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男方:陈正山,男,穿青人, 1978年10月27日生,住三甲乡泳朝村坡头组,农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810270614。联系电话:18984794833 女方:熊敏,女,汉族,1981年 01月 20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沙井巷114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22425198101200028。联系电话:18076055843 男方与女方于2002 年7 月在外打工认识,自由恋爱后生活在一起,生有一女两子,长女陈宇生于2004年3月4日,长子陈如意生于2008年9月12日,次子陈俊森生于2011年1月9日。并于2013 年9月 25日在织金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因男方在外不误正业,还多次殴打女方,并且还养有小三。为此,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陈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全部负责;儿子(陈如意、陈俊森)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男女双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子女一次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双方一无存款,二无房屋,三无其他财产,所以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结扎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5000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5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