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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0: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对城区主要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

(一)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

(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五)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招牌、门头广告;

(六)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者必须事先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设置许可后,按照安丘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按标准缴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视为违法违规广告,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外环境相对协调;

(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制作标准和安全要求;

(五)经营门店的门头、招牌等,应按照“统一规划、一街一型、一店一牌”的要求设置,其色调与建筑风格、街道景观相协调。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者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完整。户外因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届满,户外广告经营(设置)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广告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期限或者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广告设置使用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广告设置使用期届满,经营(设置)者逾期不拆除广告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

六、重大节日、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庆典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及行业部门的纪念宣传、商业宣传等活动,需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的,须提前3日向市城管执法局申报。活动结束后,自行拆除悬挂、张贴的宣传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已经设置的,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人民生产或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妨碍消防安全或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以及破坏建筑物原有风格和外观造型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场所。

(五)擅自在道路隔离栅栏、桥梁护栏、绿化带、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上设置或悬挂的;

(六)标志性建筑物、市民休闲广场、风景林区建筑物等;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按照市城管执法局的规定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张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条幅,或存在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损的,坚决予以拆除。

九、对未经审批擅自私上广告的,经责令在期限内未整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以2000—5000元罚款。妨碍执行公务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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