五米。

(五)车辆转弯时,必须减速、鸣号、靠道路中心线右侧缓慢行驶。

(六)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二十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同时开转向灯,夜间不得使用远光灯。

(七)车辆通过没有交通标志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行。

(八)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自行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九)机动车会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十)公司内道路行驶不准任意超车。

(十一)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

(十二)遇有安全交管人员示意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十三)二轮电瓶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不准突然猛拐;

2、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3、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4、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5、驾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并行,乘车人不准将脚伸至车外。

(十四)车辆(包括非机动车)停放,须在划定的地段依次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拔掉钥匙,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

(十五)车辆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有妨碍时须迅速驶离;

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4、交叉路口、弯路、窄路、公司门口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停车;

5、加油站、门诊部急救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段,不准任意停车;

6、在总装码头区域停车时,应考虑对作业车辆的行驶不产生影响。

7、不准在公司有标志不准停车的部位停车。

(十六)遇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时,其他机动车辆必须靠路边避让,不准故意不让。

七、道路

未经安全保障部批准,任何车间不准占用道路或人行道堆物、作业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若确需占用道路的,必须办理道路临时占用申请手续。

八、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当车辆发生事故时,除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负伤者及物资外,驾驶员应维持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听候处理。

(二)事故责任共分全责、主责、同等责、次责、无责五种。根据事故现场的勘察以及现场见证人所提供的情况,由安全保障部交通管理人员会同事故的双方部门共同分析,事故责任最后由安全保障部裁定。

(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车间按比例承担。

九、附则

(一)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总装项目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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