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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台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指南

(公示稿)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检察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县检察院信息公开包括检察院层面的信息公开和本院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层面的主要信息:

1、县检察院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县检察院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县检察院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4、县检察院重点工作

5、县检察院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县检察院人事任免

7、其它需公开事项

具体信息可参见县检察院编制的《三台县检察院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范围

《三台县检察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三)公开形式

《目录》及三台县检察院主动公开的检察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santai.my.gov.cn。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地址为: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咨询电话:0816-5224557;传真号码:0816-5223901; 通信地址:三台县潼川镇学街96 号,邮政编码:6211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此外,县检察院还将采用以下辅助

1形式主动公开检察院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检务公开栏等公共媒体公开检察院信息;

2、检察工作简报;

3、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四)公开时限

按照《条例》规定,自2008 年5 月1 日起,检察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公开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检察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主动公开以外的检察院信息,可以填写《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机构— 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三台县潼川镇学街96 号)申请获取。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自2008 年5 月1 日起在正常工作日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咨询电话:0816-5224557 ,传真号码:0816-5223901; 通信地址:三台县潼川镇学街96号,邮政编码:621100。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在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领取。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 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检察院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检察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检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当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特别申请。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县检察院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程序。

3、申请的办理

首先,审查。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其次,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检察信息公开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检察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检察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检察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检察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提供信息

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一)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检察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检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检察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下列检察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与检察院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检察信息公开机构不依法履行检察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检察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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