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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文件 东风商司发„2016‟134号 DOCUMENT OF DONGFENG COMMERCIAL VEHICLE COMPANY LIMITED

关于印发《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厂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规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4日 —1—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规范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术语 2.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2 厂区道路: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道路(含厂区广场、停车场等)。 2.3 车辆: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4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专用机械车等。 2.5 非机动车辆:是指无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各类轮式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等。 2.6厂区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的仅限于在本单位厂区—2—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 2.7 普通机动车辆:是指各单位除厂区专用机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2.8相关方车辆: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的或受其影响的、在各单位工作场所内外的个人或团体的车辆;相关方包括:政府部门、客户、中介组织、供应商、承包方、租赁方以及参观、实习、办事等非公司内部人员。 3 引用的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3.3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4 管理职责 4.1 安技环保部是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4.1.1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指示精神、交通安全管理调研和信息传递上报工作。 4.1.2负责对各单位交通系统检查、指导和考核及完成临时交办的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4.1.3组织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活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等。 4.2 各单位是本单位厂区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3— 责是: 4.2.1宣传贯彻国家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交通安全工作的指令和要求。 4.2.2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台帐、档案,组织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2.3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设置交通标志和设施,负责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 4.2.4组织和参与本单位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和总结表彰等。 4.3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4.3.1贯彻执行交通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情况。 4.3.2将交通安全管理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落实。 4.3.3确定逐级交通安全责任,督促落实交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4.4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车辆办理保险资金安排及接受相关方缴纳的交通违规罚款,并出具必要的票据。 5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1厂区道路交通安全 5.1.1 各单位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4— 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厂区道路的交通标线应根据厂区实际路况、周围设施情况、人员流量等因素参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进行划分设置并在东风汽车公司交管办备案。 5.1.2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必须按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各种车辆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高度与码放数量,禁止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5.1.3厂区道路限速标准(以下标准为最高限速,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厂区道路情况从严控制): 5.1.3.1 普通机动车辆在厂区主干道的直线道路行驶限速30km/h,支干道、交叉路口及拐弯时限速10km/h,车间等室内限速5km/h。 5.1.3.2 运输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辆、厂区专用机动车辆、叉车等特种机动车辆在主干道的直线道路行驶限速20km/h,支干道、交叉路口、拐弯及车间等室内限速5km/h。 5.1.3.3 恶劣天气能见度30米以内或道路有冰、雪、积水时,所有车辆限速10km/h。 5.1.4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减速或停车让行。 5.1.5各单位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包括与社会道路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且数量充足的—5— 反光镜、减速隔离带、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1.6各单位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且通知消防保卫部门。 5.2 机动车辆与人员 5.2.1 各单位采购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购叉车时,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叉车安全技术标准》(见附件)。 5.2.2各单位应明确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普通机动车辆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产品车、厂区专用机动车辆的投保以及普通机动车辆的其它险种投保事宜由各单位按照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保险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5.2.3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各类安全附件齐全。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按政府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未通过检验的车辆应在整改通过检验后才能继续使用,在整改期间不允许使用。 5.2.4各单位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政府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且经领导批准后,方准驾驶与驾驶证所规定项目相符的机动车辆。 —6— 5.2.5各单位应将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2.6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档案。档案包括交通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由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备查。交通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文件、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文件以及有关通报和简报; (1)交通安全制度; (2)交通安全责任书; (3)机动车辆登记(包括购买、使用、维修、报废); (4)驾驶员登记; (5)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记录; (6)车辆维修保养及自查自检记录; (7)机动车辆长途运输记录; (8)交通安全隐患及整改记录; (9)厂内交通安全设施档案。 5.2.7各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合同或有业务往来的部门(车间)是对相关方车辆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相关方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质进行确认和备案、建立相关方交通安全管理档案;对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并留存记录。 5.2.8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每月必须组织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其记录表单由各单位自定;车辆驾驶—7— 员应每日对车辆进行点检,并留存记录,出车前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5.2.9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5.2.10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5.2.11各单位租赁车辆从事物流运输时,应租赁具有独立法人和物流运输资质单位的车辆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5.3 厂区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5.3.1 各单位应制定厂区专用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实施,在管理规定中应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以及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专人管理、专人驾驶等内容。 5.3.2 各单位厂区专用机动车辆禁止出厂行驶,在厂区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3.3各单位现有的历史形成的无法上社会牌照的厂区专用机动车辆,应逐步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进行报废。新增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方可使用。 5.4 厂区车辆停放 5.4.1各单位应设置车辆专用停车区域,停车区域应设置明确的标识、标线。 —8— 5.4.2 车辆进入厂区后,在指定的停车区定置停靠。 5.4.3 相关方车辆进入厂区停放后,驾驶人员不得无故远离车辆,四处闲逛走动,严禁在厂区吸烟。 5.5 厂内交通违规处罚 5.5.1 各单位对本单位车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应制定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5.5.2各单位发现非本单位的公司内部车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应取得违规证据后,通报车辆所属单位,车辆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将考核结果报安技环保部备案。 5.5.3各单位发现相关方车辆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应进行处罚。 5.5.3.1各单位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中,应包含相关方车辆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规定。 5.5.3.2 各单位对相关方车辆在厂区道路的违规行为,应取得违规证据后,由安技部门按合同及安全协议约定提出处罚意见并督促落实。 5.5.3.3 涉及经济处罚时各单位应报本单位财务部门执行;如相关方人员拒不接受经济处罚,各单位应及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关供应商,通知对方更换物流车辆及驾驶员,各单位有权拒绝不接受处罚的相关方车辆及人员再次进入厂区直至其接受处罚为止;各单位应将处罚结果报采购部门、供应链管理部门和安技环保部门备案,并纳入相关方年度评价。 —9— 5.6厂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5.6.1 厂外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5.6.2各单位厂区道路发生有人员受到伤害的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当事人、事故单位、安技环保部配合东风汽车公司交管办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及处理考核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7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 附则 6.1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厂区交通安全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6.2 本办法由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叉车安全技术标准 附: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叉车安全技术标准 —10— 1 目的 规范叉车采购标准,降低安全风险。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叉车安全技术要求。 3 引用文件 3.1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2014) 3.2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 16178-2011) 3.3 叉车货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5182-2008) 4 术语 叉车:是指使用燃油机或者电池驱动,对成件托盘货物进行装卸、堆垛和短距离运输作业的各种轮式搬运车辆。 5 安全技术标准 公司各单位采购的叉车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基础上,满足下列要求: 5.1 叉车转向应轻便灵活,当叉车以直线行驶时,不应有跑偏现象。 5.2 叉车制动器应制动灵敏、可靠。 5.3 叉车在额定载荷时应具备起升与运行联合操作功能。 5.4 叉车门架应具备前倾自锁装置。 5.5 叉车总电源应有总开关装置。 5.6叉车液压系统不应有泄漏现象。 —11— 5.7叉车应配备驾驶员安全带。 5.8 叉车应有可设置及记录超速情况的限速装置,能够通过检查超速记录对驾驶员进行考核。 5.9 叉车应有行驶时的醒目声光报警装置,能够有效提醒周围行人注意安全。 5.10 叉车应有倒车语音提示功能,在距离2米时提示声音量达到65±2分贝。 5.11 叉车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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